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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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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4月,哲学所成立第一届党支部,周宜明担任支部书记,下半年党支部增设宣传委员和组织委员,李奇担任宣传委员,鲁孝文担任组织委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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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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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0-10-13
【字号 +字号 -】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和政策,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发挥好党中央和国务院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的重要保证。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者的共同责任。

多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级党组织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重视政治纪律建设,积极探索规律,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工作的力度,努力预防政治违纪问题的发生。广大党员、干部、学者认真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必须看到,国内外敌对势力始终将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对象,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对干部和学者进行“西化”和“分化”的活动。近些年来,受各种错误思潮影响,我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全院一项极其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维护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学者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提高全院人员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政治违纪的工作力度。

(二)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行为守法律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对各类选题的深入研讨,营造大胆探索、理论创新的良好科研环境。任何人员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事关大局的主张、意见时,必须严格遵守宣传出版纪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原则。全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和科研、行政机构不得姑息迁就,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区分思想认识与行为的界限。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规章为准绳,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节,进行恰当处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三、有关政治纪律的行为规范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得公开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

(二)凡是我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不得邀请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错误倾向和不良意图的人员参加,对参会论文要认真审查和把关。对于院外有政治错误和政治上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会议,不得参加。

(三)在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我院人员在境外出版书籍、在境外媒体和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和言论前,须报所在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参加境外学术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来访,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图书报刊出版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出版管理有关法规,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质量的统一。对重大和敏感选题,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凡我院主管的社团和研究中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社团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自身宗旨不符的活动,更不得从事非法政治活动。

(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研究成果发表和学术交流中,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禁背叛和出卖国家利益。

(七)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反动、错误观点;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个人发起的有政治违纪内容的签名、串联、“纪念”等活动。

(八)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准发表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九)对党和国家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贯彻执行的前提下,可依照党内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通过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也可通过我院内部刊物反映。

四、加强政治纪律的教育工作

(一)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制度,使干部和学者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把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常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职业规范操守教育、宣传出版纪律教育、保密纪律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安全形势教育等。

(三)旗帜鲜明地宣传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突出、学风正派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坚决反对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充分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促进全院党员、干部、学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四)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信息和要求,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将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融入到科研、党务、人事、外事、行政等日常工作中。

五、加强政治纪律的制度管理

(一)严格政治纪律经常性管理制度。要紧密结合实际,把维护政治纪律贯穿于科研管理、党务行政管理、学术交流、书刊出版、接受采访、出国(境)访问、专家评审、接受资助、合作研究等各项制度建设中,严格把住关口,预防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评奖和晋升的政治把关制度。要建立完善研究成果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评价和奖惩机制。政治上不合格的科研成果,不能参加评奖;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不能评选为各类先进,不能晋升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三)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报告制度。在每年总结工作、年度考核、述职述纪、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执法监察等工作中,单位、部门和个人要报告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的情况。

(四)维护政治纪律制度的严肃性。要切实执行各项政治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保证纪律和制度的严肃性。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政治纪律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政治纪律监督工作机制。党委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研究室(编辑部)主任、图书刊物的主编和责任编辑、课题主持人等,都须在各自工作职责内切实负起对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责任。

(二)要坚持监督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了解所在单位人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及时分析容易发生政治违纪行为的岗位、环节和人员,加强事前监督,做好预防工作。

(三)要增强维护政治纪律的意识,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纪行为。

(四)要完善图书、期刊等出版物的审读制度,定期通报审读结果,使审读发挥保证政治和学术质量的正确导向作用。

(五)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情况的职责。

七、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党和国家、院内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组织处理的种类:不称职、缓聘、低聘、解聘、限期调离、辞退等。

(四)对于错误情节较轻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五)对因疏于教育、管理而造成严重政治违纪的,或对发现案情后领导干部袒护、包庇和压案不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处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程序和权限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管理权限,履行以下程序:

(一)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进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实情况。

(二)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院领导、院有关部门、所(局)党委、纪委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三)对于局级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由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对于其他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由所(局)党委、纪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纪检监察机关。

(四)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规》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五)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监察部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条规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六)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院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此决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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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0-10-13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和政策,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把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成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发挥好党中央和国务院思想库、智囊团作用的重要保证。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者的共同责任。

多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级党组织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重视政治纪律建设,积极探索规律,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工作的力度,努力预防政治违纪问题的发生。广大党员、干部、学者认真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必须看到,国内外敌对势力始终将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点对象,他们从来没有放松过对干部和学者进行“西化”和“分化”的活动。近些年来,受各种错误思潮影响,我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是全院一项极其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维护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学者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提高全院人员遵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政治违纪的工作力度。

(二)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行为守法律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对各类选题的深入研讨,营造大胆探索、理论创新的良好科研环境。任何人员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事关大局的主张、意见时,必须严格遵守宣传出版纪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原则。全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和科研、行政机构不得姑息迁就,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区分思想认识与行为的界限。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规章为准绳,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节,进行恰当处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三、有关政治纪律的行为规范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得公开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

(二)凡是我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不得邀请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错误倾向和不良意图的人员参加,对参会论文要认真审查和把关。对于院外有政治错误和政治上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会议,不得参加。

(三)在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学术交流规定》。我院人员在境外出版书籍、在境外媒体和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和言论前,须报所在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参加境外学术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来访,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图书报刊出版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出版管理有关法规,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质量的统一。对重大和敏感选题,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凡我院主管的社团和研究中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社团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自身宗旨不符的活动,更不得从事非法政治活动。

(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研究成果发表和学术交流中,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禁背叛和出卖国家利益。

(七)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反动、错误观点;不得参与非法组织或个人发起的有政治违纪内容的签名、串联、“纪念”等活动。

(八)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准发表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九)对党和国家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贯彻执行的前提下,可依照党内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通过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直至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也可通过我院内部刊物反映。

四、加强政治纪律的教育工作

(一)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制度,使干部和学者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把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常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职业规范操守教育、宣传出版纪律教育、保密纪律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安全形势教育等。

(三)旗帜鲜明地宣传政治方向正确、学术水平突出、学风正派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坚决反对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充分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促进全院党员、干部、学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四)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信息和要求,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将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融入到科研、党务、人事、外事、行政等日常工作中。

五、加强政治纪律的制度管理

(一)严格政治纪律经常性管理制度。要紧密结合实际,把维护政治纪律贯穿于科研管理、党务行政管理、学术交流、书刊出版、接受采访、出国(境)访问、专家评审、接受资助、合作研究等各项制度建设中,严格把住关口,预防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评奖和晋升的政治把关制度。要建立完善研究成果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评价和奖惩机制。政治上不合格的科研成果,不能参加评奖;个人发生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不能评选为各类先进,不能晋升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三)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报告制度。在每年总结工作、年度考核、述职述纪、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执法监察等工作中,单位、部门和个人要报告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的情况。

(四)维护政治纪律制度的严肃性。要切实执行各项政治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处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保证纪律和制度的严肃性。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政治纪律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政治纪律监督工作机制。党委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研究室(编辑部)主任、图书刊物的主编和责任编辑、课题主持人等,都须在各自工作职责内切实负起对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责任。

(二)要坚持监督关口前移,有针对性地了解所在单位人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及时分析容易发生政治违纪行为的岗位、环节和人员,加强事前监督,做好预防工作。

(三)要增强维护政治纪律的意识,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纠正违纪行为。

(四)要完善图书、期刊等出版物的审读制度,定期通报审读结果,使审读发挥保证政治和学术质量的正确导向作用。

(五)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情况的职责。

七、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党和国家、院内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党纪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组织处理的种类:不称职、缓聘、低聘、解聘、限期调离、辞退等。

(四)对于错误情节较轻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五)对因疏于教育、管理而造成严重政治违纪的,或对发现案情后领导干部袒护、包庇和压案不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处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程序和权限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管理权限,履行以下程序:

(一)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进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实情况。

(二)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员,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院领导、院有关部门、所(局)党委、纪委对其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三)对于局级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由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对于其他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由所(局)党委、纪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纪检监察机关。

(四)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规》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五)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监察部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条规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六)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院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此决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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