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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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出
关于本体论上有争议的一些对象, 比如数学对象、虚构对象、性质等, 似乎很难找到非循环的直接论证。支持关于这些对象的实在性的哲学家, 通常会诉诸间接论证。比如, 他们假定这些对象的存在, 对于解释某些现象是有用的, 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1) 另外一种近些年更流行的间接论证实质性地求助于语言方面的证据, 其中一些人, 比如范·因瓦根 (P.van Inwagen) , 则求助于语义学证据。他们声称, 我们实际使用的某些语句, 在其中量词明显地约束抽象对象, 并且我们无法在不损失其原有意义的条件下, 把这些语句释义为不含有似乎在指称抽象对象的语词的语句。于是, 按照一种奎因式的本体论承诺 (ontological commitment) 的标准 (cf.Quine, 1948/1953;1951a;1951b;1953) , 我们必须接受所考虑的有争议对象的实在论。 (cf.van Inwagen) 还有一些哲学家, 是本文将要讨论的, 他 (她) 们似乎更偏爱一类特殊的语言方面的证据, 声称我们语言的实际使用中形成的某些规则, 可以使存在证明更容易, 更少争议。哲学上讨论比较多且比较重要的两类抽象对象是性质和数。关于此类对象, 这些哲学家 (2) , 比如托马森 (A.L.Thomasson) , 给出的典型存在论证如下:
1. 数存在论证
(1) 筐子里有两根香蕉 (设为一个清楚的无争议事实)
(2) 筐子里的香蕉数是2 (由语言的使用规则和 (1) 的真所保证)
(3) 存在一个数, 它是筐子里的香蕉数 (由存在概括和 (2) 的真所保证)
2. 性质存在论证
(1) 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是红的 (设为一个清楚的无争议事实)
(2) 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有是红的这个性质 (由语言的使用规则和 (1) 的真所保证)
(3) 存在一个性质, 它是筐子里的苹果所具有的是红的那个性质 (由存在概括和 (2) 的真所保证)
看起来, 这些论证是从无可争议的前提出发, 使用了人们在语言使用中普遍接受的一些规则 (而不是实质的形而上学前提) , 而得出了一个本体论的结论, 因此, 被称为“容易论证” (Easy Argument) 。但是, 这个论证看起来真是太容易了, 使我们怀疑其中是否漏掉了什么必要的前提, 或背后隐含了什么有争议的假设。
在本文中, 我们指出, 那个漏掉的或被默认的前提 (或被隐藏的假设) 是:论证的第二个语句 (或前提) 中在指称位置上的语言表达式 (“筐子里的香蕉数”和“是红的这个性质”) 是有指称的, 即指称一个实际的对象。无疑, 在一个利用存在概括所完成的实在论论证中, 这个假设或默认前提是极其关键的, 因为按日常理解, 一个语言表达式有指称, 即意味着有一个存在的对象是这个表达式的指称。托马森本人接受这个日常理解, 并将其表达为如下元语言模式:K存在, 当且仅当语言表达式“K”指称。 (cf.Thomasson, 2008, pp.65-67;2009a, p.3) 于是, 可以看出, 容易论证不仅第一步是容易的, 利用存在概括的第二步也是容易的, 因为一旦有指称这一点实际上被默认, 相应指称物的存在也被默认的前提所保证。现在的问题只是: (1) 默认前提是否是真的, 并且 (2) 它是否被语言使用者实际上所接受。
在最近的文献中, 可以发现一些有份量的对容易论证的批评, 但多数批评都集中在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推理上。一个最有影响的批评指出,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将陷入一种二难困境:要么他们加强第一个前提, 也就是加强对无争议事实描述的本体论解释, 使其直接有一个关于数或性质的蕴涵;要么他们必须有一个内容扩大的推理, 使得结论 (第二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 包含其前提中所没有的内容。但是, 第一个选项使得前提不再是无争议的, 而后一个选项使得推理不再是“容易”的, 因此, 不再是必须被接受的。 (cf.Contessa) (1) 另一个论证是利用亚布罗 (Stephen Yablo) 的“主题” (subject matter) 概念, 指出第一步推理从前提到结论有主题的改变, 因此, 虚构主义者可以说, 尽管容易论证的第一步并未改变真值条件, 故不在此意义上是一个内容扩大的推理, 但却是一个改变主题的推理, 故在后一意义上是扩大的推理。 (cf.Plebani) (2) 尽管这些批评之形式和着眼点不同,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它们共享对第一步论证之结论, 或者说容易论证的第二个前提的字面语义解释。这个解释的核心, 就是假定在句法的指称位置上的语词有指称。也就是说, 在此点上,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与这些典型的批评者并无分歧。
我们的着眼点与他们都不同, 我们所关注的不再是第一步推理本身, 而是关注对这个推理的结果在指称方面的假定是否有保证, 因此关注利用这个假定的第二步推理是否有效。最终, 我们的结论是:没有可接受的证据表明这个假定的真是有保证的。促使我们走向这个结论的动因基于我们对如下事实的观察, 即处于指称位置上的语词经常不是真正指称的, 因此, 在这个位置上的语词是否指称不能简单地被默认, 它必须是一个考察或论证的结果, 而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前提。我们知道, 当“平均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这句话为真时, 处于指称位置上的“平均的美国家庭”并不指称, 因为没有一个实际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类似的例子有无数, 比如“张三抓住了东风汽车集团管理问题的实质”, “张三的情绪很高涨”, 很少有人会相信“东风汽车公司管理问题的实质”或“张三的情绪”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显然, 如下原则并不成立:
如果一个语言表达式处于一个语句的指称位置, 并且该语句是真的, 那么它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自然, 托马森本人也不会相信这个明显过头的概括, 她相信其所假设的并不因为这个原则而为真, 而是有其他更好的理由。一些容易想到的理由是明显无希望的, 比如语法的理由, 因为乔姆斯基 (Noam Chomsky) 等人已经详尽且有力地证明“平均的美国家庭”与真正的指称词在语法上并无区别。 (cf.Chomsky, 1993/2000, 1995, 2013;Azzouni;Collins, 2009) 另一种理由是释义 (即把含有指称上有争议表达式的语句, 释义为不含有相应表达式的语句) 的可能性, 且目前也有若干有影响的释义方案 (cf.Carlson;Kennedy&Stanley) , 但这个理由对托马森不可用, 因为她明确反对释义的可能性蕴涵被释义句中有争议表达式不真正指称。 (cf.Thomasson, 2015;2016) (1) 还有一些理由似乎也有道理, 比如从相应语词的指称行为方面入手, 来区分所考察的语词是否是真正指称的。我们已经有一些明确的证据, 表明从指称行为方面入手也是无希望的 (这个论证我们留给其他的场合) 。本文将仅从托马森本人最看重也是她实际使用的论证, 即诉诸使用条件 (application conditions) 的论证入手, 来否定容易论证的有效性。
此处的反驳论证依赖于关于语词指称的三个层次的概念分类, 即指称样的 (reference-like) 语言表达式, 拟意指称的 (putative referential) 语言表达式, 真正指称的 (really referential) 语言表达式。结论是:托马森根据使用条件所引入的语言表达式至多能保证达到前两种指称的层次, 而存在概括需要相应表达式达到第三类指称标准, 因此, 容易论证不能保证它所要达到的结果。
二、使用条件的概念分析
作为一个必要的概念准备, 让我们先引入刚刚提到的关于指称的三个概念, 它们分别刻画指称与世界关系的三种不同的紧密程度。这个概念区分不是任意的, 它在直觉上是自然的, 并且与人们使用语言的事实并无明显不一致。特别是, 作如此的概念区分与托马森坚持的任何方法论原则都不冲突, 于是, 她不可能在整个论证的起点上就根本拒绝论证的有效性, 或简单地指责将要给出的论证是一个循环论证。
概念Ⅰ:一个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 (occurrence) 是真正指称的, 当且仅当它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概念Ⅱ:一个语言表达式是拟意指称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是拟意指称的, 当且仅当它在典型的使用中被设想或假设为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概念Ⅲ:一个语言表达式是指称样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是指称样的, 当且仅当它在语法和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行为上与真正指称的表达式或拟意指称的表达式不可区分。
在第一个概念的说明中使用的“实在的对象”一语, 在这里依赖于日常的理解。在这个理解下, “奥巴马”“地球”指称实在对象, 即被指称的一定是世界上有的对象。至于某一个或一类对象是否真是世界上有的, 那不是这个概念本身所能决定的。第三个概念的说明中使用的“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一语在此有特殊的意义, 它是指以纯粹语言学形式为基础的语义学性质, 比如相应语言表达式在其中出现的语句, 其真值条件可以表达为戴维森 (D.Davidson) 风格的T语句, 又比如相应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可以组成一系列的分析语句。总之, 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在此不直接涉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另外, 用“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这个短语替换“语言表达式”, 是为了提示相应语言表达式也可以在典型的非指称位置上出现, 比如出现在直接引语中。
重要的是, 由上述概念和“平均的美国家庭”这类例子我们知道, 有些指称样的语言表达式并不是真正指称的, 甚至它们可以既不是真正指称的, 也不是有意地或典型地用作指称性的。因此, 真正指称的语言表达式的集合是指称样的表达式的集合的真子集。类似的说明部分地适用于第二个指称概念。第二个概念中包含哪些语言表达式更复杂一些, 至少有两类比较典型的情况。第一种是“祝融星”, 这个名字曾被天文学家用来指称一个他们设想的天体, 自然, 他们当时有证据和理论相信这个被设想的天体真实存在, 且在当时的科学研究中, 他们把这个词用作一个真正的指称词。第二种是科学中的理想对象, 比如质点, 尽管科学家通常不相信真有质点存在, 但“质点”这个词经常被当作一个真正的指称词来使用。
更重要的是, 容易论证中的存在概括, 要求第二个前提中在指称位置上出现的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1) 而不能只是指称样的。托马森在存在论证中实际上援引的使用规则, 多数可理解为一个或一类新语词或语言表达式的引入规则。比如她在数的存在论证的第一步中, 实际上用到这样的数词引入规则, 即“如果某个地点或某个范围内有n个P, 那么, P的数是n” (这个规则在元语言风格下可粗糙地表达为:对于形如“某个地点或某个范围内有n个P”这样的语句, 它可以被释义为形如“P的数是n”这样的语句) 。在数存在的容易论证中, 托马森明显地相信: (A) 此类规则本身作为一个语言或语言使用的规则, 使得运用此类规则的论证步骤相当于一个概念论证, 因此其结论的真被概念地保证; (B) 当此类规则被满足时, 被引入的词项是一个真正的指称词项。
在一个适当的解释下, (A) 是正确的。所谓“适当的解释”就是说, 论证的第一步其实是一个释义, 第一个前提被等价地解释为第二个前提, 但释义句中的语言表达式的指称性质在 (A) 中没有涉及。至于 (B) 的真被什么所保证, 我们在托马森那里并没有发现明确的说明。当我们已经假定, 考察存在论证的语句 (2) 的句法或指称性行为, 并不能区分出这个语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是否是真正指称的, 从概念上说, 似乎只有两个假定, 看起来最有希望提供托马森所需要的东西。其一, 假定论证之第一步的前提, 即语句 (1) 本身的逻辑形式中有指称数的表达式。其二, 假定使用或引入规则保证了语句 (2) 中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的指称。但是, 第一个假定不是一个有希望的选项。因为包括托马森本人在内, 很少有人会相信“筐子里有两根香蕉”或“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是红的”, 有比它的表面句法所提供的更复杂的逻辑形式。换句话说, 因为没有理由或证据表明更复杂的逻辑形式存在, 任何关于这种隐藏逻辑形式的提议都更可能是特设的 (ad hoc) 或循环的, 并导致语句 (1) 变成一个有争议的前提。这正是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康特萨 (G.Contessa) 指出的两难困境中的一个。于是, 希望看来只在于第二个选项, 托马森虽未明确断定使用或引入规则保证指称, 但她似乎默认这是对的。
托马森的使用规则, 或她在容易论证中运用的规则, 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看, 一个视角是把它看作一种释义的规则, 即寻求原有语句的等价的、甚至同义的形式, 因为用于释义的语句引入了出现于指称位置的新的表达式, 因此, 从另一个视角来看, 这规则相当于引入新表达式的规则。从释义的视角来看, 释义可能做的只是把原来的语句“翻译”为与它等价或同义的另一个语句, 释义本身并不保证作为释义结果的语句中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此点可以从一些实例中看出。比如, 语句“所调查的那些美国家庭平均有2.3个孩子”可以释义为“ (根据调查) 平均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又比如, 语句“张三很兴奋”可以被释义为语句“张三的情绪处于高度亢奋的状态”。尽管在两对语句的前一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语词似乎都是真正指称的, 但后一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语词, 通常并不被认为是真正指称的。于是, 我们可以说如下原则并不成立:
如果一个语句S是真的, 并且S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那么, 它的释义句S'中相应的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也是真正指称的。
所以, 释义本身能保持真, 甚至也许能保证某种意义上的同义, 但并不能保证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是有指称的, 除非释义本身被加强或被限制。如此来看, 使用规则是否可以提供这个加强或限制变得尤为关键, 于是需要引入另一个视角的观察。从引入一个新表达式的功能的视角来看托马森在容易论证中所运用的规则, 如果容易论证成立, 则要求这个规则能保证语句 (2) , 即第一步论证的结果中的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有真正的指称。在此, 我们要考察此类规则能否在概念上保证这一点。
引入词项的规则本身在内容上并不断定被引入的词项是否是真正指称的。要说明指称是被保证了的, 必有另外的断言甚至是相关的论证。也就是说, 指称并不被引入规则的运用本身自动地保证。如无特别的说明, 引入规则的使用结果, 所默认的最多是在释义句, 或新表达被引入的语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新表达是指称样的。可以默认此点的核心理由是, 指称位置的句法性质使得新引入的指称样的表达式在行为上符合指称词项的基本特征, 在此, 并没有纯语言学的理由不让它在句法上起一个指称词项的作用。乔姆斯基及其支持者正是从这个现象, 概括出语法对于语义在概念上的独立性。当然, 这里的语义是就传统的语义学观念来说的, 那个观念下的语义学被认为是对语言与世界关系的描述或断言。本文不加论证地接受这个乔姆斯基式的观念, 因为它在概念上合理, 并与语言可表达几乎是无限丰富的事物的能力相一致。我们应该看到, “平均的美国家庭”“张三的情绪”等不指称实在对象这一点, 它的根据通常并不是语法或语言学的, 而是形而上学的。或者说, 拒绝把这些语言表达式看作是真正指称的, 我们的根据在于我们的形而上学知识或信念。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如果超出指称样的层次, 进一步要求被引入的新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则需要另外的根据。同时, 更重要的是, 如果这个根据是形而上学的, 则其肯定性内容至少不能直接涉及作为容易论证目标的有争议的对象 (比如性质或数等) , 因为那将可能导致循环论证。无论如何, 一旦引入需要论证的其他实质性的条件, 特别是在形而上学方面实质性的前提, 哪怕它们在内容上独立于所要论证的结果, 本质上都是在加强或限制引入规则或使用规则本身, 使得语句 (2) 不是一个仅根据语句 (1) 的语义内容进行的概念推理所得到的结果, 即这个推理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内容放大的。这正是康特萨所指出的两难困境中的另一个。
三、使用条件的实际内容分析
要支持关于被引入表达式的真正的指称性质, 托马森还有一个选项, 即她可以说, 尽管使用条件或引入规则不能一般地在概念上保证这一点, 但我们可以通过诉诸日常语言的实际用法, 来说明当此类使用条件被满足或当引入规则在合适的场景中被使用时, 人们实际上把被引入的表达式当作真正的指称词来引入。托马斯甚至以充分必要条件的方式刻画她心中使用条件的满足与被引入词项有指称的关系:“K”指称, 当且仅当“K”的使用条件被满足。 (cf.Thomasson, 2008, p.67) 于是, 所谓“概念规则”的实际使用, 并不依赖于任何形而上学假设。在此, 仅为论证的目的, 假设我们有好的理由遵循自然语言实际用法的指引, 并假设这种实际用法可以提供所需要的哲学论证。然后, 我们考察, 在作为一种事实的自然语言的实际用法中, 相关的语言表达式是否是作为真正指称的表达式被引入的, 并且根据如此意向被引入的表达式是否 (至少在典型情况下) 真的指称一个实在对象。假若两方面的事实确是如此, 那么, 托马森至少可以独立于形而上学而给出一个关于指称性质的合理假定, 而不至于被迫直接求助形而上学论证, 或陷入循环论证的风险。
可是, 实际用法真的支持这个假定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人们实际的语言使用中, 没有事实支持这个一般的假定。首先, 没有一般的语言使用习惯支持这个假定。通常, 当满足适当的条件时, 人们可能会引入一个或一类新的表达式来表达被原有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或语义内容, 并且什么条件下引入新表达, 有时可能形成一个默认遵守的规则, 进而可能成为一种惯例。但是, 这一点并不一般地蕴涵所引入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比如, 即使人们通常不相信包括自己在内的同类具有超常的听觉, 如对于超声波的感觉能力, 但人们确实可以引入新词去谈论这种虚构的人的能力。此时, 人们也许会以这种方式描述新词项NT (new term) 的引入, 他们说, “尽管我们不认为真实存在一个P, 因此, 引入的新词NT并不指任何存在的东西, 但我们可以用NT来代表这个不存在的P”。这样的说法可以是实际发生的, 人们在直觉上并不会感到有任何奇怪之处。但是, 一些人可能会反驳说, 尽管有那种使用一个词项去代表不存在对象的情况, 数词与代表性质的词的引入不是这种情况, 因此, 尽管新词之引入并不一般地假设新词是真正指称的, 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词, 它们的引入规则要求更强的引入条件, 使得这种假设是足够合理的。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甚至可能会说, 引入代表数及其他对象的语言表达式的条件基于现实世界的实际存在物及其存在状况, 在引入新的表达式时, 并没有任何关于不存在对象的假设, 它的引入条件就是一种对现实的描述, 比如一个物理对象具有某种颜色, 等等。但是, 容易论证的这种可能辩护是相当弱的。首先, 当人们实际地根据托马森式的引入规则引入有关的语言表达式时, 他们并没有真的像容易论证的支持者所要求的那样, 假设相应的表达是真正指称的。比如, 很难想像日常语言使用者通常掌握柏拉图的抽象对象概念, 或者克里普克 (S.Kripke) 、萨尔蒙 (N.Salmon) 、范·因瓦根和托马森等人的那种被创造的人工抽象物的哲学概念。刻画数或性质的摹状词指称实在中的抽象对象, 如同日常名字指称物理对象, 这不是在日常语言的实践中被假设或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的断言。甚至许多人可能从来没有想过数词是否有指称这个问题。具体到数存在论证中的“筐子里的香蕉数”, 它是否有指称, 对日常说话者来说绝不会是一个有直觉上确定回答的问题。至于“2+2=4”中的数词是否有指称, 别说在这个问题上有意见一致, 甚至有理解一致都很难保证。更麻烦的是那些看起来指称性质的语词, 日常说话者就更难有确实一致的意见。因此, 断定日常说话者对容易论证中有争议词项的指称有确定的肯定性意见, 并不符合实际语言实践的事实。不难想象, 当被问到时, 日常语言交流者稍加反思会认为以下断定是真的:并非每一个处于指称位置的词, 或者在语言功能上似乎起指称性名词作用的词都是真正指称的。
观察容易论证的结构, 可以看到一个有理论意义的事实, 正像存在着区分“平均的美国家庭”与“奥巴马”这样的真正指称性表达的困难一样, 区分一个保证真正指称的引入规则或使用条件与不保证真正指称的引入规则或使用条件同样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 在此假设真有这样的区分) 。比如, 对于“情绪”这个词的引入, 可以有一个结构上同数词的引入规则类似的引入规则, 适用于这个规则的使用条件也有很高的相似性。可以设想有这样的引入规则:如果张三很兴奋, 那么, 张三的情绪很高涨;或者如果语句“张三很兴奋”是真的, 那么, 它可以被释义为一个真语句“张三的情绪很高涨”;或者语句“张三很兴奋”有真值条件TC, 那么, 语句“张三的情绪很高涨”也有真值条件TC。这样的引入规则并没有使所产生的新表达式有真正的指称, 那么, 如果断言容易论证中用到的引入规则可以保证指称, 则必须有独立的论证, (1) 或者有什么一般性的标准来判定。
有一个办法似乎能提供对容易论证有效性的支持, 那就是对容易论证第二步的推理给予重新解释。可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弱化存在概括的条件, 即不要求存在概括的前提中的指称样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但仍认可概括结果字面地断定了某种意义上的存在。在日常的谈话中, 可以有这样的语句, “2018年英国休谟哲学年会的热烈气氛被反映在约翰的照片中”, 由这个语句可以推出:在2018年英国休谟哲学年会上, 有 (或存在) 一个气氛, 它被约翰的照片所反映。又比如, 从语句“走出房门的一瞬间布什脸上的神态, 被法新社记者阿兰注意到”可以推出:在走出房门瞬间的布什脸上, 有 (或存在) 一种神态, 它被法新社记者阿兰注意到。因此, 通过与典型的存在概括相似的前提和推理, 可得出存在量化的语句, 而前提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却并不需要是真正指称的。 (2) 关于这个对容易论证的可能辩护, 至少有两点质疑:第一, 容易论证要求此种概括的结果为实在论所需要的真正的存在断定, 那么, 一个问题就产生了, 为什么类似的推理并不断定情绪或神态的真正存在, 于是,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又被迫去辨别好的或“坏的”存在概括, 情况完全与他们被迫去辨别好的或“坏的”指称样的语词、辨别好的或“坏的”引入规则一样;第二, 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有可能将迫使争议双方进入在元形而上学中流行的议题, 即存在量词是否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或涵义, 或更一般地, “存在”是否有不同的涵义。无论是哪种情况, 都会迫使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去寻求更广泛的资源。结果是:或者他们将被迫提供相关的实质性证明, 以表明在许多表面结构相似的语句或推理中, 他们实际给出的那些是好的, 然而, 论证将不再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是容易的; (3) 或者他们将简单地假定相关的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相关的引入规则是真正指称引入的, 相关的存在概括是真正的存在概括, 此时, 容易论证真的是容易了, 但确实不是在他们原本所希望或声称的那种意义上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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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比如, 奎因 (W. V. O. Quine) 声称, 假定数和集合存在对科学是不可或缺的 (indispensable) , 因此, 至少对此类对象, 我们需要承认其存在。
2 虽然也有希弗 (S. Schiffer) 等人类似的论证 (cf. Schiffer, 1996; 2003) , 但希弗本人在对自己的论证结果的解释上, 并未清楚地支持一种真正的实在论, 故本文将只考虑明确支持实在论的托马森的论证。
3 托马森不接受这个批评, 她自然是坚持说这里没有真正的两难, 因为容易论证既不需要加强第一步之前提, 也不需要加强第一步之推理。她评论说, 第一步到第二步是一个概念推理, 前提到结论只是引入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cf. Thomasson, 2016)
4 亚布罗也在某种意义上认为, 这里有一个在主题改变意义上的放大推理。 (cf. Yablo, 2014, p. 117) 当然, 在细节上, 亚布罗反对容易论证的关键在于他对字面内容和真实内容的区分。 (cf. Yablo, 2001; 2005)
5 还有其他理由阻止托马森采用释义策略, 重要的有, 当语句包含看起来指称数或性质的语词时, 它们也可以有很自然的释义。从根本上说, 许多表达式是否指称并不能依靠语言的表面句法来区分, 这是乔姆斯基已经教会我们的;最终的决定可能来自非语言学的信念, 而在这一点上, 我们至少在倾向上与柯林斯 (John Collins) 一致。 (cf. Collins, 2017)
6 对于数的存在论证的第二个前提“K的数是n”, 哪些表达式在指称位置上, 依赖我们如何解释“是”。如果按系词来解释, 则只有“K的数”在指称位置上, 如果按等词或同一来解释, 则有两个表达式在指称位置上。对第一种解释, 只要证明“K的数”不是真正指称的, 或至少证明它的真正指称性是无保证的, 我们的目标就已经达到;按第二种解释, 只要证明“K的数”不是真正指称的, 或至少证明它的真正指称性是无保证的, 那么, 与它同一的另一个看起来指称的词也应如此。
7 直觉上说, 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可能对另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构成某种实质性的关系, 但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是否可以对一类抽象对象的存在构成某种实质性的关系, 则完全没有直觉上确定的答案。所以说, 把一个关于物理对象的语句释义为看起来包含抽象对象作指称词的语句, 释义句的内容及其语义的结构是什么, 这本身是个有争议的主题 (尽管它不是本文的主题) 。
8 托马森关于词项两种用法的分类 (sortal/covering. cf. Thomasson, 2009b, pp. 458-460; 2015, p. 109) , 似乎可用来支持这个对容易论证的辩护, 但本文作者认为这个辩护并不成立。
9 巴顿 (Tim Button) 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类似区分要考察日常语言的复杂性, 于是论证也不再是容易的。 (cf. Button) 本文的论证不取这个角度。我们的关注点不在日常语言使用本身的复杂性, 而是说诉诸日常语言的使用并不能解决容易论证所面对的问题。
(原载《哲学研究》 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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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出
关于本体论上有争议的一些对象, 比如数学对象、虚构对象、性质等, 似乎很难找到非循环的直接论证。支持关于这些对象的实在性的哲学家, 通常会诉诸间接论证。比如, 他们假定这些对象的存在, 对于解释某些现象是有用的, 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1) 另外一种近些年更流行的间接论证实质性地求助于语言方面的证据, 其中一些人, 比如范·因瓦根 (P.van Inwagen) , 则求助于语义学证据。他们声称, 我们实际使用的某些语句, 在其中量词明显地约束抽象对象, 并且我们无法在不损失其原有意义的条件下, 把这些语句释义为不含有似乎在指称抽象对象的语词的语句。于是, 按照一种奎因式的本体论承诺 (ontological commitment) 的标准 (cf.Quine, 1948/1953;1951a;1951b;1953) , 我们必须接受所考虑的有争议对象的实在论。 (cf.van Inwagen) 还有一些哲学家, 是本文将要讨论的, 他 (她) 们似乎更偏爱一类特殊的语言方面的证据, 声称我们语言的实际使用中形成的某些规则, 可以使存在证明更容易, 更少争议。哲学上讨论比较多且比较重要的两类抽象对象是性质和数。关于此类对象, 这些哲学家 (2) , 比如托马森 (A.L.Thomasson) , 给出的典型存在论证如下:
1. 数存在论证
(1) 筐子里有两根香蕉 (设为一个清楚的无争议事实)
(2) 筐子里的香蕉数是2 (由语言的使用规则和 (1) 的真所保证)
(3) 存在一个数, 它是筐子里的香蕉数 (由存在概括和 (2) 的真所保证)
2. 性质存在论证
(1) 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是红的 (设为一个清楚的无争议事实)
(2) 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有是红的这个性质 (由语言的使用规则和 (1) 的真所保证)
(3) 存在一个性质, 它是筐子里的苹果所具有的是红的那个性质 (由存在概括和 (2) 的真所保证)
看起来, 这些论证是从无可争议的前提出发, 使用了人们在语言使用中普遍接受的一些规则 (而不是实质的形而上学前提) , 而得出了一个本体论的结论, 因此, 被称为“容易论证” (Easy Argument) 。但是, 这个论证看起来真是太容易了, 使我们怀疑其中是否漏掉了什么必要的前提, 或背后隐含了什么有争议的假设。
在本文中, 我们指出, 那个漏掉的或被默认的前提 (或被隐藏的假设) 是:论证的第二个语句 (或前提) 中在指称位置上的语言表达式 (“筐子里的香蕉数”和“是红的这个性质”) 是有指称的, 即指称一个实际的对象。无疑, 在一个利用存在概括所完成的实在论论证中, 这个假设或默认前提是极其关键的, 因为按日常理解, 一个语言表达式有指称, 即意味着有一个存在的对象是这个表达式的指称。托马森本人接受这个日常理解, 并将其表达为如下元语言模式:K存在, 当且仅当语言表达式“K”指称。 (cf.Thomasson, 2008, pp.65-67;2009a, p.3) 于是, 可以看出, 容易论证不仅第一步是容易的, 利用存在概括的第二步也是容易的, 因为一旦有指称这一点实际上被默认, 相应指称物的存在也被默认的前提所保证。现在的问题只是: (1) 默认前提是否是真的, 并且 (2) 它是否被语言使用者实际上所接受。
在最近的文献中, 可以发现一些有份量的对容易论证的批评, 但多数批评都集中在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推理上。一个最有影响的批评指出,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将陷入一种二难困境:要么他们加强第一个前提, 也就是加强对无争议事实描述的本体论解释, 使其直接有一个关于数或性质的蕴涵;要么他们必须有一个内容扩大的推理, 使得结论 (第二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 包含其前提中所没有的内容。但是, 第一个选项使得前提不再是无争议的, 而后一个选项使得推理不再是“容易”的, 因此, 不再是必须被接受的。 (cf.Contessa) (1) 另一个论证是利用亚布罗 (Stephen Yablo) 的“主题” (subject matter) 概念, 指出第一步推理从前提到结论有主题的改变, 因此, 虚构主义者可以说, 尽管容易论证的第一步并未改变真值条件, 故不在此意义上是一个内容扩大的推理, 但却是一个改变主题的推理, 故在后一意义上是扩大的推理。 (cf.Plebani) (2) 尽管这些批评之形式和着眼点不同,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它们共享对第一步论证之结论, 或者说容易论证的第二个前提的字面语义解释。这个解释的核心, 就是假定在句法的指称位置上的语词有指称。也就是说, 在此点上,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与这些典型的批评者并无分歧。
我们的着眼点与他们都不同, 我们所关注的不再是第一步推理本身, 而是关注对这个推理的结果在指称方面的假定是否有保证, 因此关注利用这个假定的第二步推理是否有效。最终, 我们的结论是:没有可接受的证据表明这个假定的真是有保证的。促使我们走向这个结论的动因基于我们对如下事实的观察, 即处于指称位置上的语词经常不是真正指称的, 因此, 在这个位置上的语词是否指称不能简单地被默认, 它必须是一个考察或论证的结果, 而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前提。我们知道, 当“平均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这句话为真时, 处于指称位置上的“平均的美国家庭”并不指称, 因为没有一个实际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类似的例子有无数, 比如“张三抓住了东风汽车集团管理问题的实质”, “张三的情绪很高涨”, 很少有人会相信“东风汽车公司管理问题的实质”或“张三的情绪”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显然, 如下原则并不成立:
如果一个语言表达式处于一个语句的指称位置, 并且该语句是真的, 那么它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自然, 托马森本人也不会相信这个明显过头的概括, 她相信其所假设的并不因为这个原则而为真, 而是有其他更好的理由。一些容易想到的理由是明显无希望的, 比如语法的理由, 因为乔姆斯基 (Noam Chomsky) 等人已经详尽且有力地证明“平均的美国家庭”与真正的指称词在语法上并无区别。 (cf.Chomsky, 1993/2000, 1995, 2013;Azzouni;Collins, 2009) 另一种理由是释义 (即把含有指称上有争议表达式的语句, 释义为不含有相应表达式的语句) 的可能性, 且目前也有若干有影响的释义方案 (cf.Carlson;Kennedy&Stanley) , 但这个理由对托马森不可用, 因为她明确反对释义的可能性蕴涵被释义句中有争议表达式不真正指称。 (cf.Thomasson, 2015;2016) (1) 还有一些理由似乎也有道理, 比如从相应语词的指称行为方面入手, 来区分所考察的语词是否是真正指称的。我们已经有一些明确的证据, 表明从指称行为方面入手也是无希望的 (这个论证我们留给其他的场合) 。本文将仅从托马森本人最看重也是她实际使用的论证, 即诉诸使用条件 (application conditions) 的论证入手, 来否定容易论证的有效性。
此处的反驳论证依赖于关于语词指称的三个层次的概念分类, 即指称样的 (reference-like) 语言表达式, 拟意指称的 (putative referential) 语言表达式, 真正指称的 (really referential) 语言表达式。结论是:托马森根据使用条件所引入的语言表达式至多能保证达到前两种指称的层次, 而存在概括需要相应表达式达到第三类指称标准, 因此, 容易论证不能保证它所要达到的结果。
二、使用条件的概念分析
作为一个必要的概念准备, 让我们先引入刚刚提到的关于指称的三个概念, 它们分别刻画指称与世界关系的三种不同的紧密程度。这个概念区分不是任意的, 它在直觉上是自然的, 并且与人们使用语言的事实并无明显不一致。特别是, 作如此的概念区分与托马森坚持的任何方法论原则都不冲突, 于是, 她不可能在整个论证的起点上就根本拒绝论证的有效性, 或简单地指责将要给出的论证是一个循环论证。
概念Ⅰ:一个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 (occurrence) 是真正指称的, 当且仅当它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概念Ⅱ:一个语言表达式是拟意指称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是拟意指称的, 当且仅当它在典型的使用中被设想或假设为指称一个实在的对象。
概念Ⅲ:一个语言表达式是指称样的, 或准确地说, 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是指称样的, 当且仅当它在语法和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行为上与真正指称的表达式或拟意指称的表达式不可区分。
在第一个概念的说明中使用的“实在的对象”一语, 在这里依赖于日常的理解。在这个理解下, “奥巴马”“地球”指称实在对象, 即被指称的一定是世界上有的对象。至于某一个或一类对象是否真是世界上有的, 那不是这个概念本身所能决定的。第三个概念的说明中使用的“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一语在此有特殊的意义, 它是指以纯粹语言学形式为基础的语义学性质, 比如相应语言表达式在其中出现的语句, 其真值条件可以表达为戴维森 (D.Davidson) 风格的T语句, 又比如相应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可以组成一系列的分析语句。总之, 纯粹语言学的语义学在此不直接涉及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另外, 用“一个表达式在语句中的出现”这个短语替换“语言表达式”, 是为了提示相应语言表达式也可以在典型的非指称位置上出现, 比如出现在直接引语中。
重要的是, 由上述概念和“平均的美国家庭”这类例子我们知道, 有些指称样的语言表达式并不是真正指称的, 甚至它们可以既不是真正指称的, 也不是有意地或典型地用作指称性的。因此, 真正指称的语言表达式的集合是指称样的表达式的集合的真子集。类似的说明部分地适用于第二个指称概念。第二个概念中包含哪些语言表达式更复杂一些, 至少有两类比较典型的情况。第一种是“祝融星”, 这个名字曾被天文学家用来指称一个他们设想的天体, 自然, 他们当时有证据和理论相信这个被设想的天体真实存在, 且在当时的科学研究中, 他们把这个词用作一个真正的指称词。第二种是科学中的理想对象, 比如质点, 尽管科学家通常不相信真有质点存在, 但“质点”这个词经常被当作一个真正的指称词来使用。
更重要的是, 容易论证中的存在概括, 要求第二个前提中在指称位置上出现的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1) 而不能只是指称样的。托马森在存在论证中实际上援引的使用规则, 多数可理解为一个或一类新语词或语言表达式的引入规则。比如她在数的存在论证的第一步中, 实际上用到这样的数词引入规则, 即“如果某个地点或某个范围内有n个P, 那么, P的数是n” (这个规则在元语言风格下可粗糙地表达为:对于形如“某个地点或某个范围内有n个P”这样的语句, 它可以被释义为形如“P的数是n”这样的语句) 。在数存在的容易论证中, 托马森明显地相信: (A) 此类规则本身作为一个语言或语言使用的规则, 使得运用此类规则的论证步骤相当于一个概念论证, 因此其结论的真被概念地保证; (B) 当此类规则被满足时, 被引入的词项是一个真正的指称词项。
在一个适当的解释下, (A) 是正确的。所谓“适当的解释”就是说, 论证的第一步其实是一个释义, 第一个前提被等价地解释为第二个前提, 但释义句中的语言表达式的指称性质在 (A) 中没有涉及。至于 (B) 的真被什么所保证, 我们在托马森那里并没有发现明确的说明。当我们已经假定, 考察存在论证的语句 (2) 的句法或指称性行为, 并不能区分出这个语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是否是真正指称的, 从概念上说, 似乎只有两个假定, 看起来最有希望提供托马森所需要的东西。其一, 假定论证之第一步的前提, 即语句 (1) 本身的逻辑形式中有指称数的表达式。其二, 假定使用或引入规则保证了语句 (2) 中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的指称。但是, 第一个假定不是一个有希望的选项。因为包括托马森本人在内, 很少有人会相信“筐子里有两根香蕉”或“筐子里的这个苹果是红的”, 有比它的表面句法所提供的更复杂的逻辑形式。换句话说, 因为没有理由或证据表明更复杂的逻辑形式存在, 任何关于这种隐藏逻辑形式的提议都更可能是特设的 (ad hoc) 或循环的, 并导致语句 (1) 变成一个有争议的前提。这正是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康特萨 (G.Contessa) 指出的两难困境中的一个。于是, 希望看来只在于第二个选项, 托马森虽未明确断定使用或引入规则保证指称, 但她似乎默认这是对的。
托马森的使用规则, 或她在容易论证中运用的规则, 可以从两个视角来看, 一个视角是把它看作一种释义的规则, 即寻求原有语句的等价的、甚至同义的形式, 因为用于释义的语句引入了出现于指称位置的新的表达式, 因此, 从另一个视角来看, 这规则相当于引入新表达式的规则。从释义的视角来看, 释义可能做的只是把原来的语句“翻译”为与它等价或同义的另一个语句, 释义本身并不保证作为释义结果的语句中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此点可以从一些实例中看出。比如, 语句“所调查的那些美国家庭平均有2.3个孩子”可以释义为“ (根据调查) 平均的美国家庭有2.3个孩子”;又比如, 语句“张三很兴奋”可以被释义为语句“张三的情绪处于高度亢奋的状态”。尽管在两对语句的前一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语词似乎都是真正指称的, 但后一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语词, 通常并不被认为是真正指称的。于是, 我们可以说如下原则并不成立:
如果一个语句S是真的, 并且S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那么, 它的释义句S'中相应的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也是真正指称的。
所以, 释义本身能保持真, 甚至也许能保证某种意义上的同义, 但并不能保证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是有指称的, 除非释义本身被加强或被限制。如此来看, 使用规则是否可以提供这个加强或限制变得尤为关键, 于是需要引入另一个视角的观察。从引入一个新表达式的功能的视角来看托马森在容易论证中所运用的规则, 如果容易论证成立, 则要求这个规则能保证语句 (2) , 即第一步论证的结果中的指称位置上的表达式有真正的指称。在此, 我们要考察此类规则能否在概念上保证这一点。
引入词项的规则本身在内容上并不断定被引入的词项是否是真正指称的。要说明指称是被保证了的, 必有另外的断言甚至是相关的论证。也就是说, 指称并不被引入规则的运用本身自动地保证。如无特别的说明, 引入规则的使用结果, 所默认的最多是在释义句, 或新表达被引入的语句中处于指称位置的新表达是指称样的。可以默认此点的核心理由是, 指称位置的句法性质使得新引入的指称样的表达式在行为上符合指称词项的基本特征, 在此, 并没有纯语言学的理由不让它在句法上起一个指称词项的作用。乔姆斯基及其支持者正是从这个现象, 概括出语法对于语义在概念上的独立性。当然, 这里的语义是就传统的语义学观念来说的, 那个观念下的语义学被认为是对语言与世界关系的描述或断言。本文不加论证地接受这个乔姆斯基式的观念, 因为它在概念上合理, 并与语言可表达几乎是无限丰富的事物的能力相一致。我们应该看到, “平均的美国家庭”“张三的情绪”等不指称实在对象这一点, 它的根据通常并不是语法或语言学的, 而是形而上学的。或者说, 拒绝把这些语言表达式看作是真正指称的, 我们的根据在于我们的形而上学知识或信念。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如果超出指称样的层次, 进一步要求被引入的新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则需要另外的根据。同时, 更重要的是, 如果这个根据是形而上学的, 则其肯定性内容至少不能直接涉及作为容易论证目标的有争议的对象 (比如性质或数等) , 因为那将可能导致循环论证。无论如何, 一旦引入需要论证的其他实质性的条件, 特别是在形而上学方面实质性的前提, 哪怕它们在内容上独立于所要论证的结果, 本质上都是在加强或限制引入规则或使用规则本身, 使得语句 (2) 不是一个仅根据语句 (1) 的语义内容进行的概念推理所得到的结果, 即这个推理其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内容放大的。这正是康特萨所指出的两难困境中的另一个。
三、使用条件的实际内容分析
要支持关于被引入表达式的真正的指称性质, 托马森还有一个选项, 即她可以说, 尽管使用条件或引入规则不能一般地在概念上保证这一点, 但我们可以通过诉诸日常语言的实际用法, 来说明当此类使用条件被满足或当引入规则在合适的场景中被使用时, 人们实际上把被引入的表达式当作真正的指称词来引入。托马斯甚至以充分必要条件的方式刻画她心中使用条件的满足与被引入词项有指称的关系:“K”指称, 当且仅当“K”的使用条件被满足。 (cf.Thomasson, 2008, p.67) 于是, 所谓“概念规则”的实际使用, 并不依赖于任何形而上学假设。在此, 仅为论证的目的, 假设我们有好的理由遵循自然语言实际用法的指引, 并假设这种实际用法可以提供所需要的哲学论证。然后, 我们考察, 在作为一种事实的自然语言的实际用法中, 相关的语言表达式是否是作为真正指称的表达式被引入的, 并且根据如此意向被引入的表达式是否 (至少在典型情况下) 真的指称一个实在对象。假若两方面的事实确是如此, 那么, 托马森至少可以独立于形而上学而给出一个关于指称性质的合理假定, 而不至于被迫直接求助形而上学论证, 或陷入循环论证的风险。
可是, 实际用法真的支持这个假定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人们实际的语言使用中, 没有事实支持这个一般的假定。首先, 没有一般的语言使用习惯支持这个假定。通常, 当满足适当的条件时, 人们可能会引入一个或一类新的表达式来表达被原有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或语义内容, 并且什么条件下引入新表达, 有时可能形成一个默认遵守的规则, 进而可能成为一种惯例。但是, 这一点并不一般地蕴涵所引入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比如, 即使人们通常不相信包括自己在内的同类具有超常的听觉, 如对于超声波的感觉能力, 但人们确实可以引入新词去谈论这种虚构的人的能力。此时, 人们也许会以这种方式描述新词项NT (new term) 的引入, 他们说, “尽管我们不认为真实存在一个P, 因此, 引入的新词NT并不指任何存在的东西, 但我们可以用NT来代表这个不存在的P”。这样的说法可以是实际发生的, 人们在直觉上并不会感到有任何奇怪之处。但是, 一些人可能会反驳说, 尽管有那种使用一个词项去代表不存在对象的情况, 数词与代表性质的词的引入不是这种情况, 因此, 尽管新词之引入并不一般地假设新词是真正指称的, 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词, 它们的引入规则要求更强的引入条件, 使得这种假设是足够合理的。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甚至可能会说, 引入代表数及其他对象的语言表达式的条件基于现实世界的实际存在物及其存在状况, 在引入新的表达式时, 并没有任何关于不存在对象的假设, 它的引入条件就是一种对现实的描述, 比如一个物理对象具有某种颜色, 等等。但是, 容易论证的这种可能辩护是相当弱的。首先, 当人们实际地根据托马森式的引入规则引入有关的语言表达式时, 他们并没有真的像容易论证的支持者所要求的那样, 假设相应的表达是真正指称的。比如, 很难想像日常语言使用者通常掌握柏拉图的抽象对象概念, 或者克里普克 (S.Kripke) 、萨尔蒙 (N.Salmon) 、范·因瓦根和托马森等人的那种被创造的人工抽象物的哲学概念。刻画数或性质的摹状词指称实在中的抽象对象, 如同日常名字指称物理对象, 这不是在日常语言的实践中被假设或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的断言。甚至许多人可能从来没有想过数词是否有指称这个问题。具体到数存在论证中的“筐子里的香蕉数”, 它是否有指称, 对日常说话者来说绝不会是一个有直觉上确定回答的问题。至于“2+2=4”中的数词是否有指称, 别说在这个问题上有意见一致, 甚至有理解一致都很难保证。更麻烦的是那些看起来指称性质的语词, 日常说话者就更难有确实一致的意见。因此, 断定日常说话者对容易论证中有争议词项的指称有确定的肯定性意见, 并不符合实际语言实践的事实。不难想象, 当被问到时, 日常语言交流者稍加反思会认为以下断定是真的:并非每一个处于指称位置的词, 或者在语言功能上似乎起指称性名词作用的词都是真正指称的。
观察容易论证的结构, 可以看到一个有理论意义的事实, 正像存在着区分“平均的美国家庭”与“奥巴马”这样的真正指称性表达的困难一样, 区分一个保证真正指称的引入规则或使用条件与不保证真正指称的引入规则或使用条件同样是非常困难的 (当然, 在此假设真有这样的区分) 。比如, 对于“情绪”这个词的引入, 可以有一个结构上同数词的引入规则类似的引入规则, 适用于这个规则的使用条件也有很高的相似性。可以设想有这样的引入规则:如果张三很兴奋, 那么, 张三的情绪很高涨;或者如果语句“张三很兴奋”是真的, 那么, 它可以被释义为一个真语句“张三的情绪很高涨”;或者语句“张三很兴奋”有真值条件TC, 那么, 语句“张三的情绪很高涨”也有真值条件TC。这样的引入规则并没有使所产生的新表达式有真正的指称, 那么, 如果断言容易论证中用到的引入规则可以保证指称, 则必须有独立的论证, (1) 或者有什么一般性的标准来判定。
有一个办法似乎能提供对容易论证有效性的支持, 那就是对容易论证第二步的推理给予重新解释。可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弱化存在概括的条件, 即不要求存在概括的前提中的指称样的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但仍认可概括结果字面地断定了某种意义上的存在。在日常的谈话中, 可以有这样的语句, “2018年英国休谟哲学年会的热烈气氛被反映在约翰的照片中”, 由这个语句可以推出:在2018年英国休谟哲学年会上, 有 (或存在) 一个气氛, 它被约翰的照片所反映。又比如, 从语句“走出房门的一瞬间布什脸上的神态, 被法新社记者阿兰注意到”可以推出:在走出房门瞬间的布什脸上, 有 (或存在) 一种神态, 它被法新社记者阿兰注意到。因此, 通过与典型的存在概括相似的前提和推理, 可得出存在量化的语句, 而前提中处于指称位置的表达式却并不需要是真正指称的。 (2) 关于这个对容易论证的可能辩护, 至少有两点质疑:第一, 容易论证要求此种概括的结果为实在论所需要的真正的存在断定, 那么, 一个问题就产生了, 为什么类似的推理并不断定情绪或神态的真正存在, 于是, 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又被迫去辨别好的或“坏的”存在概括, 情况完全与他们被迫去辨别好的或“坏的”指称样的语词、辨别好的或“坏的”引入规则一样;第二, 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有可能将迫使争议双方进入在元形而上学中流行的议题, 即存在量词是否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或涵义, 或更一般地, “存在”是否有不同的涵义。无论是哪种情况, 都会迫使容易论证的支持者去寻求更广泛的资源。结果是:或者他们将被迫提供相关的实质性证明, 以表明在许多表面结构相似的语句或推理中, 他们实际给出的那些是好的, 然而, 论证将不再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是容易的; (3) 或者他们将简单地假定相关的语言表达式是真正指称的, 相关的引入规则是真正指称引入的, 相关的存在概括是真正的存在概括, 此时, 容易论证真的是容易了, 但确实不是在他们原本所希望或声称的那种意义上是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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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比如, 奎因 (W. V. O. Quine) 声称, 假定数和集合存在对科学是不可或缺的 (indispensable) , 因此, 至少对此类对象, 我们需要承认其存在。
2 虽然也有希弗 (S. Schiffer) 等人类似的论证 (cf. Schiffer, 1996; 2003) , 但希弗本人在对自己的论证结果的解释上, 并未清楚地支持一种真正的实在论, 故本文将只考虑明确支持实在论的托马森的论证。
3 托马森不接受这个批评, 她自然是坚持说这里没有真正的两难, 因为容易论证既不需要加强第一步之前提, 也不需要加强第一步之推理。她评论说, 第一步到第二步是一个概念推理, 前提到结论只是引入了一种新的表达方式。 (cf. Thomasson, 2016)
4 亚布罗也在某种意义上认为, 这里有一个在主题改变意义上的放大推理。 (cf. Yablo, 2014, p. 117) 当然, 在细节上, 亚布罗反对容易论证的关键在于他对字面内容和真实内容的区分。 (cf. Yablo, 2001; 2005)
5 还有其他理由阻止托马森采用释义策略, 重要的有, 当语句包含看起来指称数或性质的语词时, 它们也可以有很自然的释义。从根本上说, 许多表达式是否指称并不能依靠语言的表面句法来区分, 这是乔姆斯基已经教会我们的;最终的决定可能来自非语言学的信念, 而在这一点上, 我们至少在倾向上与柯林斯 (John Collins) 一致。 (cf. Collins, 2017)
6 对于数的存在论证的第二个前提“K的数是n”, 哪些表达式在指称位置上, 依赖我们如何解释“是”。如果按系词来解释, 则只有“K的数”在指称位置上, 如果按等词或同一来解释, 则有两个表达式在指称位置上。对第一种解释, 只要证明“K的数”不是真正指称的, 或至少证明它的真正指称性是无保证的, 我们的目标就已经达到;按第二种解释, 只要证明“K的数”不是真正指称的, 或至少证明它的真正指称性是无保证的, 那么, 与它同一的另一个看起来指称的词也应如此。
7 直觉上说, 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可能对另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构成某种实质性的关系, 但一类物理对象的存在是否可以对一类抽象对象的存在构成某种实质性的关系, 则完全没有直觉上确定的答案。所以说, 把一个关于物理对象的语句释义为看起来包含抽象对象作指称词的语句, 释义句的内容及其语义的结构是什么, 这本身是个有争议的主题 (尽管它不是本文的主题) 。
8 托马森关于词项两种用法的分类 (sortal/covering. cf. Thomasson, 2009b, pp. 458-460; 2015, p. 109) , 似乎可用来支持这个对容易论证的辩护, 但本文作者认为这个辩护并不成立。
9 巴顿 (Tim Button) 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类似区分要考察日常语言的复杂性, 于是论证也不再是容易的。 (cf. Button) 本文的论证不取这个角度。我们的关注点不在日常语言使用本身的复杂性, 而是说诉诸日常语言的使用并不能解决容易论证所面对的问题。
(原载《哲学研究》 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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