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
在行动理论中, 行动 (actions) 被认为是事件 (events) 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而将行动从事件中区分开来的就是主事性 (agency) (1) , 也就是说行动可被视为具有主事性的事件。主事性虽然是行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但是关于这一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论。在本文中, 首先梳理主事性的几种主要定义方式并且指出这些定义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介绍关于主事性的几种重要的研究视角以及在这些研究视角下的主要研究课题, 最后介绍主事性的模态逻辑研究视角以及一系列的模态逻辑研究方案, 说明在特定哲学假设 (如不确定性假设等) 的基础上模态逻辑方案能够给出主事性不同的刻画方式, 并利用逻辑的句法和语义这两部分说明不同主事性刻画方案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主事性的界定
主事性可以被简单地刻画为行动者 (actor) 独立行动 (act) 以及自主选择的一种能力。如果将行动视为一种事件, 那么主事性就构建了行动者和事件之间的一种二元关系。然而, 无论是将主事性界定为一种能力还是将主事性抽象为一种二元关系都没能给出一个较为精确的对主事性的界定, 也没能将主事性划归为更简单易懂的概念或者术语。因此, 虽然主事性是行动理论中最为基础的一个概念, 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或者划归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总的来说, 主要有以下的几种理论:
1. 用意向性 (intention) 或者意向性行动 (intentional actions) 定义主事性
由于主事性将行动从事件中界定出来并且进一步将某一活动归结为某一行动者的行动, 所以对主事性的界定与对行动或者行动者的界定往往是密不可分甚至是等同的。例如戴维森 (D.Davidson) 将行动者界定为:如果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使得某人的所做是有意向性的, 那么其就是该行动的行动者[1]。具体来说, 这一定义要求主事性具备两个条件:首先, 该主体所做出的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即那种由主体的信念以及愿望所引发的行动;其次, 要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将这一行动描述为一个意向性行动。
举例来说, 我们可以构建这一场景:在桌子上放着一杯咖啡, 这时我却认为杯子里放的是茶并且走过去打翻了这个杯子。
在这一情境下, 如果我说“我打翻了咖啡”, 那这就不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因为我的意向性是要打翻茶而不是咖啡。然而, 如果我说“我打翻了杯子里的内容物”, 那么这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在这一描述下, 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主事性的这一定义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 按照行动理论的传统观点, 主事性应该是比意向性更为基础的概念, 但是这一定义方式却将主事性的界定建立在对意向性, 特别是意向性行动的描述之上, 因此很容易让人感到不直观。另外, 相较于主事性问题而言, 意向性问题在界定、划归以及构成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争议更大, 因此将意向性概念作为界定主事性概念的基础就会出现根基不牢的问题, 更不利于主事性问题的理解。
2. 用导因 (cause) 定义主事性
齐硕姆 (R.Chisholm) 以及班尼特 (D.Bennett) 等指出由于很多事件 (结果) 都是由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某些事所导致的[2], 因此可以说如果某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了某件事的发生, 那么其行动就是该事件的导因[3]。这时, 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所做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另一行动的过程中。例如, 我吃饭的这一行动就会导致我感觉自己饱了的这一结果或者事件。
但是用这一定义方式却无法说明初始行动 (primitive actions) 的主事性问题。戴维森所定义的初始行动, 即那些并不是由其他行动所影响而导致的身体移动 (bodily movement) , 例如弯曲手指等。对于这类行动而言, 这一定义方式就是不成立的。
3. 用影响来定义主事性
这一理论由费因伯格 (J.Feinberg) 提出[4]。该理论指出当我们用因果 (causality) 来刻画主事性的时候, 更应该注重的是某一行动的影响 (effect) 而不是原因, 因此相较于用原因或者导因来定义主事性, 更合理的方案是使用影响来界定主事性, 例如某个主体的身体挂碰到了开关、打开了开关并使得房间变得明亮起来。在这一系列描述或者表达中很难说清哪些是意向性行动哪些不是意向性行动, 因此用意向性来界定主事性是不合理的。实际上, 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及其行动所导致的结果中。
然而, 在该界定中, 影响或者结果只能归咎于行动者。例如, 某一行动者挥舞球杆击中了一个棒球, 而这个棒球飞起来之后打破了一张玻璃。在这一情境中, 这一行动者击中了棒球, 棒球的弧线运动导致其打碎一张玻璃, 但是主事性却很难被归结到棒球的弧线运动上去。我们也不能说行动者对打碎一张玻璃这一影响或者结果具有主事性。
上述这3种主要的界定方案多多少少都存在自身的问题或者缺陷, 而这也使得对主事性的界定很难能够获得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认可。我们只能说在这些方案中, 戴维森的方案, 即使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界定主事性的方法得到了较多学者特别是逻辑学者的认可, 如安德森 (A.Anderson) 、贝尔纳普 (N.Belnap) 等, 因此, 在本文中, 我们对主事性的讨论也将以这一界定为基础而展开。
二、主事性的不同研究视角
主事性是行动理论中的重要研究对象, 另外行动理论中对意向性以及自由意志 (free will) 等问题的研究也大多与主事性相关。除此之外, 在科学哲学 (例如生物学哲学) 、语言哲学、道德哲学, 以及形而上学等领域中, 主事性也都是重要的讨论话题。
行动理论以行动何以构成以及行动如何产生或者如何履行等问题为研究对象。因此, 作为将行动从事件中区分出来的主事性就成为了行动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领域。在上一节中, 我们介绍了主事性的几种定义方式, 无论以主事性的何种定义方式为基础, 如果进一步发问的话都会涉及主事性的天性 (nature) 是什么、主事性这一行动者和事件之间的二元关系如何被构建等形而上学问题, 因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框架以便于分析、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些解释框架中, 最主要的有如下3种:事件因果式的 (the event-causal) 框架、行动者因果式的 (the agent-causal) 框架以及意志主义的 (the volitionist) 框架。事件因果式的框架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都认为行动是带有特定因果历史的事件[5]。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事件因果历史, 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则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行动者因果历史[6]。意志主义的框架不同于前两种框架的地方在于其认为主事性应该依据有意志的行动来解释。可以说, 如果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来定义主事性的话, 那么这种定义方式就是在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下对主事性的界定。
上述对主事性的研究主要考虑的还是单个行动者情况下的主事性问题, 如果在行动者为多个的情况下, 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分享的主事性 (shared agency) 的问题。另外, 行动理论还研究行动者非人类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主事性的问题, 以及如果具有的话那么主事性该如何刻画等问题。
在科学哲学, 特别是具体学科哲学中也存在很多关于主事性的研究。例如在生物学哲学中就有很多学者探讨主事性赖以构建的生物机体问题, 例如若主事性存在的话, 那么以什么样的生物学构造为基础才能产生出主事性, 以及不同的生物学构造又会对主事性的产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7]。
近年来, 随着心灵哲学的不断发展, 很多关于主事性的行动理论研究、具体学科哲学研究, 以及道德哲学等方面的研究都被纳入到心灵哲学这一研究领域中来。多学科的融合和交汇也为主事性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前景。
除了上述的研究视角外, 在语言哲学以及语言学中, 主事性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由于主事性体现在了行动者的行动中, 而行动是由语言中的 (及物或者不及物) 动词来表达的, 所以很多学者希望能给出一个动词列表, 在这一列表中的动词所表达的都是行动, 而不表达行动的动词则被拒斥在这个列表之外。例如奥斯汀 (J.L.Austin) 就曾指出, 在哲学中“做一个行动 (doing an action) ”这一表达是一个极度抽象的表达, 但实际上这一表达只是替代了以个体为主语的语句中处于谓词位置上的某一动词。因此, 我们就可以给出一个适当的关于行动的字母表[8]。语言哲学中的这一方案并没有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 其原因在于不管学者们怎么努力都不断会有反例出现。例如对于“摔了一跤”这一动词短语我们可以给出下面3个语句:
(1) 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 这孩子摔了一跤。
(2) 他没看到路上的砖头, 被绊了一下, 摔了一跤。
(3) 他摔了一跤, 倒在了路边。
在这3个语句中, “摔了一跤”这一动词短语所表示的都不尽相同。在语句 (1) 中其表示了一个行动, 在语句 (2) 中其表示了一个非行动的运动, 而在语句 (3) 中其所表示的则不确定, 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和说明。由这一例子可知, 由于语言, 特别是动词在使用中的复杂性导致一个合适的区分主事性的列表很难被给出。
三、模态逻辑进路
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是借用模态算子刻画主事性的那类形式化研究方法的统称。主事性的这一研究方法采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刻画主事性或者行动,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自然语句中句法结构对主事性刻画的限制, 除此之外这一刻画方法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本体论承诺, 因而受到很多学者, 特别是逻辑学家的青睐。
出于刻画道义概念、分析法律问题或者构造行动的需要, 现代的很多学者开始关注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构造问题。例如, 霍费尔德 (W.Hohfeld) 给出了下面的表达式:
X有权利反对Y, 因为他应该远离前者的土地。[9]
在这一表达式中, 对主事性的表达是与对法律规范的表达混在一起给出的, 即“有权利”这一主事性的模态构造被嵌入到了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式中。虽然这里还没有单独给出主事性的模态构造, 但是已经可以看到其雏形。
将主事性的模态构造与那些表达法律规范或者其他道义规范真正区分开来的是安德森[10]。他给出了形式化表达式M (x, p, y) , 其中:x是行动者, p是某一行动, y是行动的接受者。M (x, p, y) 就表示x执行被称为行动的p, 且y是由x所执行的那个行动的接受者。除此之外, 安德森还给出了一些推动规则, 如~M (x, p, y) →M (x, ~p, y) 。虽然安德森将主事性的模态结构单独区分了出来, 但是紧接着就将这一表达式与道义概念重新结合起来, 而没有对主事性进行过多的独立研究。
在安德森之后, 费奇 (F.Fitch) 用“谋求 (striving for) ”和“导致 (cause) ”来定义“做A”[11]。冯莱特 (G.von Wright) 则将主事性处理为模态算子或者拟模态算子, 进而给出表达式d (p/p) 以表示行动者保持由p所描述的状态[12]。由此可见, 行动的接受者这一因素被逐渐地排除在主事性的表达式之外。
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期间, 学者们在主事性或者行动的句法刻画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例如, S·康尔 (S.Kanger) 和H·康尔 (H.Kanger) 给出了表达式X导致F (X causes F) , 其中F被假定为一个语句, 且能被与其逻辑等价的语句所替换[13];在研究动词结构的过程中, 肯尼 (A.Kenny) 认为任何动词的“执行”都可被描述为:带来p (bringing it about that p) [14];齐硕姆 (R.Chisholm) 则将主事性的基本构造定义为:存在一个事态A和一个事态B, 如果行动者做出B就会导致A出现[15]。
上述这些研究都是对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构造的句法研究。在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中, 真正的语义学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切拉斯 (B.Chellas) 给出的[16]。切拉斯首先给出了一个初始表达式Δτφ, 其中τ表示行动者, φ为某一语句, Δ则是一个二元模态算子。Δτφ可被读作:τ确定 (τsees to it thatφ) 。切拉斯用这一形式化表达式来表示祈使句。在此基础上, 可能世界语言学则被借用来给出这一形式化表达式语义。切拉斯之后, 二元关系被大量的学者用来给出主事性的模态语义解释, 进而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方案。
在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发展之后, STIT逻辑成为主事性模态逻辑进路中较为成熟的一种研究方案。在句法上, 其使用算子“stit”来刻画主事性, 形式表达式[αstit:A]被称为stit语句, 其中α是行动者, A是一个语句, stit是英文see to it that的缩写, 中文可表示为确保、确定。[αstit:A]就表示行动者α确保或者确定A (αsees to it that A) 。近年来stit语句更是被缩写为[α]A。由于STIT逻辑中存在不同的stit算子, 如astit、cstit、dstit等, 因此用不同的stit算子所构建的stit语句就可通过在[α]A中添加不同上标来区分, 进而形成[α]aA、[α]cA、[α]dA等stit语句。
为了说明stit语句的句法特征, 贝尔纳普等人给出了stit语句如下这些句法命题[17]:
命题1 (STIT的主事性命题) 对于任意的个体α, [α]A总是具有主事性的。
命题2 (STIT补充部分命题) 对于任意的语句A, [α]A都是符合语法规则且有意义的。
命题1说明[α]A总是将α描绘为执行某一个行动的行动者。命题2说明对于任意的语句A而言, 其对α来说可能具有主事性也可能不具有。但是在stit语句中, 任何被填补在stit算子后面的语句A对于α来说都是具有主事性的。命题1和命题2放在一起就说明stit语句[α]A中的A可以是任何语句, 但是[α]A对于α来说都是具有主事性的, 虽然这种主事性可能是假的。
命题3 (STIT改述命题) A对于α来说是具有主事性的, 仅在A通常能被改述为[α]A的情况下。因此, 大致说来, 当A[α]A时, A对于α来说就是具有主事性的。
命题3说明对于任意的语句A, 无论其具有什么样的句法形式, 是否是stit语句, 如果其描述了一个行动者的行动且具有主事性, 那么该语句就可被改写为stit语句。
命题4 (关于祈使句内容的命题) 每一个祈使句的内容都是具有主事性的, 无论在该祈使句的使用场合中, 其语力如何。
按照言语行为理论的说法, 任何的言语表达都由语力和内容两部分构成。例如对于“开门!”这一祈使句而言, 其语力就是表达说话者态度的部分, 即命令, 而其内容就是命题“我打开门”。由于祈使句是表达行动的语句, 因此这一命题要求每一祈使句的内容都要具有主事性。
命题5 (受限制的补充命题) 与行动者和主事性有关的不同构造———包括道义陈述、祈使句和意向性陈述以及其他———都必须取主事性为其补充。
正如上文所述, 对于主事性的研究总是与道义逻辑、行动的刻画以及意向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命题5就要求, 无论这些研究如何刻画道义陈述, 祈使句等表达式都应该将表达主事性的语句包含其中, 这样才能体现其在表达式中的主事性。
命题6 (STIT规范形式命题) 在研究那些将主事性作为补充的结构中, 如果补充部分都用且仅用stit语句填充, 那么仅有迷惑会消失不见。
stit语句能够精确地标示出具有主事性的语句, 而自然语言中的动词却是不确定的。随着语境的变化, 同一动词可能会具有主事性也可能不具有主事性, 因此在涉及主事性的研究中使用stit语句明确标示出具有主事性的语句, 能够帮助我们更加精确地对涉及主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从而减少因主事性语句不清晰而带来的麻烦或迷惑。
在语义方面, 与切拉斯的做法不同, STIT逻辑不再使用可能世界理论来给出主事性语句的语义解释, 而是使用更为直观的分支时间 (branching-time) 逻辑。分支时间逻辑由普莱尔 (A.Prior) 创立[18], 后经托马森 (R.Thomason) 的发展而逐渐成型[19]。简单来说, 分支时间框架可被简记为BT框架, 其是一个二元组〈Tree, R〉, 其中Tree是一个时间点的集合, R是Tree上的二元关系, 具体来说R可以是Tree上树状的偏序关系 (可记为≤) , 也可是Tree上的树状严格偏序 (可记为〈) 。Tree上每一个由时间点构成的极大支都是一个历史 (可记为h) 。
STIT逻辑的基本框架是在BT框架的基础上增加Agent和Choice形成的, 其中Agent是行动者构成的集合, Choice则是一个函数, 对于任意的行动者α以及时间点m, Choice将α和m映射到历史的一个划分上去以便于刻画行动者在某一时间点下的选择。因此, 这一框架可被简记为BT+AC。另外STIT逻辑还给出了框架〈Tree, R, Agent, Choice, Instant〉以便于对形如[α]aA这样的astit语句进行解释。其中〈Tree, R, Agent, Choice〉是一个BT+AC框架, 而Instant则是一个时间点的集合, 这个集合中的时间点都是由不同历史上的相同时刻构成的。因此, 这一框架可被简记为BT+AC+I。
在此基础上, [α]aA、[α]cA、[α]dA这3种主要的stit语句可被解释如下:
在框架BT+AC+I下, [α]a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 (1) 正条件:存在一个早于m的时间点w使得行动者α在时间点w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2) 负条件:存在一个晚于w的时间点m1以及历史h1, 使得A在其上为假。
在框架BT+AC下, [α]d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 (1) 正条件:行动者α在时间点m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2) 负条件:存在历史h1, 使得A在其上为假。
在框架BT+AC下, [α]c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在时间点m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直观来说, [α]aA为真, 当且仅当在做出行动[α]aA之后有一个评价时间点, 从这个评价时间点往回看我们可以说, 行动者α当初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且A并不是必然为真的;[α]dA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当下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且A并不是必然为真的;[α]cA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当下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
由此可见, [α]aA和[α]dA的语义都要求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所保证为真的都是不必然为真的结果, 这是因为像太阳从东方升起、1加1等于2这种必然的结果或者事态与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无关, 也无需行动者加以干涉, 其真值都是确定的, 而STIT所感兴趣的恰恰是由于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才会为真的结果或者事态。[α]cA的语义没有这一条件则是为了更为接近模态逻辑以便于方便使用其中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句法和语义的基础上, STIT逻辑给出了一系列的公理系统并证明了一系列有用的元定理, 除此以外还借用其技术手段讨论了言语行为、条件式道义陈述以及本能为他 (could done otherwise) 等问题。
四、结语
STIT逻辑能够将具有主事性的语句精确地标示出, 不会再出现自然语言中那种同一动词在不同语境下是否具有主事性不确定的情况。而且, 将stit语句作为补充部分添加到表示道义、法律以及意向性 (特别是意向行动) 的语句中, 还能帮助这些语句体现出明确的主事性, 体现出主事性的刻画与这些语句之间的联系。因此, STIT逻辑不但提供了一个研究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方法, 还能将主事性研究与其他一些与主事性相关的研究联系起来放在同一个框架下进行言说。另外, 作为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中的一种方案, 相比较于其他方案而言, STIT逻辑还具有如下这些特点:
(1) STIT逻辑能够处理主事性的叠置问题, 即stit算子的叠置问题。通过stit算子的叠置, STIT逻辑不但能够给出很多技术上的公理和规则, 还能够刻画拒绝做 (refraining) 和做 (doing) 之间的联系。
(2) 如何刻画做、拒绝做以及保持是行动理论或者说主事性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特别是如何刻画拒绝做才能够体现拒绝做中的主事性因素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STIT逻辑中, 人们将拒绝做定义如下:[α][﹁[α]A], 即行动者α确保行动[α]A不为真, 并且证明在不涉及繁忙选择者的情况下, 拒绝做某件拒绝做的事情就等于做这件事, 即
(3) 正如上文所述, STIT逻辑通过将stit语句嵌套到道义语句等其他语句中就可以刻画主事性与这些语句之间的联系进而帮助解决其他领域中的问题。
总之, 作为主事性研究的模态逻辑方案之一, STIT逻辑不但能加强主事性研究与其他研究领域之间的联系, 还能解决一些主事性模态逻辑进路中的重要问题, 因此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DAVIDSON D. Agency[G]//Reprinte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0:43-61.
[2] CHISHOLM R. Freedom and Action[G]//Freedom and determinism. New York:Random House, 1966:11-44.
[3] BENNETT D. Action, reason, and purpose[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5, 62 (4) :85-96.
[4] FEINBERG J. Action and responsibility[G]//Philosophy in America. 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64:77-78.
[5] GINET C. On action[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3-14.
[6] CHISHOLM R.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G]//Reprinted in free will (2nd) .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26-37.
[7] STERELNY K. The evolution of agency and other essays[G].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35-47.
[8] URMSON J, WARNOCK G. Philosophical papers[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55-67.
[9] HOHFELD W.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Essays[G].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9:109-122.
[10] ANDERSON A. Logic, Norms, and roles[J]. Ratio, 1962, 4 (36) :36-49.
[11] FITCH F. A logical analysis of some value concepts[J].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963, 28 (2) :135-142.
[12] von WRIGHT G. 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inquiry[M].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1963:14-20.
[13] KANGER S, KANGE H. Rights and parliamentarism[J]. Theoria, 1966, 32 (2) :85-115.
[14] KENNY A. Action, emotion, and will[M].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1963:123-125.
[15] CHISHOLM R. Symposium:Action, motive and desire. The descriptive element in the concept of action[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4, 90:613-625.
[16] CHELLAS B. The logical form of impretives[M]. Stanford:Perry Lane Press, 1969:24-30.
[17] BELNAP N, PERLOFF M, XU M. Facing the future:Agents and choices in our indeterminist world[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3-35.
[18] PRIOR A. Past, present, and futur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51-62.
[19] THOMASON R. Indeterminist time and truth-value gaps[J]. Theoria, 1970, 36 (3) :264-281.doi:10. 3969/j. issn. 1674-8425 (s) . 2018. 09. 004本文引用格式:吴滨, 庄芹芹, 张茜.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及趋势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2018 (9) :23-31.Citation format:WU Bin, ZHUANG Qinqin, ZHANG Xi.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and trend of China’s energy-saving policy[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 2018 (9) :23-31.主持人语: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国成研究员重庆大学刘渝琳教授当前, 是中国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时期, 是质量型国家和质量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时期, 也是更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攻坚期。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是制度保障。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 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吴滨研究员等的《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及趋势分析》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 并深入分析了当前节能政策面临的形势, 对全面深入认识我国节能相关政策及其未来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也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蒋金荷研究员的《中国区域低碳发展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系统研究了中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环境保护措施、城市化进程对碳排放的影响。并提出, 随着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城镇化的推进, 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的人均碳排放量还将增加, 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相应地抑制碳排放量的增加, 是新型城镇化和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长期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并未带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韦结余博士的《中国西部地区能源开发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资源诅咒假说》以资源开发为基础, 研究资源诅咒的形成原因和作用机制, 从能源生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挤出效应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 进而提出了规避资源诅咒的方法。
【注释】
1 术语“agency”在中文里常被译为主动性、能动性或者行动能力, 但是agency在本质上实际是行动者与事件 (event) 之间的一种二元关系, 因此在本文中借鉴了语言学中对agency的翻译 (语言学中将agency翻译为施事、主事) , 将agency翻译为主事性。
(原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09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506 传真:(010)65137826 E-mail:philosophy@cass.org.cn
在行动理论中, 行动 (actions) 被认为是事件 (events) 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而将行动从事件中区分开来的就是主事性 (agency) (1) , 也就是说行动可被视为具有主事性的事件。主事性虽然是行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但是关于这一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论。在本文中, 首先梳理主事性的几种主要定义方式并且指出这些定义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然后介绍关于主事性的几种重要的研究视角以及在这些研究视角下的主要研究课题, 最后介绍主事性的模态逻辑研究视角以及一系列的模态逻辑研究方案, 说明在特定哲学假设 (如不确定性假设等) 的基础上模态逻辑方案能够给出主事性不同的刻画方式, 并利用逻辑的句法和语义这两部分说明不同主事性刻画方案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主事性的界定
主事性可以被简单地刻画为行动者 (actor) 独立行动 (act) 以及自主选择的一种能力。如果将行动视为一种事件, 那么主事性就构建了行动者和事件之间的一种二元关系。然而, 无论是将主事性界定为一种能力还是将主事性抽象为一种二元关系都没能给出一个较为精确的对主事性的界定, 也没能将主事性划归为更简单易懂的概念或者术语。因此, 虽然主事性是行动理论中最为基础的一个概念, 但是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或者划归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总的来说, 主要有以下的几种理论:
1. 用意向性 (intention) 或者意向性行动 (intentional actions) 定义主事性
由于主事性将行动从事件中界定出来并且进一步将某一活动归结为某一行动者的行动, 所以对主事性的界定与对行动或者行动者的界定往往是密不可分甚至是等同的。例如戴维森 (D.Davidson) 将行动者界定为:如果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使得某人的所做是有意向性的, 那么其就是该行动的行动者[1]。具体来说, 这一定义要求主事性具备两个条件:首先, 该主体所做出的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即那种由主体的信念以及愿望所引发的行动;其次, 要存在一种描述方式能够将这一行动描述为一个意向性行动。
举例来说, 我们可以构建这一场景:在桌子上放着一杯咖啡, 这时我却认为杯子里放的是茶并且走过去打翻了这个杯子。
在这一情境下, 如果我说“我打翻了咖啡”, 那这就不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因为我的意向性是要打翻茶而不是咖啡。然而, 如果我说“我打翻了杯子里的内容物”, 那么这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在这一描述下, 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就是一个意向性行动。
主事性的这一定义方式最大的问题就是, 按照行动理论的传统观点, 主事性应该是比意向性更为基础的概念, 但是这一定义方式却将主事性的界定建立在对意向性, 特别是意向性行动的描述之上, 因此很容易让人感到不直观。另外, 相较于主事性问题而言, 意向性问题在界定、划归以及构成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争议更大, 因此将意向性概念作为界定主事性概念的基础就会出现根基不牢的问题, 更不利于主事性问题的理解。
2. 用导因 (cause) 定义主事性
齐硕姆 (R.Chisholm) 以及班尼特 (D.Bennett) 等指出由于很多事件 (结果) 都是由主体或者行动者所做的某些事所导致的[2], 因此可以说如果某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了某件事的发生, 那么其行动就是该事件的导因[3]。这时, 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所做出的行动导致或者诱发另一行动的过程中。例如, 我吃饭的这一行动就会导致我感觉自己饱了的这一结果或者事件。
但是用这一定义方式却无法说明初始行动 (primitive actions) 的主事性问题。戴维森所定义的初始行动, 即那些并不是由其他行动所影响而导致的身体移动 (bodily movement) , 例如弯曲手指等。对于这类行动而言, 这一定义方式就是不成立的。
3. 用影响来定义主事性
这一理论由费因伯格 (J.Feinberg) 提出[4]。该理论指出当我们用因果 (causality) 来刻画主事性的时候, 更应该注重的是某一行动的影响 (effect) 而不是原因, 因此相较于用原因或者导因来定义主事性, 更合理的方案是使用影响来界定主事性, 例如某个主体的身体挂碰到了开关、打开了开关并使得房间变得明亮起来。在这一系列描述或者表达中很难说清哪些是意向性行动哪些不是意向性行动, 因此用意向性来界定主事性是不合理的。实际上, 主事性就体现在行动者及其行动所导致的结果中。
然而, 在该界定中, 影响或者结果只能归咎于行动者。例如, 某一行动者挥舞球杆击中了一个棒球, 而这个棒球飞起来之后打破了一张玻璃。在这一情境中, 这一行动者击中了棒球, 棒球的弧线运动导致其打碎一张玻璃, 但是主事性却很难被归结到棒球的弧线运动上去。我们也不能说行动者对打碎一张玻璃这一影响或者结果具有主事性。
上述这3种主要的界定方案多多少少都存在自身的问题或者缺陷, 而这也使得对主事性的界定很难能够获得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认可。我们只能说在这些方案中, 戴维森的方案, 即使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界定主事性的方法得到了较多学者特别是逻辑学者的认可, 如安德森 (A.Anderson) 、贝尔纳普 (N.Belnap) 等, 因此, 在本文中, 我们对主事性的讨论也将以这一界定为基础而展开。
二、主事性的不同研究视角
主事性是行动理论中的重要研究对象, 另外行动理论中对意向性以及自由意志 (free will) 等问题的研究也大多与主事性相关。除此之外, 在科学哲学 (例如生物学哲学) 、语言哲学、道德哲学, 以及形而上学等领域中, 主事性也都是重要的讨论话题。
行动理论以行动何以构成以及行动如何产生或者如何履行等问题为研究对象。因此, 作为将行动从事件中区分出来的主事性就成为了行动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领域。在上一节中, 我们介绍了主事性的几种定义方式, 无论以主事性的何种定义方式为基础, 如果进一步发问的话都会涉及主事性的天性 (nature) 是什么、主事性这一行动者和事件之间的二元关系如何被构建等形而上学问题, 因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框架以便于分析、解决这些问题。
在这些解释框架中, 最主要的有如下3种:事件因果式的 (the event-causal) 框架、行动者因果式的 (the agent-causal) 框架以及意志主义的 (the volitionist) 框架。事件因果式的框架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都认为行动是带有特定因果历史的事件[5]。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事件因果历史, 而行动者因果式的框架则主张这种特定的因果历史是行动者因果历史[6]。意志主义的框架不同于前两种框架的地方在于其认为主事性应该依据有意志的行动来解释。可以说, 如果用意向性或者意向性行动来定义主事性的话, 那么这种定义方式就是在事件因果式的框架下对主事性的界定。
上述对主事性的研究主要考虑的还是单个行动者情况下的主事性问题, 如果在行动者为多个的情况下, 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分享的主事性 (shared agency) 的问题。另外, 行动理论还研究行动者非人类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主事性的问题, 以及如果具有的话那么主事性该如何刻画等问题。
在科学哲学, 特别是具体学科哲学中也存在很多关于主事性的研究。例如在生物学哲学中就有很多学者探讨主事性赖以构建的生物机体问题, 例如若主事性存在的话, 那么以什么样的生物学构造为基础才能产生出主事性, 以及不同的生物学构造又会对主事性的产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7]。
近年来, 随着心灵哲学的不断发展, 很多关于主事性的行动理论研究、具体学科哲学研究, 以及道德哲学等方面的研究都被纳入到心灵哲学这一研究领域中来。多学科的融合和交汇也为主事性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前景。
除了上述的研究视角外, 在语言哲学以及语言学中, 主事性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由于主事性体现在了行动者的行动中, 而行动是由语言中的 (及物或者不及物) 动词来表达的, 所以很多学者希望能给出一个动词列表, 在这一列表中的动词所表达的都是行动, 而不表达行动的动词则被拒斥在这个列表之外。例如奥斯汀 (J.L.Austin) 就曾指出, 在哲学中“做一个行动 (doing an action) ”这一表达是一个极度抽象的表达, 但实际上这一表达只是替代了以个体为主语的语句中处于谓词位置上的某一动词。因此, 我们就可以给出一个适当的关于行动的字母表[8]。语言哲学中的这一方案并没有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同, 其原因在于不管学者们怎么努力都不断会有反例出现。例如对于“摔了一跤”这一动词短语我们可以给出下面3个语句:
(1) 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 这孩子摔了一跤。
(2) 他没看到路上的砖头, 被绊了一下, 摔了一跤。
(3) 他摔了一跤, 倒在了路边。
在这3个语句中, “摔了一跤”这一动词短语所表示的都不尽相同。在语句 (1) 中其表示了一个行动, 在语句 (2) 中其表示了一个非行动的运动, 而在语句 (3) 中其所表示的则不确定, 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和说明。由这一例子可知, 由于语言, 特别是动词在使用中的复杂性导致一个合适的区分主事性的列表很难被给出。
三、模态逻辑进路
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是借用模态算子刻画主事性的那类形式化研究方法的统称。主事性的这一研究方法采用形式逻辑的方式刻画主事性或者行动,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自然语句中句法结构对主事性刻画的限制, 除此之外这一刻画方法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本体论承诺, 因而受到很多学者, 特别是逻辑学家的青睐。
出于刻画道义概念、分析法律问题或者构造行动的需要, 现代的很多学者开始关注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构造问题。例如, 霍费尔德 (W.Hohfeld) 给出了下面的表达式:
X有权利反对Y, 因为他应该远离前者的土地。[9]
在这一表达式中, 对主事性的表达是与对法律规范的表达混在一起给出的, 即“有权利”这一主事性的模态构造被嵌入到了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式中。虽然这里还没有单独给出主事性的模态构造, 但是已经可以看到其雏形。
将主事性的模态构造与那些表达法律规范或者其他道义规范真正区分开来的是安德森[10]。他给出了形式化表达式M (x, p, y) , 其中:x是行动者, p是某一行动, y是行动的接受者。M (x, p, y) 就表示x执行被称为行动的p, 且y是由x所执行的那个行动的接受者。除此之外, 安德森还给出了一些推动规则, 如~M (x, p, y) →M (x, ~p, y) 。虽然安德森将主事性的模态结构单独区分了出来, 但是紧接着就将这一表达式与道义概念重新结合起来, 而没有对主事性进行过多的独立研究。
在安德森之后, 费奇 (F.Fitch) 用“谋求 (striving for) ”和“导致 (cause) ”来定义“做A”[11]。冯莱特 (G.von Wright) 则将主事性处理为模态算子或者拟模态算子, 进而给出表达式d (p/p) 以表示行动者保持由p所描述的状态[12]。由此可见, 行动的接受者这一因素被逐渐地排除在主事性的表达式之外。
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期间, 学者们在主事性或者行动的句法刻画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例如, S·康尔 (S.Kanger) 和H·康尔 (H.Kanger) 给出了表达式X导致F (X causes F) , 其中F被假定为一个语句, 且能被与其逻辑等价的语句所替换[13];在研究动词结构的过程中, 肯尼 (A.Kenny) 认为任何动词的“执行”都可被描述为:带来p (bringing it about that p) [14];齐硕姆 (R.Chisholm) 则将主事性的基本构造定义为:存在一个事态A和一个事态B, 如果行动者做出B就会导致A出现[15]。
上述这些研究都是对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构造的句法研究。在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中, 真正的语义学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由切拉斯 (B.Chellas) 给出的[16]。切拉斯首先给出了一个初始表达式Δτφ, 其中τ表示行动者, φ为某一语句, Δ则是一个二元模态算子。Δτφ可被读作:τ确定 (τsees to it thatφ) 。切拉斯用这一形式化表达式来表示祈使句。在此基础上, 可能世界语言学则被借用来给出这一形式化表达式语义。切拉斯之后, 二元关系被大量的学者用来给出主事性的模态语义解释, 进而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方案。
在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发展之后, STIT逻辑成为主事性模态逻辑进路中较为成熟的一种研究方案。在句法上, 其使用算子“stit”来刻画主事性, 形式表达式[αstit:A]被称为stit语句, 其中α是行动者, A是一个语句, stit是英文see to it that的缩写, 中文可表示为确保、确定。[αstit:A]就表示行动者α确保或者确定A (αsees to it that A) 。近年来stit语句更是被缩写为[α]A。由于STIT逻辑中存在不同的stit算子, 如astit、cstit、dstit等, 因此用不同的stit算子所构建的stit语句就可通过在[α]A中添加不同上标来区分, 进而形成[α]aA、[α]cA、[α]dA等stit语句。
为了说明stit语句的句法特征, 贝尔纳普等人给出了stit语句如下这些句法命题[17]:
命题1 (STIT的主事性命题) 对于任意的个体α, [α]A总是具有主事性的。
命题2 (STIT补充部分命题) 对于任意的语句A, [α]A都是符合语法规则且有意义的。
命题1说明[α]A总是将α描绘为执行某一个行动的行动者。命题2说明对于任意的语句A而言, 其对α来说可能具有主事性也可能不具有。但是在stit语句中, 任何被填补在stit算子后面的语句A对于α来说都是具有主事性的。命题1和命题2放在一起就说明stit语句[α]A中的A可以是任何语句, 但是[α]A对于α来说都是具有主事性的, 虽然这种主事性可能是假的。
命题3 (STIT改述命题) A对于α来说是具有主事性的, 仅在A通常能被改述为[α]A的情况下。因此, 大致说来, 当A[α]A时, A对于α来说就是具有主事性的。
命题3说明对于任意的语句A, 无论其具有什么样的句法形式, 是否是stit语句, 如果其描述了一个行动者的行动且具有主事性, 那么该语句就可被改写为stit语句。
命题4 (关于祈使句内容的命题) 每一个祈使句的内容都是具有主事性的, 无论在该祈使句的使用场合中, 其语力如何。
按照言语行为理论的说法, 任何的言语表达都由语力和内容两部分构成。例如对于“开门!”这一祈使句而言, 其语力就是表达说话者态度的部分, 即命令, 而其内容就是命题“我打开门”。由于祈使句是表达行动的语句, 因此这一命题要求每一祈使句的内容都要具有主事性。
命题5 (受限制的补充命题) 与行动者和主事性有关的不同构造———包括道义陈述、祈使句和意向性陈述以及其他———都必须取主事性为其补充。
正如上文所述, 对于主事性的研究总是与道义逻辑、行动的刻画以及意向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命题5就要求, 无论这些研究如何刻画道义陈述, 祈使句等表达式都应该将表达主事性的语句包含其中, 这样才能体现其在表达式中的主事性。
命题6 (STIT规范形式命题) 在研究那些将主事性作为补充的结构中, 如果补充部分都用且仅用stit语句填充, 那么仅有迷惑会消失不见。
stit语句能够精确地标示出具有主事性的语句, 而自然语言中的动词却是不确定的。随着语境的变化, 同一动词可能会具有主事性也可能不具有主事性, 因此在涉及主事性的研究中使用stit语句明确标示出具有主事性的语句, 能够帮助我们更加精确地对涉及主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从而减少因主事性语句不清晰而带来的麻烦或迷惑。
在语义方面, 与切拉斯的做法不同, STIT逻辑不再使用可能世界理论来给出主事性语句的语义解释, 而是使用更为直观的分支时间 (branching-time) 逻辑。分支时间逻辑由普莱尔 (A.Prior) 创立[18], 后经托马森 (R.Thomason) 的发展而逐渐成型[19]。简单来说, 分支时间框架可被简记为BT框架, 其是一个二元组〈Tree, R〉, 其中Tree是一个时间点的集合, R是Tree上的二元关系, 具体来说R可以是Tree上树状的偏序关系 (可记为≤) , 也可是Tree上的树状严格偏序 (可记为〈) 。Tree上每一个由时间点构成的极大支都是一个历史 (可记为h) 。
STIT逻辑的基本框架是在BT框架的基础上增加Agent和Choice形成的, 其中Agent是行动者构成的集合, Choice则是一个函数, 对于任意的行动者α以及时间点m, Choice将α和m映射到历史的一个划分上去以便于刻画行动者在某一时间点下的选择。因此, 这一框架可被简记为BT+AC。另外STIT逻辑还给出了框架〈Tree, R, Agent, Choice, Instant〉以便于对形如[α]aA这样的astit语句进行解释。其中〈Tree, R, Agent, Choice〉是一个BT+AC框架, 而Instant则是一个时间点的集合, 这个集合中的时间点都是由不同历史上的相同时刻构成的。因此, 这一框架可被简记为BT+AC+I。
在此基础上, [α]aA、[α]cA、[α]dA这3种主要的stit语句可被解释如下:
在框架BT+AC+I下, [α]a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 (1) 正条件:存在一个早于m的时间点w使得行动者α在时间点w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2) 负条件:存在一个晚于w的时间点m1以及历史h1, 使得A在其上为假。
在框架BT+AC下, [α]d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 (1) 正条件:行动者α在时间点m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2) 负条件:存在历史h1, 使得A在其上为假。
在框架BT+AC下, [α]cA在某一时间点m以及穿过m的某一历史h上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在时间点m上的选择或者行动能够保证A为真。
直观来说, [α]aA为真, 当且仅当在做出行动[α]aA之后有一个评价时间点, 从这个评价时间点往回看我们可以说, 行动者α当初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且A并不是必然为真的;[α]dA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当下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且A并不是必然为真的;[α]cA为真, 当且仅当行动者α当下的选择保证了A为真。
由此可见, [α]aA和[α]dA的语义都要求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所保证为真的都是不必然为真的结果, 这是因为像太阳从东方升起、1加1等于2这种必然的结果或者事态与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无关, 也无需行动者加以干涉, 其真值都是确定的, 而STIT所感兴趣的恰恰是由于行动者的行动或者选择才会为真的结果或者事态。[α]cA的语义没有这一条件则是为了更为接近模态逻辑以便于方便使用其中的技术手段。
在上述句法和语义的基础上, STIT逻辑给出了一系列的公理系统并证明了一系列有用的元定理, 除此以外还借用其技术手段讨论了言语行为、条件式道义陈述以及本能为他 (could done otherwise) 等问题。
四、结语
STIT逻辑能够将具有主事性的语句精确地标示出, 不会再出现自然语言中那种同一动词在不同语境下是否具有主事性不确定的情况。而且, 将stit语句作为补充部分添加到表示道义、法律以及意向性 (特别是意向行动) 的语句中, 还能帮助这些语句体现出明确的主事性, 体现出主事性的刻画与这些语句之间的联系。因此, STIT逻辑不但提供了一个研究主事性的模态逻辑方法, 还能将主事性研究与其他一些与主事性相关的研究联系起来放在同一个框架下进行言说。另外, 作为主事性的模态逻辑进路中的一种方案, 相比较于其他方案而言, STIT逻辑还具有如下这些特点:
(1) STIT逻辑能够处理主事性的叠置问题, 即stit算子的叠置问题。通过stit算子的叠置, STIT逻辑不但能够给出很多技术上的公理和规则, 还能够刻画拒绝做 (refraining) 和做 (doing) 之间的联系。
(2) 如何刻画做、拒绝做以及保持是行动理论或者说主事性理论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特别是如何刻画拒绝做才能够体现拒绝做中的主事性因素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STIT逻辑中, 人们将拒绝做定义如下:[α][﹁[α]A], 即行动者α确保行动[α]A不为真, 并且证明在不涉及繁忙选择者的情况下, 拒绝做某件拒绝做的事情就等于做这件事, 即
(3) 正如上文所述, STIT逻辑通过将stit语句嵌套到道义语句等其他语句中就可以刻画主事性与这些语句之间的联系进而帮助解决其他领域中的问题。
总之, 作为主事性研究的模态逻辑方案之一, STIT逻辑不但能加强主事性研究与其他研究领域之间的联系, 还能解决一些主事性模态逻辑进路中的重要问题, 因此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DAVIDSON D. Agency[G]//Reprinted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80:43-61.
[2] CHISHOLM R. Freedom and Action[G]//Freedom and determinism. New York:Random House, 1966:11-44.
[3] BENNETT D. Action, reason, and purpose[J].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5, 62 (4) :85-96.
[4] FEINBERG J. Action and responsibility[G]//Philosophy in America. 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64:77-78.
[5] GINET C. On action[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3-14.
[6] CHISHOLM R.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G]//Reprinted in free will (2nd) .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26-37.
[7] STERELNY K. The evolution of agency and other essays[G].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35-47.
[8] URMSON J, WARNOCK G. Philosophical papers[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55-67.
[9] HOHFELD W.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and Other Essays[G].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19:109-122.
[10] ANDERSON A. Logic, Norms, and roles[J]. Ratio, 1962, 4 (36) :36-49.
[11] FITCH F. A logical analysis of some value concepts[J]. 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963, 28 (2) :135-142.
[12] von WRIGHT G. 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inquiry[M].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1963:14-20.
[13] KANGER S, KANGE H. Rights and parliamentarism[J]. Theoria, 1966, 32 (2) :85-115.
[14] KENNY A. Action, emotion, and will[M]. 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1963:123-125.
[15] CHISHOLM R. Symposium:Action, motive and desire. The descriptive element in the concept of action[J].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4, 90:613-625.
[16] CHELLAS B. The logical form of impretives[M]. Stanford:Perry Lane Press, 1969:24-30.
[17] BELNAP N, PERLOFF M, XU M. Facing the future:Agents and choices in our indeterminist world[M].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3-35.
[18] PRIOR A. Past, present, and futur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51-62.
[19] THOMASON R. Indeterminist time and truth-value gaps[J]. Theoria, 1970, 36 (3) :264-281.doi:10. 3969/j. issn. 1674-8425 (s) . 2018. 09. 004本文引用格式:吴滨, 庄芹芹, 张茜.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及趋势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 2018 (9) :23-31.Citation format:WU Bin, ZHUANG Qinqin, ZHANG Xi. Analysis on the evolution and trend of China’s energy-saving policy[J].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 2018 (9) :23-31.主持人语: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国成研究员重庆大学刘渝琳教授当前, 是中国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时期, 是质量型国家和质量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时期, 也是更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攻坚期。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是制度保障。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 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吴滨研究员等的《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及趋势分析》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节能政策的演进, 并深入分析了当前节能政策面临的形势, 对全面深入认识我国节能相关政策及其未来趋势具有重要意义。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也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蒋金荷研究员的《中国区域低碳发展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系统研究了中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环境保护措施、城市化进程对碳排放的影响。并提出, 随着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城镇化的推进, 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的人均碳排放量还将增加, 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相应地抑制碳排放量的增加, 是新型城镇化和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长期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西部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优势并未带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韦结余博士的《中国西部地区能源开发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资源诅咒假说》以资源开发为基础, 研究资源诅咒的形成原因和作用机制, 从能源生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挤出效应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 进而提出了规避资源诅咒的方法。
【注释】
1 术语“agency”在中文里常被译为主动性、能动性或者行动能力, 但是agency在本质上实际是行动者与事件 (event) 之间的一种二元关系, 因此在本文中借鉴了语言学中对agency的翻译 (语言学中将agency翻译为施事、主事) , 将agency翻译为主事性。
(原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09期)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