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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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摘要】1925年,拉姆齐在《心灵》上发表论文《普遍对象》,认为没有理由将对象基本划分为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两类,这种划分通常只有唯名论者才会否认,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否认存在任何普遍对象来达到这一点。拉姆齐的观点更为深刻,他论证说,在原子命题中,a的不完整性和的不完整性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拉姆齐的解释回答了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为什么我们首先对特殊对象进行量化?(拉姆齐:因为正是这一点使得它们成为特殊对象),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如何结合起来以形成原子事实而不至于发生恶性的无穷倒退?在考虑了支持基本划分的各种不同论证之后,他得出了一个怀疑的结论,即没有理由假定在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之间已经有了这样的划分。他认为,除了知道“普遍对象理论一片混乱”之外“我们一无所知”。1926年,心灵学会和亚里士多德学会的联合会议组织了一个以论文《普遍对象》为基础的“专题讨论会:普遍对象和‘分析方法’”,约瑟夫、拉姆齐和布雷斯韦特加入了这个专题会,他们的三篇会议论文以专题形式一起发表在《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志》增刊。拉姆齐提出的论点没有《普遍对象》中的论点那么激烈,他说,关于原子命题,我们根本无法发现任何东西,他现在怀疑自己当时的这个论断。这个讨论在剑桥的学者中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当摩尔邀请约瑟夫参加时,约瑟夫起初表示反对,说他无法理解拉姆齐论文的语言,并在当天一开始就表示,他不确定拉姆齐的论点到底是什么;在回应中,拉姆齐同意约瑟夫没有理解他。拉姆齐最终与他在《普遍对象》中所建立的逻辑原子论立场保持距离。1925年写那篇论文的时候,他还在试图以一种与维特根斯坦的计划一致而非对立的方式来研究《逻辑哲学论》的藏蕴。但是,他从未放弃对先验形而上学的否定,因为先验形而上学对《普遍对象》至关重要;他总是对发现世界上实际存在的东西比猜测世界上必然存在的东西更感兴趣。
【关键词】原子命题;普遍对象;数理逻辑;先验
虽然约瑟夫先生没有完全理解我在《心灵》(Mind)中那篇文章的论证,认为它缺乏说服力,但我认为,即使他真的理解了,他也不会觉得它更有说服力,因为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假设了太多他不同意的东西,所以我不指望他会觉得这有什么用。所以,在我看来,最好从他文章的结尾开始,挑出第8页之后所阐述的、我认为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来讨论(略去了分析过于模糊笼统而无法讨论的部分);也就是说,在特殊对象(particulars)和普遍对象(universals)之间存在着一个有效的区分,这种区分既不是实体(substance)和属性(attribute)的区别,也不是主词(subject)和谓词(predicate)的区别,而是“从来没有普遍对象被谓述(predicated)为特殊对象”(而我更愿意说是个体,individual)。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这个观点的意思是说,两个东西不可能具有相同的颜色或相同的形状;它们只能具有相同的实例(instances)。但我不知道这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特征,还是仅适用于某些特征,如颜色、形状和大小。在我看来,唯一能使它可信的方法,就是对所有的特征都断言了它,但这样做会立刻导致一种恶性的无穷倒退。因为,如果两个东西永远不能具有共同特征,它们二者就不可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这个特征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它们只能具有这个特征的实例。因此,它们甚至不能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而只能具有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的实例,如此等等以致无穷。简而言之,如果像约瑟夫对大小所说的那样,“相同(the same)”只能指“相同的实例(instances of the same)”,那么,“相同的实例”只能指“相同的实例的实例(instances of instances of the same)”。
我的结论是,只有在某些特征而不是所有特征那里,才可能保持约瑟夫先生的立场。如果这一点被承认的话,我就会认为,关于东西的哪些特征可以共同拥有,哪些特征不能共同拥有,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个经验问题了;虽然我知道这两种情况在形式上并不是平行的,但在我看来,先验地(a priori)说两个东西的颜色永远不会相同,就像是说两幢房子的主人永远不会相同或者两个人的父亲永远不会相同,一样是荒谬的。
除此之外,除非我误解了,否则约瑟夫先生的观点还面临着一个完全不同但更严重的反对意见。他说,没有任何普遍对象是对个体的谓述,但是,我认为,对个体的谓述是普遍对象的一个实例。因此,在“这个窗帘是红的”这个命题中,谓词不是作为普遍对象的红,而是它附着在这个窗帘上的特殊的实例。我认为,如果考虑这个命题为假的情况,这种观点是完全可以反驳的。因为这样一来,就不存在红的实例附着在这个窗帘上,因此这也就不能成为这个命题的谓词。这个命题的谓词是什么,并不能取决于这个命题的真假,因为除非谓词是确定的,否则就没有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因此,“这个窗帘是红的”的谓词,即使这个命题为真,也不能是红色附着在这个窗帘上的实例。
因此,在我看来,约瑟夫先生的观点是可以明确反对的,而我又看不出对它有什么值得推荐的东西,所以我想,之所以他这样认为,一定可以在某些简单的混淆中找到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混淆了一个东西的特征与该东西具有此特征这一事实、混淆了在两个东西之间成立的关系与它在它们之间成立的这一事实。事实就是任何如此的东西;所以,我是用墨水写字的,而这就是事实。我们可以说“我用墨水写字是事实”,并谈论我用墨水写字这一事实。另一方面,我、写字和墨水在这个意义上不是事实(至少表面上不是)。我们不能谈论“我这一事实”,不能谈论写字这一事实,也不能谈论墨水这一事实。对于任何一个命题,如果这个命题为真,那么它断言一个存在着的或任何如此的事实,如果这个命题为假,那么它就不做此断言。另一方面,命题的主词和谓词都必须存在,它才算是命题,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的主词和谓词就不在一个事实中结合起来。在命题“这是蓝色的”中,主词(显然[1])是这,谓词是蓝色的,而整个命题断言这是蓝色的这一事实。
在我看来,当约瑟夫先生谈到质和关系的实例时,他指的应该就是东西具有这样的质、东西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等等这些事实。因此,他所说的墙的颜色,就是指这堵墙具有那种颜色这一事实,而且这就是日常生活中这个短语通常(尽管并不总是)所表达的意思。因为如果“这堵墙的颜色是令人惊讶的”,那么,令人惊讶的可能并不是这种颜色本身(淡紫色、品红或其他可能的颜色),而是此墙有此色这一事实。如果“中锋的病是灾难性的”,那么,灾难不是由流感构成的,而是由中锋患流感这一事实构成的。
再者,很明显的是,哲学家谈论关系,例如,在讨论关系的认识时,他们真正指的是关系事实;如果一个人注意到两个东西的相似之处,那么他真正注意到的,是它们相似这一事实。
那么,我希望大家都同意,约瑟夫先生所说的一种质的一个实例,通常是指一个事实,即某个东西具有这种质。如果“实例”一词的使用没有因为它经常用作另外一种非常不同的意义而引起误导性的联想,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不把这称为这种质的一个实例;我想,约瑟夫先生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也没有意识到两种非常不同的意义所带来的这种含混。因为他说的好像牛都是牛性(cowhood)的实例(第11页),而这里所说的实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因为,如果说牛都是牛性的实例,那就是说,一种特征(牛性)的实例就是具有这种特征的东西(牛);在实例的这个意义上,红色的实例将是红色的东西,例如,红色的窗帘,红色的绑带,等等。很明显,实例的这种用法不同于另一种用法,在那种用法中,实例指的都是事实,即东西是红色的。这种差别之所以没有被发现,乃是因为,红窗帘与红的关系正如牛与牛性的关系,这一事实却被我们说这头牛是一头牛(the cow is a cow)但这个窗帘是红的(而不是一个红的,a red)所掩盖。但是,即使我们完全放弃第二种、对我来说更熟悉的实例用法,即牛性的实例就是牛,约瑟夫先生的第一种实例用法也导致了对命题及其词项的基本错误看法。对于他所说的红色的一个实例,这是红色的这一事实是整个命题所断言的,而不是它的谓词所表示的。谓词并非这个是红色的这一事实,而只是红色的,并且在“这是红色的”和“那是红色的”中都是一样的,当然,这是红色的这一事实和那是红色的这一事实是不同的。
我不能对约瑟夫先生关于基数的那些评论不置可否,虽然我认为,讨论它们对普遍对象问题不会有多大启发。他从循环性角度攻击了把一个数定义为一个由类组成的类,可我一直无法确切地发现,循环性出现在哪个阶段。让我们一步一步来理解这个定义。我们首先定义类的相似性。当两个类之间存在一个一一关系,其定义域是一个类、反域是另外一个类的时候,我们就称这两个类是相似的。定义的这一部分是康托尔的工作,无穷集合的整个理论都以它为基础;它不是用数来定义相似性,而是用一一关系这个概念来定义,从《数学原理》中可以看出,它们的定义域和反域都没有涉及到数这个概念。接下来,我们将一个类的数定义为在刚刚定义的相似性意义上与它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这里面没有循环的东西。最后,我们称一个数为一个类的数;因此,数是一个相对的词语,正如像父亲这个词一样;一个父亲总是一个孩子的父亲。在约瑟夫先生的论证中,就我的理解而言,到此为止,他对这些定义并无异议。他似乎允许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所有类所组成的类是一个有效的概念,但他问,是什么把十二个类的类和三个类的类区分开来,它们都是由类似于一个给定的类的所有类所组成的。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在数的定义中,而在3和12这些特殊的数的定义中。它们可以用1和+3定义为1 + 1 + 1,12也做类似处理;1是存在的类的一个类A,使得如果x和y是A的任何元素那么x等同于y。m + n是一个类的数,这个类由没有共同元素的m中的一个元素和n中的一个元素组成。
对于这些定义,不可能有任何合理的例外,而约瑟夫之所以反对这一理论,乃是因为他没有充分遵循这一理论。就它是循环的而言,他的反对停留于此。他似乎还表示反对,认为它是荒谬的。“就像一个基数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那样,我们也可以说一头牛是所有与一只给定的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但这两种说法并不是平行的。至于平行的东西,首先来看合理的两个例子,“牛的类是所有与一只给定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3这个数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其次来看荒谬的两个例子,“一头牛是所有与一只给定的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一个三元组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约瑟夫先生可能还会说,这个定义可以更完善,我们可以把2定义为二元类共有的数字特征;例如,作为具有不同元素x、y的类的特征,使得任何元素w都等同于x或等同于y。这是一个二元类而非任何其他类的特征,我们可以对任何其他有穷数都构造类似的定义。但是,我们不能在沿着这样的思路给数下一个一般的定义,对于无穷数,除非我们用相似性方法来定义它们,否则我们是绝对无能为力的。至于约瑟夫先生所质疑的这些定义的效用性,无理数理论,虽然被他归为同一个范畴,是最近大量工作的基础,并且如前面所提到的,无穷集合的理论完全建立在相似性的定义之上。
在他论文的其余部分,约瑟夫先生指出了逻辑原子论哲学中的各种困难,如果他能更好地理解它,这些困难就会消失。例如,对罗素先生来说,没有必要认为所有的分类都是通过传递对称关系来进行;东西也可以因为具有(字面上相同的)质而成为一个种类。同样,相似性并不是一种关系的名称,而是许多传递且对称的关系的统称。如果关系是传递的、禁对称的和连接的,那么它们就会产生序列;如果约瑟夫先生查阅一下这些词项的定义,他就会发现,它们本身并不是关系的形容词,而是关于这种关系所结合的成对词项的陈述。至于为什么“左边的一个”不能产生一个明确的序列,主要原因在于它根本不是一个二元关系,除非是一个参照位置已经确定。“a是b左边的一个”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就像“a很遥远”那样。正如我们需要知道a距离什么东西是遥远的,我们也需要知道,根据什么样的视角认为a在b的左边。镜子中的左右为什么是颠倒的,而上下则不是?约瑟夫先生的问题就像是这样的问题。
最后,他提出了变元这个基本问题。我不能为《数学原理》中关于变元的所有观点辩护,但我相信关于变元的真相很简单,与约瑟夫先生的观点直接相反。所有的变元都是表面变元(apparent variables)[2];因此,我们不必解释变元本身的含义,而只需解释变元与前缀联在一起时的意思;我们把解释为是对所有形如的命题的简洁断言。因此,x是一个符号,像“琼斯”一样,它不是在不同的场合意味着许多不同的东西,而是同时意味着许多不同的东西;也就是说,所有那些其名称可以有意义地填写为的主目的东西。对于x是一个可变东西的名称这种说法,我只能认为是无稽之谈。
最后,我想谈谈我自己的立场。在我写那篇文章的时候,我确信,通过实际的分析是不可能发现原子命题的。对于这一点,我现在非常怀疑,所以,我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不可以被发现是R1(x)、R2(x, y)、R3(x, y, z)等表示的一系列形式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在这种情况下,正如罗素先生所建议的,我们可以将个体定义为可以在任何这些形式的命题中出现的词项,将普遍对象定义为只能在一种形式中出现的词项。我承认,这是可以被发现的,但是,由于还没有人能确定存在什么样的原子命题,所以,它不能被肯定地断言,也缺乏对它有利的强大假设,因为我认为,我论文中的论证所确立的,是这类命题不能被先验地认识。
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像罗素先生他们那样的哲学家们都认为,虽然他们不知道命题可以被分析成什么终极词项,但这些词项必须被划分为普遍对象和特殊对象,也就是哲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范畴,仿佛它们的适用性是先验地确实如此。这种确实性似乎主要来自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终极对象之间必然有区别,类似于人们所感到的存在于苏格拉底与聪明的这些词项之间的区别;要弄清这一点是否合理,类似于罗素先生的体系中对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所做的区分,我们必须弄清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区别。
如果我们考虑罗素先生在《数学原理》第二版导言中所阐述的逻辑体系的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出他对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的处理有何不同。我们发现,普遍对象总是作为命题函项出现,用来确定命题的值域,特别是函项fx的值域,以及函项的函项(其中为变元)的值域。个体也用于确定命题的值域,但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一个主值域,即个体(为变元)的函项的值域。正如罗素先生所指出的,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可变的(variable)质来缩小值域,但我们没有必要这样做。现在,个体与普遍对象在他的体系中起作用方式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此,由于我们发现在苏格拉底与聪明的之间也有一种完全相似的区别,我们很可能在这里就找到了问题的本质。就像罗素先生体系中的x一样,聪明的决定了较窄的命题值域“x是聪明的”和较宽的命题值域“(聪明的)”,其中最后一个值域包括聪明的出现于其中的所有命题。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只被用来确定它以任何方式出现于其中的较宽的命题值域;我们没有精确的方法来找出任何较窄的值域。我们不能使之局限在苏格拉底作为主词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命题来找出这个较窄值域,因为在苏格拉底出现于其中的任何命题中,他都可以被视为主词,而我们总是可以把这个命题看作是“……,这对苏格拉来说是真的”(It is true of Socrates that …)。关键是,对于苏格拉底,缺失的是较窄值域,而不是像约瑟夫先生要我说的,是较宽值域。
我选为例子的命题似乎在我不太理解的方式上误导了约瑟夫先生。我举的命题例子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不是聪明的”。在这个命题中,聪明的不是作为谓词而是以其他方式出现的。我之所以选择这个例子,是因为它说明了一个观点,但由于与这个观点密切相关的棘手争议,我又没有明确提到这个观点;换句话说,聪明的不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一个命题,如果并非总是、无论如何它也通常是一个以聪明的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以及聪明的根本不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其他可能的命题)的真值函项。因此,“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不是聪明的”是“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柏拉图是聪明的”的真值函项,约瑟夫先生的例子也是如此。“没有人记得那个可怜的聪明人”是“他(这个人)是聪明的”和其他不包含聪明的即“他是可怜的”、“他是一个人”、“没有人记得他”等等命题的真值函项。“聪明是稀缺的”意思是说,“使得x是聪明的成立的那些x的数量很少”,因此是“x是聪明的”的值的真值函项,尽管要证明这一点会花费太长时间。罗素先生会说,“聪明的”出现于其中的任何命题都是如此,我倾向于同意他的观点。但是这个问题很难,我现在不想讨论它,所以我只说通常情况是这样。通常情况下,如果聪明的出现在一个命题中,那么它是“x是聪明的”的一部分,后者又是该命题的一部分。因此,聪明的显得是不完整的、非实质的,本质上是另一个东西的谓词。
然而,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这种差别是虚幻的,因为可以证明,在理论上可以对苏格拉底做出类似的较窄值域,尽管我们从来没有必要去看到这一点。然而,一旦看到了这一事实,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区别就消失了,我们开始像怀特海博士一样把苏格拉底称为一个形容词。如果你认为,所有或几乎所有关于实质对象(material objects)的命题都是关于它们在事体(event)中的位置的命题的真值函项,那么,在我看来,你就会把实质对象视为事体的形容词。因为这就是形容词和实质词之间区别的真正意义。我并不是说,这种区别是由于对命题值域的差别的明确反思而产生的,而是说,这种模模糊糊地感觉到的差别才是这种区别的来源。我的观点在怀特海博士的情形中得到了显著的证实,他把实质对象以上述方式比作聪明的,然后宣称它们是形容词。
[1] 我说显然是因为我认为进一步的分析是可能的。
[2]“表面变元”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被量词所约束的“约束变元”(bounded variables)。——中译者
作者简介:弗兰克·普伦普顿·拉姆齐(F. P. Ramsey,1903~1930),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和经济学家。本文译自约瑟夫(H. W. B. Joseph)、拉姆齐和布雷斯韦特(R. B. Braithwaite)参与“专题讨论会:普遍对象和‘分析方法’”(Symposium: Universals and the “Method of Analysis”)后发表在《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志》增刊上(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lementary Volumes Vol. 6“Methods of Analysis”,1926,pp. 1-38)的三篇论文中的第二篇、即拉姆齐撰写的部分。1930年1月,拉姆齐去世。1931年,拉姆齐这篇论文的部分内容(倒数第五、四、三、一段)被布雷斯韦特以《前一篇论文的注释(1926年)》为题置于论文《普遍对象》(Universals)之后,编入拉姆齐文集《数学基础和其他逻辑论文》(F. P. Ramsey: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other Logical Essays,edited by R. B. Braithwaite,with a preface by G. E. Moore,London:Kegan Paul,1931);1990年出版的拉姆齐文集《哲学论文》(F. P. Ramsey:Philosophical Papers,edited by D. H. Mello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沿袭了这一方式。国内学界对“universal(s)”的译法有“共相”(金岳霖)、“普遍,共相”(吴寿彭)、“普遍的东西”(王路)等等,相应地,对“paticular(s)”的译法也有“殊相”(金岳霖)、“特殊的东西”(王路)等等。这里把“a universal”、“universal”和“universals”都译为“普遍对象”,而“a particular”、“particular”和“particulars”都译为“特殊对象”,是和马明辉教授的讨论结果。“subject”和“predicate”在语言学和逻辑学中都分别统一译成了“主词”和“谓词”。译文《普遍对象》已经发表在2021年第6期《世界哲学》。在翻译时,译者参考了前述文集和以下文献:(1)N.-E. Sahlin:The Philosophy of F.P. Ramse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2)H. Lillehammer and D. H. Mellor,eds.:Ramsey’s Legac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5;(3)C. Misak:Frank Ramsey:A Sheer Excess of Pow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0。作者的译名在中文文献中有各种译法(例如,金岳霖在《论道》和《逻辑》中译为“袁梦西”、王路在译文《真之实质》中译为“拉姆塞”,等等),这里译为“拉姆齐”,是取自胡作玄和邓明立的译法,他们发表于《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年第3期)的论文“名冠数学理论的哲人——弗兰克·拉姆齐”中,第75页对译名有简略的说明:“拉姆齐这个姓就是来自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家族,由于拼写方法的演变,到18世纪分成拉姆塞(Ramsay)和拉姆齐(Ramsey),其实,他们的发音完全一样,我们为了方便才在译名上加以区别。”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译者添加了摘要和关键词。一并致谢!——中译者
原载:《人文》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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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25年,拉姆齐在《心灵》上发表论文《普遍对象》,认为没有理由将对象基本划分为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两类,这种划分通常只有唯名论者才会否认,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否认存在任何普遍对象来达到这一点。拉姆齐的观点更为深刻,他论证说,在原子命题中,a的不完整性和的不完整性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拉姆齐的解释回答了一些基本问题,例如,为什么我们首先对特殊对象进行量化?(拉姆齐:因为正是这一点使得它们成为特殊对象),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如何结合起来以形成原子事实而不至于发生恶性的无穷倒退?在考虑了支持基本划分的各种不同论证之后,他得出了一个怀疑的结论,即没有理由假定在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之间已经有了这样的划分。他认为,除了知道“普遍对象理论一片混乱”之外“我们一无所知”。1926年,心灵学会和亚里士多德学会的联合会议组织了一个以论文《普遍对象》为基础的“专题讨论会:普遍对象和‘分析方法’”,约瑟夫、拉姆齐和布雷斯韦特加入了这个专题会,他们的三篇会议论文以专题形式一起发表在《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志》增刊。拉姆齐提出的论点没有《普遍对象》中的论点那么激烈,他说,关于原子命题,我们根本无法发现任何东西,他现在怀疑自己当时的这个论断。这个讨论在剑桥的学者中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当摩尔邀请约瑟夫参加时,约瑟夫起初表示反对,说他无法理解拉姆齐论文的语言,并在当天一开始就表示,他不确定拉姆齐的论点到底是什么;在回应中,拉姆齐同意约瑟夫没有理解他。拉姆齐最终与他在《普遍对象》中所建立的逻辑原子论立场保持距离。1925年写那篇论文的时候,他还在试图以一种与维特根斯坦的计划一致而非对立的方式来研究《逻辑哲学论》的藏蕴。但是,他从未放弃对先验形而上学的否定,因为先验形而上学对《普遍对象》至关重要;他总是对发现世界上实际存在的东西比猜测世界上必然存在的东西更感兴趣。
【关键词】原子命题;普遍对象;数理逻辑;先验
虽然约瑟夫先生没有完全理解我在《心灵》(Mind)中那篇文章的论证,认为它缺乏说服力,但我认为,即使他真的理解了,他也不会觉得它更有说服力,因为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假设了太多他不同意的东西,所以我不指望他会觉得这有什么用。所以,在我看来,最好从他文章的结尾开始,挑出第8页之后所阐述的、我认为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来讨论(略去了分析过于模糊笼统而无法讨论的部分);也就是说,在特殊对象(particulars)和普遍对象(universals)之间存在着一个有效的区分,这种区分既不是实体(substance)和属性(attribute)的区别,也不是主词(subject)和谓词(predicate)的区别,而是“从来没有普遍对象被谓述(predicated)为特殊对象”(而我更愿意说是个体,individual)。
如果我的理解正确,这个观点的意思是说,两个东西不可能具有相同的颜色或相同的形状;它们只能具有相同的实例(instances)。但我不知道这是否适用于所有的特征,还是仅适用于某些特征,如颜色、形状和大小。在我看来,唯一能使它可信的方法,就是对所有的特征都断言了它,但这样做会立刻导致一种恶性的无穷倒退。因为,如果两个东西永远不能具有共同特征,它们二者就不可能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这个特征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它们只能具有这个特征的实例。因此,它们甚至不能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而只能具有具有相同颜色的实例的实例,如此等等以致无穷。简而言之,如果像约瑟夫对大小所说的那样,“相同(the same)”只能指“相同的实例(instances of the same)”,那么,“相同的实例”只能指“相同的实例的实例(instances of instances of the same)”。
我的结论是,只有在某些特征而不是所有特征那里,才可能保持约瑟夫先生的立场。如果这一点被承认的话,我就会认为,关于东西的哪些特征可以共同拥有,哪些特征不能共同拥有,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个经验问题了;虽然我知道这两种情况在形式上并不是平行的,但在我看来,先验地(a priori)说两个东西的颜色永远不会相同,就像是说两幢房子的主人永远不会相同或者两个人的父亲永远不会相同,一样是荒谬的。
除此之外,除非我误解了,否则约瑟夫先生的观点还面临着一个完全不同但更严重的反对意见。他说,没有任何普遍对象是对个体的谓述,但是,我认为,对个体的谓述是普遍对象的一个实例。因此,在“这个窗帘是红的”这个命题中,谓词不是作为普遍对象的红,而是它附着在这个窗帘上的特殊的实例。我认为,如果考虑这个命题为假的情况,这种观点是完全可以反驳的。因为这样一来,就不存在红的实例附着在这个窗帘上,因此这也就不能成为这个命题的谓词。这个命题的谓词是什么,并不能取决于这个命题的真假,因为除非谓词是确定的,否则就没有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因此,“这个窗帘是红的”的谓词,即使这个命题为真,也不能是红色附着在这个窗帘上的实例。
因此,在我看来,约瑟夫先生的观点是可以明确反对的,而我又看不出对它有什么值得推荐的东西,所以我想,之所以他这样认为,一定可以在某些简单的混淆中找到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混淆了一个东西的特征与该东西具有此特征这一事实、混淆了在两个东西之间成立的关系与它在它们之间成立的这一事实。事实就是任何如此的东西;所以,我是用墨水写字的,而这就是事实。我们可以说“我用墨水写字是事实”,并谈论我用墨水写字这一事实。另一方面,我、写字和墨水在这个意义上不是事实(至少表面上不是)。我们不能谈论“我这一事实”,不能谈论写字这一事实,也不能谈论墨水这一事实。对于任何一个命题,如果这个命题为真,那么它断言一个存在着的或任何如此的事实,如果这个命题为假,那么它就不做此断言。另一方面,命题的主词和谓词都必须存在,它才算是命题,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的主词和谓词就不在一个事实中结合起来。在命题“这是蓝色的”中,主词(显然[1])是这,谓词是蓝色的,而整个命题断言这是蓝色的这一事实。
在我看来,当约瑟夫先生谈到质和关系的实例时,他指的应该就是东西具有这样的质、东西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等等这些事实。因此,他所说的墙的颜色,就是指这堵墙具有那种颜色这一事实,而且这就是日常生活中这个短语通常(尽管并不总是)所表达的意思。因为如果“这堵墙的颜色是令人惊讶的”,那么,令人惊讶的可能并不是这种颜色本身(淡紫色、品红或其他可能的颜色),而是此墙有此色这一事实。如果“中锋的病是灾难性的”,那么,灾难不是由流感构成的,而是由中锋患流感这一事实构成的。
再者,很明显的是,哲学家谈论关系,例如,在讨论关系的认识时,他们真正指的是关系事实;如果一个人注意到两个东西的相似之处,那么他真正注意到的,是它们相似这一事实。
那么,我希望大家都同意,约瑟夫先生所说的一种质的一个实例,通常是指一个事实,即某个东西具有这种质。如果“实例”一词的使用没有因为它经常用作另外一种非常不同的意义而引起误导性的联想,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不把这称为这种质的一个实例;我想,约瑟夫先生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也没有意识到两种非常不同的意义所带来的这种含混。因为他说的好像牛都是牛性(cowhood)的实例(第11页),而这里所说的实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因为,如果说牛都是牛性的实例,那就是说,一种特征(牛性)的实例就是具有这种特征的东西(牛);在实例的这个意义上,红色的实例将是红色的东西,例如,红色的窗帘,红色的绑带,等等。很明显,实例的这种用法不同于另一种用法,在那种用法中,实例指的都是事实,即东西是红色的。这种差别之所以没有被发现,乃是因为,红窗帘与红的关系正如牛与牛性的关系,这一事实却被我们说这头牛是一头牛(the cow is a cow)但这个窗帘是红的(而不是一个红的,a red)所掩盖。但是,即使我们完全放弃第二种、对我来说更熟悉的实例用法,即牛性的实例就是牛,约瑟夫先生的第一种实例用法也导致了对命题及其词项的基本错误看法。对于他所说的红色的一个实例,这是红色的这一事实是整个命题所断言的,而不是它的谓词所表示的。谓词并非这个是红色的这一事实,而只是红色的,并且在“这是红色的”和“那是红色的”中都是一样的,当然,这是红色的这一事实和那是红色的这一事实是不同的。
我不能对约瑟夫先生关于基数的那些评论不置可否,虽然我认为,讨论它们对普遍对象问题不会有多大启发。他从循环性角度攻击了把一个数定义为一个由类组成的类,可我一直无法确切地发现,循环性出现在哪个阶段。让我们一步一步来理解这个定义。我们首先定义类的相似性。当两个类之间存在一个一一关系,其定义域是一个类、反域是另外一个类的时候,我们就称这两个类是相似的。定义的这一部分是康托尔的工作,无穷集合的整个理论都以它为基础;它不是用数来定义相似性,而是用一一关系这个概念来定义,从《数学原理》中可以看出,它们的定义域和反域都没有涉及到数这个概念。接下来,我们将一个类的数定义为在刚刚定义的相似性意义上与它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这里面没有循环的东西。最后,我们称一个数为一个类的数;因此,数是一个相对的词语,正如像父亲这个词一样;一个父亲总是一个孩子的父亲。在约瑟夫先生的论证中,就我的理解而言,到此为止,他对这些定义并无异议。他似乎允许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所有类所组成的类是一个有效的概念,但他问,是什么把十二个类的类和三个类的类区分开来,它们都是由类似于一个给定的类的所有类所组成的。当然,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在数的定义中,而在3和12这些特殊的数的定义中。它们可以用1和+3定义为1 + 1 + 1,12也做类似处理;1是存在的类的一个类A,使得如果x和y是A的任何元素那么x等同于y。m + n是一个类的数,这个类由没有共同元素的m中的一个元素和n中的一个元素组成。
对于这些定义,不可能有任何合理的例外,而约瑟夫之所以反对这一理论,乃是因为他没有充分遵循这一理论。就它是循环的而言,他的反对停留于此。他似乎还表示反对,认为它是荒谬的。“就像一个基数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那样,我们也可以说一头牛是所有与一只给定的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但这两种说法并不是平行的。至于平行的东西,首先来看合理的两个例子,“牛的类是所有与一只给定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3这个数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其次来看荒谬的两个例子,“一头牛是所有与一只给定的动物相似的动物所组成的类”,“一个三元组是所有与一个给定的类相似的类所组成的类”。约瑟夫先生可能还会说,这个定义可以更完善,我们可以把2定义为二元类共有的数字特征;例如,作为具有不同元素x、y的类的特征,使得任何元素w都等同于x或等同于y。这是一个二元类而非任何其他类的特征,我们可以对任何其他有穷数都构造类似的定义。但是,我们不能在沿着这样的思路给数下一个一般的定义,对于无穷数,除非我们用相似性方法来定义它们,否则我们是绝对无能为力的。至于约瑟夫先生所质疑的这些定义的效用性,无理数理论,虽然被他归为同一个范畴,是最近大量工作的基础,并且如前面所提到的,无穷集合的理论完全建立在相似性的定义之上。
在他论文的其余部分,约瑟夫先生指出了逻辑原子论哲学中的各种困难,如果他能更好地理解它,这些困难就会消失。例如,对罗素先生来说,没有必要认为所有的分类都是通过传递对称关系来进行;东西也可以因为具有(字面上相同的)质而成为一个种类。同样,相似性并不是一种关系的名称,而是许多传递且对称的关系的统称。如果关系是传递的、禁对称的和连接的,那么它们就会产生序列;如果约瑟夫先生查阅一下这些词项的定义,他就会发现,它们本身并不是关系的形容词,而是关于这种关系所结合的成对词项的陈述。至于为什么“左边的一个”不能产生一个明确的序列,主要原因在于它根本不是一个二元关系,除非是一个参照位置已经确定。“a是b左边的一个”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就像“a很遥远”那样。正如我们需要知道a距离什么东西是遥远的,我们也需要知道,根据什么样的视角认为a在b的左边。镜子中的左右为什么是颠倒的,而上下则不是?约瑟夫先生的问题就像是这样的问题。
最后,他提出了变元这个基本问题。我不能为《数学原理》中关于变元的所有观点辩护,但我相信关于变元的真相很简单,与约瑟夫先生的观点直接相反。所有的变元都是表面变元(apparent variables)[2];因此,我们不必解释变元本身的含义,而只需解释变元与前缀联在一起时的意思;我们把解释为是对所有形如的命题的简洁断言。因此,x是一个符号,像“琼斯”一样,它不是在不同的场合意味着许多不同的东西,而是同时意味着许多不同的东西;也就是说,所有那些其名称可以有意义地填写为的主目的东西。对于x是一个可变东西的名称这种说法,我只能认为是无稽之谈。
最后,我想谈谈我自己的立场。在我写那篇文章的时候,我确信,通过实际的分析是不可能发现原子命题的。对于这一点,我现在非常怀疑,所以,我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不可以被发现是R1(x)、R2(x, y)、R3(x, y, z)等表示的一系列形式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在这种情况下,正如罗素先生所建议的,我们可以将个体定义为可以在任何这些形式的命题中出现的词项,将普遍对象定义为只能在一种形式中出现的词项。我承认,这是可以被发现的,但是,由于还没有人能确定存在什么样的原子命题,所以,它不能被肯定地断言,也缺乏对它有利的强大假设,因为我认为,我论文中的论证所确立的,是这类命题不能被先验地认识。
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像罗素先生他们那样的哲学家们都认为,虽然他们不知道命题可以被分析成什么终极词项,但这些词项必须被划分为普遍对象和特殊对象,也就是哲学研究中所使用的范畴,仿佛它们的适用性是先验地确实如此。这种确实性似乎主要来自于这样一种假设,即终极对象之间必然有区别,类似于人们所感到的存在于苏格拉底与聪明的这些词项之间的区别;要弄清这一点是否合理,类似于罗素先生的体系中对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所做的区分,我们必须弄清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区别。
如果我们考虑罗素先生在《数学原理》第二版导言中所阐述的逻辑体系的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出他对特殊对象和普遍对象的处理有何不同。我们发现,普遍对象总是作为命题函项出现,用来确定命题的值域,特别是函项fx的值域,以及函项的函项(其中为变元)的值域。个体也用于确定命题的值域,但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一个主值域,即个体(为变元)的函项的值域。正如罗素先生所指出的,我们可以通过使用可变的(variable)质来缩小值域,但我们没有必要这样做。现在,个体与普遍对象在他的体系中起作用方式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此,由于我们发现在苏格拉底与聪明的之间也有一种完全相似的区别,我们很可能在这里就找到了问题的本质。就像罗素先生体系中的x一样,聪明的决定了较窄的命题值域“x是聪明的”和较宽的命题值域“(聪明的)”,其中最后一个值域包括聪明的出现于其中的所有命题。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只被用来确定它以任何方式出现于其中的较宽的命题值域;我们没有精确的方法来找出任何较窄的值域。我们不能使之局限在苏格拉底作为主词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命题来找出这个较窄值域,因为在苏格拉底出现于其中的任何命题中,他都可以被视为主词,而我们总是可以把这个命题看作是“……,这对苏格拉来说是真的”(It is true of Socrates that …)。关键是,对于苏格拉底,缺失的是较窄值域,而不是像约瑟夫先生要我说的,是较宽值域。
我选为例子的命题似乎在我不太理解的方式上误导了约瑟夫先生。我举的命题例子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不是聪明的”。在这个命题中,聪明的不是作为谓词而是以其他方式出现的。我之所以选择这个例子,是因为它说明了一个观点,但由于与这个观点密切相关的棘手争议,我又没有明确提到这个观点;换句话说,聪明的不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一个命题,如果并非总是、无论如何它也通常是一个以聪明的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命题(以及聪明的根本不作为谓词出现于其中的其他可能的命题)的真值函项。因此,“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不是聪明的”是“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柏拉图是聪明的”的真值函项,约瑟夫先生的例子也是如此。“没有人记得那个可怜的聪明人”是“他(这个人)是聪明的”和其他不包含聪明的即“他是可怜的”、“他是一个人”、“没有人记得他”等等命题的真值函项。“聪明是稀缺的”意思是说,“使得x是聪明的成立的那些x的数量很少”,因此是“x是聪明的”的值的真值函项,尽管要证明这一点会花费太长时间。罗素先生会说,“聪明的”出现于其中的任何命题都是如此,我倾向于同意他的观点。但是这个问题很难,我现在不想讨论它,所以我只说通常情况是这样。通常情况下,如果聪明的出现在一个命题中,那么它是“x是聪明的”的一部分,后者又是该命题的一部分。因此,聪明的显得是不完整的、非实质的,本质上是另一个东西的谓词。
然而,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这种差别是虚幻的,因为可以证明,在理论上可以对苏格拉底做出类似的较窄值域,尽管我们从来没有必要去看到这一点。然而,一旦看到了这一事实,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之间的区别就消失了,我们开始像怀特海博士一样把苏格拉底称为一个形容词。如果你认为,所有或几乎所有关于实质对象(material objects)的命题都是关于它们在事体(event)中的位置的命题的真值函项,那么,在我看来,你就会把实质对象视为事体的形容词。因为这就是形容词和实质词之间区别的真正意义。我并不是说,这种区别是由于对命题值域的差别的明确反思而产生的,而是说,这种模模糊糊地感觉到的差别才是这种区别的来源。我的观点在怀特海博士的情形中得到了显著的证实,他把实质对象以上述方式比作聪明的,然后宣称它们是形容词。
[1] 我说显然是因为我认为进一步的分析是可能的。
[2]“表面变元”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被量词所约束的“约束变元”(bounded variables)。——中译者
作者简介:弗兰克·普伦普顿·拉姆齐(F. P. Ramsey,1903~1930),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和经济学家。本文译自约瑟夫(H. W. B. Joseph)、拉姆齐和布雷斯韦特(R. B. Braithwaite)参与“专题讨论会:普遍对象和‘分析方法’”(Symposium: Universals and the “Method of Analysis”)后发表在《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志》增刊上(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Supplementary Volumes Vol. 6“Methods of Analysis”,1926,pp. 1-38)的三篇论文中的第二篇、即拉姆齐撰写的部分。1930年1月,拉姆齐去世。1931年,拉姆齐这篇论文的部分内容(倒数第五、四、三、一段)被布雷斯韦特以《前一篇论文的注释(1926年)》为题置于论文《普遍对象》(Universals)之后,编入拉姆齐文集《数学基础和其他逻辑论文》(F. P. Ramsey: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other Logical Essays,edited by R. B. Braithwaite,with a preface by G. E. Moore,London:Kegan Paul,1931);1990年出版的拉姆齐文集《哲学论文》(F. P. Ramsey:Philosophical Papers,edited by D. H. Mello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沿袭了这一方式。国内学界对“universal(s)”的译法有“共相”(金岳霖)、“普遍,共相”(吴寿彭)、“普遍的东西”(王路)等等,相应地,对“paticular(s)”的译法也有“殊相”(金岳霖)、“特殊的东西”(王路)等等。这里把“a universal”、“universal”和“universals”都译为“普遍对象”,而“a particular”、“particular”和“particulars”都译为“特殊对象”,是和马明辉教授的讨论结果。“subject”和“predicate”在语言学和逻辑学中都分别统一译成了“主词”和“谓词”。译文《普遍对象》已经发表在2021年第6期《世界哲学》。在翻译时,译者参考了前述文集和以下文献:(1)N.-E. Sahlin:The Philosophy of F.P. Ramse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2)H. Lillehammer and D. H. Mellor,eds.:Ramsey’s Legacy,Oxford:Clarendon Press,2005;(3)C. Misak:Frank Ramsey:A Sheer Excess of Pow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0。作者的译名在中文文献中有各种译法(例如,金岳霖在《论道》和《逻辑》中译为“袁梦西”、王路在译文《真之实质》中译为“拉姆塞”,等等),这里译为“拉姆齐”,是取自胡作玄和邓明立的译法,他们发表于《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年第3期)的论文“名冠数学理论的哲人——弗兰克·拉姆齐”中,第75页对译名有简略的说明:“拉姆齐这个姓就是来自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家族,由于拼写方法的演变,到18世纪分成拉姆塞(Ramsay)和拉姆齐(Ramsey),其实,他们的发音完全一样,我们为了方便才在译名上加以区别。”在这些文献的基础上,译者添加了摘要和关键词。一并致谢!——中译者
原载:《人文》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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