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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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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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伦理以追求国家之善为价值目标, 其内涵体现于国家核心价值观之中, 其品质与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今世界, 国家依旧是公民赖以生存及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最有效的社会组织。对公民来说, 国家伦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普遍本质的相互关系。爱国主义体现在公民将自身视为国家成员并赞同国家的文化理念、价值追求、统一目标, 对国家公共利益理性理解, 对国家事务密切关注并热心参与。爱国主义是一种对国家利益维护与尊崇的高尚道德精神, 公民也由此获得一种与国家公共存在一体化的价值皈依。爱国主义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遭遇严重挑战, 我们既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所谓“普世伦理”, 也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是公民的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 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对国家的诠释有很多维度, 内容也各异, 一般是将其作为政治地理学名词, 或者是作为一种政治实体来看待。从广义角度解释, 其为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和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解释, 其为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事实上, 国家不仅是政治层面的组织结构, 还是有着伦理价值追求的共同体。或者说, 它既是政治实体, 也是伦理实体。
国家伦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普遍本质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如何在公共本质意义上与公民建立伦理关联, 二是个人如何以公民身份与国家建立伦理关系。国家伦理既要有国家对其自身普遍性及其对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自觉, 也要有公民权利意识之自觉及其对国家责任意识的自觉。公民的国家伦理指向公民的伦理造诣, 表现为公民的爱国主义道德精神。
一、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
国家伦理以追求国家之善为其价值目标。公民的国家伦理认同建立在国家伦理之善的基础上。国家伦理之善体现在国家能够表达公民的共同意志, 保障公民生存发展的权益, 维护公民的生命价值尊严, 实现公民的价值意义等方面。国家应保障人们赖以生存的疆土等物质自然资源。尽管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加强, 国际社会各种援助及资源共享的可能性增大, 但现实中人们生存与发展的资源根本上还是依赖于其所在的国家来保障。国家应通过行政、教育体系等, 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对公民来说, 国家是公民权益的最高保卫者。
1. 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与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相关
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与其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从国家治理结构的“统治-管理-新公共服务”三个历史性进程中可见一斑。
统治阶段的国家治理结构体现为等级制度, 统治阶层垄断了社会物质资料、暴力工具、荣誉等资源, 更多的普通劳动者则是群氓, 与统治者是人身依附的主奴关系。这种国家体制服务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民众的根本利益。
管理阶段的国家治理结构是因大工业发展而形成的以效率为目的诉诸合理性要求的产物。迫于生产管理合理化过程需要, 政府职能由统治转向管理, 通过行政结构的层级化、责任分割的合理化、行政事务的专门化和各种行政人员职责的履行使整个国家行政机器有效运转。这类技术化合理化转型, 虽有效地促进了事务管理, 但却也渐渐将人丰富的自主性遮蔽, 使精神性存在的国家走向机械工具性存在。人们因事相关联, 而排斥情感、信念、自由决断的意志;善被规则化, 被视为“有效”, 良心不再被宣扬;责任规程化, 行政行为渐失伦理性。这一阶段代替统治的国家治理是一种官僚体制的管理体系。虽然它在形式上使政治权力以民主的方式体现为公共性, 但由于其科层制官僚化的膨胀, 导致权力公共性异化。这种异化体现在国家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 为社会提供内外秩序保障演变成为官僚利益集团服务, 并与民争利。国家伦理性的恢复必须走向新的层次, 即“新公共服务行政”。
“服务”本身就是国家行政伦理的理念, 也是国家的伦理品格所在。加一“新”字, 则是为了凸显国家伦理理念发展的辩证过程。“新公共服务行政”是国家治理扬弃统治和管理阶段后的伦理性体现。它要求政府理解并尊重社会每个人都应拥有的基本平等权利, 承认每个人不可让渡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国家政府在尊重和保卫个人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为社会增进财富, 为各种善提供保障。国家伦理的普遍性或责任意识的自觉通过国家的服务性体现出来。国家在通过保证各种公共政策措施争取各种社会之善的过程中拥有正当性1。这种公共性和正当性体现着国家的伦理性, 离不开公民的国家伦理关怀。
2. 国家核心价值观凸显国家伦理之善
国家伦理之善从历史维度上看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而其伦理品格或基本内涵则内蕴于国家核心价值观之中。价值观是人们对应该提倡哪些价值、以什么为评价标准的看法。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对于国家、社会及个人社会活动或生活所应有的、最基本的、共同诉求的价值取向或评判标准。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在国家层面上公民认同并诉求的价值取向。虽然现实社会价值是多元化的, 但国家伦理因其“国家之善”而能探索出主流的共识, 在多元、多变和多样的价值观、道德观中探索并建构起有超越功能的价值共识、道德核心, 并以此核心共识构筑, 以国家制度及规范性力量促进社会伦理的公序产生和发展;而公民也因为认同此共识核心成为爱国之人民。
当代中国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就表达了在当代国际环境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应该提倡的对社会文明发展, 尤其是对我们国家发展有基础性、方向性意义的价值目标诉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 高度概括国家发展目标、国家制度属性和中华文明内在特质, 契合人类文明发展之规律, 凝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精神价值基础, 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应有的价值追求、独特精神风貌。
“富强”, 是国家的经济核心价值观, 富为民之本、强为国之基, 人民富足、国家强盛是全国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 也是核心价值观的首善。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尤其是经济基础发展的、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最终决定性力量的社会规律的内在必然要求, 更是中华民族近代屈辱历史的现实发展要求。能够被广大公民认同和践行的价值观显然不可能与落后、贫瘠相联系。近代, 中华民族曾经积贫积弱, 备受列强欺凌, 民众陷入水深火热的苦难深渊。救亡图存、实现国家富强便成为中华儿女们共同的、执着的夙愿, 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 总体上实现了小康, 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 对物质文化生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富强为人民富裕提供根本保障, 人民过上富裕、安宁、幸福的生活则是国家富强的目标。“富强”作为国家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基础与历史自觉。
“民主”是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潮流。它体现了得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的政治理想, 既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 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涵, 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当然, 民主的社会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艰难探索的过程。我们既要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本质上的虚伪, 但也要在技术层面上借鉴其可学习之处。我们还要认识到现实中有些对民主建设的误解和思想禁锢, 牢记“没有民主, 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 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3。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跳出“周期率”和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辩证统一, 既是当代中国民主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样态, 也是其价值优越性所在。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国家核心价值观的“文明”与富强、民主、和谐并列, 从文化方面规定国家发展目标, 其内涵主要指向以文怀人、以文化人, 它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 将推动“文明型国家”的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简单的“富强梦”, 更是“文明复兴梦”, 不是单指国内生产总值 (GDP) 之类的硬实力发展, 还包括了民族国家的意义系统、制度体系的确立以及一种新发展道路、文明样式的被认同。这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精神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体现。
“和谐”是指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协调、稳定、理想的状态, 要求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 国家长治久安。它是源自中华文化传统的价值范畴, 是表达中华民族的人与社会融洽、人与人和睦、人与自我平衡、人与自然协调等和平发展目的的总体性概念, 要求中国与外国交流合作、共赢互利, 也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标准的普遍性原则, 是人类理想社会的目标。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 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重要保障, 是人民真正享受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各自包含着具体内容, 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是国家核心利益的体现, 是国家伦理之善的表达, 也是公民的社会理想和价值目标共识, 是国家对“什么样的国家是好的”和“好的国家如何建立起来并得到更好发展”等问题的回应。它是公民国家认同的自觉追求, 是民族国家多元一体的共同伦理观和公民与国家之间伦理关联的价值共识。
公民的国家伦理皈依不只是因其有民族历史文化积淀的情感记忆和文化心理建构基础, 本质上, 它诉诸的是公民认同国家具有政治共同体之善而产生的特定的情感纽带、文化礼序、社会价值认同, 并因此使公民由“小我”的价值观走向“大我”或“我们”的共有价值观, 确立以国家为最高原则的道德。这种道德精神即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
二、爱国主义:公民的国家伦理精神
爱国主义是个体以公民身份对国家伦理本质的自觉意识、实践精神、道德追求。它体现了公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 揭示了公民对国家的依存关系, 表达公民对自己赖以生存的故土家园、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在此, 国家政权是祖国利益的管理者和具体化身。相应的, 爱国主义也不是抽象的概念, 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爱国主义的朴素感情在各民族国家的历史实践过程中, 逐步系统化、理论化, 并渗透到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之中, 上升为一种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成为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法律规范, 成为人们普遍认同、国家推崇褒扬的爱国主义精神。
1. 爱国主义作为国家伦理精神的特点
爱国主义作为公民的国家伦理精神, 既诉诸理性的思维形态、认知形态, 又体现伦理的实践形态, 它深刻而又形象地凸显出国家伦理的理性与主体能动性。其特点体现为:
一是公民个体作为“单一物”与国家“普遍物”的统一性。“单一物”“普遍物”是伦理的两个基本要素。“普遍物”既是“单一物”的公共本质或共性所在, 也是“单一物”的共体。但是, 伦理的本质并不简单地就是“普遍物”本身, 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并不是这个国家中的公民彼此间的交往关系, 而是作为国家公民这个“单一物”, 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组织这个“实体”之间关系的统一, 是公民以民族国家为目的和内容的道德精神。
二是实体性。实体, 在西方哲学中既可指共同体, 亦可指共同体内在本质。在黑格尔哲学中, “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 是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意识, 也是伦理本质所在。“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 换句话说, 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 或者说, 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4。“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统一体就是实体。“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意识”5, 所以, 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国家伦理实体性, 是公民特殊个体性与国家共同体普遍性的具体辩证统一体, 公民由此获得与国家公共存在一体化的价值皈依。
三是精神性。实体的本质规定就是精神, 伦理则是这个本质及其现象的表现形态。国家伦理表现形式既是其意识, 也有其行为意志冲动, 整体体现为公民的实践品质或伦理精神感。“伦理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 (意识到了其自身) 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 就是精神。”6在黑格尔看来, 伦理实体也即精神性本质, “精神本身”即是“伦理现实”。这种论述有其客观唯心主义性质, 因为毕竟伦理也是客观的现实存在, 但将伦理与“精神”相连却是合理的。国家伦理是公民伦理精神的实践运动, 是在公民“精神中存在的感觉”7, 它通过公民的道德实践体现。爱国主义便是公民国家伦理认同、皈依的道德精神体现。这种道德精神的外在集中表现就是其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
民族自尊心, 是公民在认同基础上对国家的尊重、维护之情, 它既是道德情感, 也是道德准则。它坚持民族平等, 反对任何外来歧视、压迫或侵犯, 维护本民族国家的独立、尊严及荣誉, 是捍卫国家利益的强烈社会责任意识与行为准则, 是民族气节所在。“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以热爱祖国, 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 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8民族自信心, 是公民对本民族国家能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信心。它建立于公民对民族国家的积极、肯定的认识和评价基础上, 既看到本民族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平等地位, 也看到本民族国家的生存发展能力及其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独特的价值意义所在。民族自豪感, 是公民认同本民族国家的灿烂文化和历史传统并引以为豪的情感体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三者之间内容相互关联, 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伦理认同, 是继承和弘扬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传统美德, 自觉将个人命运与民族国家的兴衰发展相关联, 助推国家强盛的爱国情怀与道德精神。
2. 国家的缺陷不影响公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国家伦理之善能够获得公民的广泛信任和支持, 从而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相反, 如果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偏袒部分人, 谋取特殊利益甚至横征暴敛, 则会使公民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 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则会削弱公民的爱国热情。然而, 国家的缺陷不应该影响公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相反, 它更可激发起公民的爱国精神, 为实现国家之善而热心关注、积极投入、勇于担当国家事务。
黑格尔认为, 作为“地上的神物”, 现实中的国家不是凭空虚构的纯粹抽象理性的事物, 其虽有最高的伦理性, 却是立足于各种任性、偶然的欲望和利益之中的, 必然因此会受到它们的影响和制约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9。这种缺陷体现为公共权力本身的矛盾性:一是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有较大的支配能力, 有对舆论和信息的最大控制力。这种较大的支配权实际上使政府成为统辖社会、高于社会的一个机构, 这种地位容易使政府遗忘其真正的公共服务的性质。二是对个人、社会团体来说, 这种公共权力居强势地位, 有腐败的可能。三是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是通过具体的个体执行的——而个体不可能是纯粹理性者, 而是有欲望、意志、激情等的存在者, 他们可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持有公共权力的个体较一般人有更大的优势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支配权进行寻租。这些公共权力机构所具有的结构上或存在性质上的特点可能造成政府腐败或功能无法合理发挥。
但具爱国主义精神的公民却不能因现实中国家的种种缺陷而认为“祖国不可爱”并否认自己应担当的责任。相反, 政治伦理中的不足恰恰需要公民凭借责任良心、知识智慧, 通过参政议政促进国家政府制定政策的合理化和行政的合法化。美国学者雅诺斯基认为, 负责任的爱国主义公式是:我是X国公民。当我认为X国政策大体正确时, 我支持它们。相反, 当我反对它们时, 要设法改变它们。我对X国的优缺点都有责任10。显然, 这是一种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的负责任的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在这里, 国家的普遍意志和权威与公民们的特定自我意志是相统一的。没有公民意识, 没有国民广泛参政议政的国家, 是一个尚未展现自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国家。如果公民们不能通过参政议政来行使自己的意志, 就只能让少数权力拥有者来行使自己的意志以制定政策。这样的国家实际上是将其成员分裂为两大部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如此, 公民们就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正义也就无法体现。
爱国主义精神使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展出个体与国家休戚与共的血肉联系之感。公民在尽义务的同时就是在享受权利, 因为国家这个最高的公共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同样, 国家也处于个人良心的自由衡量之下, 公民对国家政策的同意与否, 要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理性思考加以判断。如此, 才是公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 公民不能采取消极的犬儒主义态度, 不能只批评国家而不为国家的进步作贡献。
爱国主义精神是国家的内在凝聚力和维系国家公民团结的纽带。中华民族虽历经沧桑, 饱经磨难, 却在跌宕起伏中薪火相传, 绵延五千年而不断, 这令世人惊叹的生命力离不开代代传承的爱国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具体体现在维护国家统一, 反对分裂;忠贞报国, 抵御侵略;身在异邦也情系炎黄;开发大好河山, 创造文明等方面。它形成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 并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数千年传承的民族精神之核心, 也是新中国公民个体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诉求。
三、爱国主义精神面临的挑战:全球化与霸权主义文化
爱国主义精神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世界遇到了强大的挑战。所谓经济全球化, 是指生产要素突破国家的界限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和配置, 是使不同国家的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11。经济全球化引发国际政治、文化等方面交往深化, 对现有的民族国家体系也造成极大的挑战。主权国家不得不小心应对全球经济形势, 不少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许多国际协议要求各个国家承诺放松管制, 文化的多元主义也不断侵蚀着民族国家的权威。为此, 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断言:民族国家“已成了一个危险的时代错误”12。问题也由此产生:民族国家是否过时了?爱国主义是否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体现?
经济全球化由西方发达国家引发, 随其经济全球化的强势推进, 文化帝国主义也开始扩散, 西方国家也试图将其特定的社会体系扩散到全球各地, 推动文化的全球化, 提倡所谓的“普世伦理”。“民族国家主权过时论”实质是文化强权或文化帝国主义的思维, 其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地区文化同一性削弱或文化独立性丧失。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弱小国家如果因此淡化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 就会产生民族虚无主义, 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也会弱化。而西方经济强国试图借着“普世伦理”论调, 高举“人权高于主权”的所谓人道主义大旗干涉别国内政, 实现自身霸权。这种“普世伦理”或文化霸权主义实质上就是那些强国为其国家利益的扩张铺平道路而已。
真正的“普世伦理”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全球化时代人类追求的道德共识, 应该是一种底线伦理。它应该包括全球化时代的各民族国家合作共赢、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发展追求和人类关怀;它应该引导全球正义而不是变成强权政治或既得利益者因利益驱动而利用的宣传工具, 否则它也就不能被所有国家认可与接受。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共识恰恰与这些发达国家霸权主义论调相反:坚持文化多元性, 不仅代表一种理性、一种价值, 还代表一种信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世界文化报告》中指出了坚持文化多元性的七大根据:第一, 文化多元性作为人类精神创造性的一种表达, 它本身就具有价值。第二, 它为平等、人权和自决权原则所要求。第三, 类似于生物的多样性, 文化多元性可以帮助人类适应世界有限的环境资源。在这一背景下多元性与可持续性相连。第四, 文化多元性是反对政治与经济的依赖和压迫的需要。第五, 从美学上讲, 文化多元性呈现一种不同文化的系列, 令人愉悦。第六, 文化多元性启迪人们的思想。第七, 文化多元性可以储存好的和有用的做事方法, 储存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13。因此, 文化多元性、伦理精神多元性的坚持和发展, 是人类必须确立的关于全球化的基本文化立场。人类应当承认“他者”, 尊重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 忠诚于其自身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同时也承认他人对其民族国家的忠诚14。文化霸权主义将影响到现实中各民族国家间的伦理认同及其彼此尊重。如果放弃文化多元性, 理性将缺少反思意识, 价值将缺少批判主体。所以, 恰恰是失去民族国家之根的、所谓没有国界的世界主义犯了“时代错误”。
实际上, 我们都是作为特定社会身份的承担者而与这个世界打交道的, 当今世界最重要、也最具实力保障个体权益发展的依旧是民族国家共同体。民族国家在对本国公民承担特殊义务的同时, 在解决诸如经济不平等等许多全球性问题的时候同样也是最具执行力、具不可替代的共同体组织。民族国家没有过时, 其可以推动人们对其个体独特性的尊重维护各民族国家合作共赢、共享发展的伦理价值共识。在全球化背景下, 当代中国的爱国主义依旧是公民国家伦理的价值皈依。
【注释】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263页。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3页。
3《列宁全集》 (第28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168页。
4[2][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下) , 贺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8-9页, 第8-9页, 第2页。
5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287页。
6《邓小平文选》 (第3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3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256页。
8[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 柯雄译,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第90页。
9陈享光主编:《当代中国经济》, [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第90页。
10[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 [北京]三联出版社1983年版, 第398页。
11陈享光主编:《当代中国经济》, [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第333页。
12Michael Walzer, Thinking Politically: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David Miller,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33.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 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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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伦理以追求国家之善为价值目标, 其内涵体现于国家核心价值观之中, 其品质与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今世界, 国家依旧是公民赖以生存及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最有效的社会组织。对公民来说, 国家伦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普遍本质的相互关系。爱国主义体现在公民将自身视为国家成员并赞同国家的文化理念、价值追求、统一目标, 对国家公共利益理性理解, 对国家事务密切关注并热心参与。爱国主义是一种对国家利益维护与尊崇的高尚道德精神, 公民也由此获得一种与国家公共存在一体化的价值皈依。爱国主义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遭遇严重挑战, 我们既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所谓“普世伦理”, 也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伟大旗帜。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是公民的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 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
对国家的诠释有很多维度, 内容也各异, 一般是将其作为政治地理学名词, 或者是作为一种政治实体来看待。从广义角度解释, 其为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和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解释, 其为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事实上, 国家不仅是政治层面的组织结构, 还是有着伦理价值追求的共同体。或者说, 它既是政治实体, 也是伦理实体。
国家伦理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普遍本质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如何在公共本质意义上与公民建立伦理关联, 二是个人如何以公民身份与国家建立伦理关系。国家伦理既要有国家对其自身普遍性及其对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自觉, 也要有公民权利意识之自觉及其对国家责任意识的自觉。公民的国家伦理指向公民的伦理造诣, 表现为公民的爱国主义道德精神。
一、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
国家伦理以追求国家之善为其价值目标。公民的国家伦理认同建立在国家伦理之善的基础上。国家伦理之善体现在国家能够表达公民的共同意志, 保障公民生存发展的权益, 维护公民的生命价值尊严, 实现公民的价值意义等方面。国家应保障人们赖以生存的疆土等物质自然资源。尽管随着国家间交往的加强, 国际社会各种援助及资源共享的可能性增大, 但现实中人们生存与发展的资源根本上还是依赖于其所在的国家来保障。国家应通过行政、教育体系等, 保障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对公民来说, 国家是公民权益的最高保卫者。
1. 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与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相关
公民的国家伦理之善与其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从国家治理结构的“统治-管理-新公共服务”三个历史性进程中可见一斑。
统治阶段的国家治理结构体现为等级制度, 统治阶层垄断了社会物质资料、暴力工具、荣誉等资源, 更多的普通劳动者则是群氓, 与统治者是人身依附的主奴关系。这种国家体制服务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民众的根本利益。
管理阶段的国家治理结构是因大工业发展而形成的以效率为目的诉诸合理性要求的产物。迫于生产管理合理化过程需要, 政府职能由统治转向管理, 通过行政结构的层级化、责任分割的合理化、行政事务的专门化和各种行政人员职责的履行使整个国家行政机器有效运转。这类技术化合理化转型, 虽有效地促进了事务管理, 但却也渐渐将人丰富的自主性遮蔽, 使精神性存在的国家走向机械工具性存在。人们因事相关联, 而排斥情感、信念、自由决断的意志;善被规则化, 被视为“有效”, 良心不再被宣扬;责任规程化, 行政行为渐失伦理性。这一阶段代替统治的国家治理是一种官僚体制的管理体系。虽然它在形式上使政治权力以民主的方式体现为公共性, 但由于其科层制官僚化的膨胀, 导致权力公共性异化。这种异化体现在国家从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 为社会提供内外秩序保障演变成为官僚利益集团服务, 并与民争利。国家伦理性的恢复必须走向新的层次, 即“新公共服务行政”。
“服务”本身就是国家行政伦理的理念, 也是国家的伦理品格所在。加一“新”字, 则是为了凸显国家伦理理念发展的辩证过程。“新公共服务行政”是国家治理扬弃统治和管理阶段后的伦理性体现。它要求政府理解并尊重社会每个人都应拥有的基本平等权利, 承认每个人不可让渡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国家政府在尊重和保卫个人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为社会增进财富, 为各种善提供保障。国家伦理的普遍性或责任意识的自觉通过国家的服务性体现出来。国家在通过保证各种公共政策措施争取各种社会之善的过程中拥有正当性1。这种公共性和正当性体现着国家的伦理性, 离不开公民的国家伦理关怀。
2. 国家核心价值观凸显国家伦理之善
国家伦理之善从历史维度上看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发展, 而其伦理品格或基本内涵则内蕴于国家核心价值观之中。价值观是人们对应该提倡哪些价值、以什么为评价标准的看法。核心价值观是人们对于国家、社会及个人社会活动或生活所应有的、最基本的、共同诉求的价值取向或评判标准。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在国家层面上公民认同并诉求的价值取向。虽然现实社会价值是多元化的, 但国家伦理因其“国家之善”而能探索出主流的共识, 在多元、多变和多样的价值观、道德观中探索并建构起有超越功能的价值共识、道德核心, 并以此核心共识构筑, 以国家制度及规范性力量促进社会伦理的公序产生和发展;而公民也因为认同此共识核心成为爱国之人民。
当代中国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就表达了在当代国际环境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应该提倡的对社会文明发展, 尤其是对我们国家发展有基础性、方向性意义的价值目标诉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 高度概括国家发展目标、国家制度属性和中华文明内在特质, 契合人类文明发展之规律, 凝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精神价值基础, 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应有的价值追求、独特精神风貌。
“富强”, 是国家的经济核心价值观, 富为民之本、强为国之基, 人民富足、国家强盛是全国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 也是核心价值观的首善。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尤其是经济基础发展的、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最终决定性力量的社会规律的内在必然要求, 更是中华民族近代屈辱历史的现实发展要求。能够被广大公民认同和践行的价值观显然不可能与落后、贫瘠相联系。近代, 中华民族曾经积贫积弱, 备受列强欺凌, 民众陷入水深火热的苦难深渊。救亡图存、实现国家富强便成为中华儿女们共同的、执着的夙愿, 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 总体上实现了小康, 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 对物质文化生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富强为人民富裕提供根本保障, 人民过上富裕、安宁、幸福的生活则是国家富强的目标。“富强”作为国家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基础与历史自觉。
“民主”是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潮流。它体现了得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同的政治理想, 既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 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涵, 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当然, 民主的社会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艰难探索的过程。我们既要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本质上的虚伪, 但也要在技术层面上借鉴其可学习之处。我们还要认识到现实中有些对民主建设的误解和思想禁锢, 牢记“没有民主, 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 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3。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跳出“周期率”和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辩证统一, 既是当代中国民主核心价值观的真实样态, 也是其价值优越性所在。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国家核心价值观的“文明”与富强、民主、和谐并列, 从文化方面规定国家发展目标, 其内涵主要指向以文怀人、以文化人, 它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 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 将推动“文明型国家”的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是简单的“富强梦”, 更是“文明复兴梦”, 不是单指国内生产总值 (GDP) 之类的硬实力发展, 还包括了民族国家的意义系统、制度体系的确立以及一种新发展道路、文明样式的被认同。这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精神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体现。
“和谐”是指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协调、稳定、理想的状态, 要求人民安居乐业, 社会安定有序, 国家长治久安。它是源自中华文化传统的价值范畴, 是表达中华民族的人与社会融洽、人与人和睦、人与自我平衡、人与自然协调等和平发展目的的总体性概念, 要求中国与外国交流合作、共赢互利, 也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标准的普遍性原则, 是人类理想社会的目标。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 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重要保障, 是人民真正享受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各自包含着具体内容, 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是国家核心利益的体现, 是国家伦理之善的表达, 也是公民的社会理想和价值目标共识, 是国家对“什么样的国家是好的”和“好的国家如何建立起来并得到更好发展”等问题的回应。它是公民国家认同的自觉追求, 是民族国家多元一体的共同伦理观和公民与国家之间伦理关联的价值共识。
公民的国家伦理皈依不只是因其有民族历史文化积淀的情感记忆和文化心理建构基础, 本质上, 它诉诸的是公民认同国家具有政治共同体之善而产生的特定的情感纽带、文化礼序、社会价值认同, 并因此使公民由“小我”的价值观走向“大我”或“我们”的共有价值观, 确立以国家为最高原则的道德。这种道德精神即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
二、爱国主义:公民的国家伦理精神
爱国主义是个体以公民身份对国家伦理本质的自觉意识、实践精神、道德追求。它体现了公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 揭示了公民对国家的依存关系, 表达公民对自己赖以生存的故土家园、民族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的统一。在此, 国家政权是祖国利益的管理者和具体化身。相应的, 爱国主义也不是抽象的概念, 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爱国主义的朴素感情在各民族国家的历史实践过程中, 逐步系统化、理论化, 并渗透到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之中, 上升为一种深刻而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成为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法律规范, 成为人们普遍认同、国家推崇褒扬的爱国主义精神。
1. 爱国主义作为国家伦理精神的特点
爱国主义作为公民的国家伦理精神, 既诉诸理性的思维形态、认知形态, 又体现伦理的实践形态, 它深刻而又形象地凸显出国家伦理的理性与主体能动性。其特点体现为:
一是公民个体作为“单一物”与国家“普遍物”的统一性。“单一物”“普遍物”是伦理的两个基本要素。“普遍物”既是“单一物”的公共本质或共性所在, 也是“单一物”的共体。但是, 伦理的本质并不简单地就是“普遍物”本身, 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并不是这个国家中的公民彼此间的交往关系, 而是作为国家公民这个“单一物”, 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组织这个“实体”之间关系的统一, 是公民以民族国家为目的和内容的道德精神。
二是实体性。实体, 在西方哲学中既可指共同体, 亦可指共同体内在本质。在黑格尔哲学中, “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 是具有普遍性的共同体意识, 也是伦理本质所在。“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 换句话说, 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 或者说, 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4。“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统一体就是实体。“伦理的自我意识乃是实体意识”5, 所以, 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国家伦理实体性, 是公民特殊个体性与国家共同体普遍性的具体辩证统一体, 公民由此获得与国家公共存在一体化的价值皈依。
三是精神性。实体的本质规定就是精神, 伦理则是这个本质及其现象的表现形态。国家伦理表现形式既是其意识, 也有其行为意志冲动, 整体体现为公民的实践品质或伦理精神感。“伦理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 (意识到了其自身) 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 就是精神。”6在黑格尔看来, 伦理实体也即精神性本质, “精神本身”即是“伦理现实”。这种论述有其客观唯心主义性质, 因为毕竟伦理也是客观的现实存在, 但将伦理与“精神”相连却是合理的。国家伦理是公民伦理精神的实践运动, 是在公民“精神中存在的感觉”7, 它通过公民的道德实践体现。爱国主义便是公民国家伦理认同、皈依的道德精神体现。这种道德精神的外在集中表现就是其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
民族自尊心, 是公民在认同基础上对国家的尊重、维护之情, 它既是道德情感, 也是道德准则。它坚持民族平等, 反对任何外来歧视、压迫或侵犯, 维护本民族国家的独立、尊严及荣誉, 是捍卫国家利益的强烈社会责任意识与行为准则, 是民族气节所在。“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以热爱祖国, 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 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8民族自信心, 是公民对本民族国家能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信心。它建立于公民对民族国家的积极、肯定的认识和评价基础上, 既看到本民族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平等地位, 也看到本民族国家的生存发展能力及其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独特的价值意义所在。民族自豪感, 是公民认同本民族国家的灿烂文化和历史传统并引以为豪的情感体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三者之间内容相互关联, 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伦理认同, 是继承和弘扬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传统美德, 自觉将个人命运与民族国家的兴衰发展相关联, 助推国家强盛的爱国情怀与道德精神。
2. 国家的缺陷不影响公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国家伦理之善能够获得公民的广泛信任和支持, 从而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相反, 如果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偏袒部分人, 谋取特殊利益甚至横征暴敛, 则会使公民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 这种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则会削弱公民的爱国热情。然而, 国家的缺陷不应该影响公民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相反, 它更可激发起公民的爱国精神, 为实现国家之善而热心关注、积极投入、勇于担当国家事务。
黑格尔认为, 作为“地上的神物”, 现实中的国家不是凭空虚构的纯粹抽象理性的事物, 其虽有最高的伦理性, 却是立足于各种任性、偶然的欲望和利益之中的, 必然因此会受到它们的影响和制约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9。这种缺陷体现为公共权力本身的矛盾性:一是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有较大的支配能力, 有对舆论和信息的最大控制力。这种较大的支配权实际上使政府成为统辖社会、高于社会的一个机构, 这种地位容易使政府遗忘其真正的公共服务的性质。二是对个人、社会团体来说, 这种公共权力居强势地位, 有腐败的可能。三是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是通过具体的个体执行的——而个体不可能是纯粹理性者, 而是有欲望、意志、激情等的存在者, 他们可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持有公共权力的个体较一般人有更大的优势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支配权进行寻租。这些公共权力机构所具有的结构上或存在性质上的特点可能造成政府腐败或功能无法合理发挥。
但具爱国主义精神的公民却不能因现实中国家的种种缺陷而认为“祖国不可爱”并否认自己应担当的责任。相反, 政治伦理中的不足恰恰需要公民凭借责任良心、知识智慧, 通过参政议政促进国家政府制定政策的合理化和行政的合法化。美国学者雅诺斯基认为, 负责任的爱国主义公式是:我是X国公民。当我认为X国政策大体正确时, 我支持它们。相反, 当我反对它们时, 要设法改变它们。我对X国的优缺点都有责任10。显然, 这是一种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的负责任的爱国主义精神的体现。在这里, 国家的普遍意志和权威与公民们的特定自我意志是相统一的。没有公民意识, 没有国民广泛参政议政的国家, 是一个尚未展现自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国家。如果公民们不能通过参政议政来行使自己的意志, 就只能让少数权力拥有者来行使自己的意志以制定政策。这样的国家实际上是将其成员分裂为两大部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如此, 公民们就不能行使政治权利, 正义也就无法体现。
爱国主义精神使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展出个体与国家休戚与共的血肉联系之感。公民在尽义务的同时就是在享受权利, 因为国家这个最高的公共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公民的公共利益。同样, 国家也处于个人良心的自由衡量之下, 公民对国家政策的同意与否, 要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理性思考加以判断。如此, 才是公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 公民不能采取消极的犬儒主义态度, 不能只批评国家而不为国家的进步作贡献。
爱国主义精神是国家的内在凝聚力和维系国家公民团结的纽带。中华民族虽历经沧桑, 饱经磨难, 却在跌宕起伏中薪火相传, 绵延五千年而不断, 这令世人惊叹的生命力离不开代代传承的爱国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具体体现在维护国家统一, 反对分裂;忠贞报国, 抵御侵略;身在异邦也情系炎黄;开发大好河山, 创造文明等方面。它形成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 并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数千年传承的民族精神之核心, 也是新中国公民个体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诉求。
三、爱国主义精神面临的挑战:全球化与霸权主义文化
爱国主义精神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代世界遇到了强大的挑战。所谓经济全球化, 是指生产要素突破国家的界限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和配置, 是使不同国家的经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11。经济全球化引发国际政治、文化等方面交往深化, 对现有的民族国家体系也造成极大的挑战。主权国家不得不小心应对全球经济形势, 不少全球性问题也需要国际协议才能解决, 许多国际协议要求各个国家承诺放松管制, 文化的多元主义也不断侵蚀着民族国家的权威。为此, 美国学者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断言:民族国家“已成了一个危险的时代错误”12。问题也由此产生:民族国家是否过时了?爱国主义是否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体现?
经济全球化由西方发达国家引发, 随其经济全球化的强势推进, 文化帝国主义也开始扩散, 西方国家也试图将其特定的社会体系扩散到全球各地, 推动文化的全球化, 提倡所谓的“普世伦理”。“民族国家主权过时论”实质是文化强权或文化帝国主义的思维, 其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地区文化同一性削弱或文化独立性丧失。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弱小国家如果因此淡化民族国家的伦理认同, 就会产生民族虚无主义, 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也会弱化。而西方经济强国试图借着“普世伦理”论调, 高举“人权高于主权”的所谓人道主义大旗干涉别国内政, 实现自身霸权。这种“普世伦理”或文化霸权主义实质上就是那些强国为其国家利益的扩张铺平道路而已。
真正的“普世伦理”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全球化时代人类追求的道德共识, 应该是一种底线伦理。它应该包括全球化时代的各民族国家合作共赢、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发展追求和人类关怀;它应该引导全球正义而不是变成强权政治或既得利益者因利益驱动而利用的宣传工具, 否则它也就不能被所有国家认可与接受。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共识恰恰与这些发达国家霸权主义论调相反:坚持文化多元性, 不仅代表一种理性、一种价值, 还代表一种信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世界文化报告》中指出了坚持文化多元性的七大根据:第一, 文化多元性作为人类精神创造性的一种表达, 它本身就具有价值。第二, 它为平等、人权和自决权原则所要求。第三, 类似于生物的多样性, 文化多元性可以帮助人类适应世界有限的环境资源。在这一背景下多元性与可持续性相连。第四, 文化多元性是反对政治与经济的依赖和压迫的需要。第五, 从美学上讲, 文化多元性呈现一种不同文化的系列, 令人愉悦。第六, 文化多元性启迪人们的思想。第七, 文化多元性可以储存好的和有用的做事方法, 储存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13。因此, 文化多元性、伦理精神多元性的坚持和发展, 是人类必须确立的关于全球化的基本文化立场。人类应当承认“他者”, 尊重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 忠诚于其自身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同时也承认他人对其民族国家的忠诚14。文化霸权主义将影响到现实中各民族国家间的伦理认同及其彼此尊重。如果放弃文化多元性, 理性将缺少反思意识, 价值将缺少批判主体。所以, 恰恰是失去民族国家之根的、所谓没有国界的世界主义犯了“时代错误”。
实际上, 我们都是作为特定社会身份的承担者而与这个世界打交道的, 当今世界最重要、也最具实力保障个体权益发展的依旧是民族国家共同体。民族国家在对本国公民承担特殊义务的同时, 在解决诸如经济不平等等许多全球性问题的时候同样也是最具执行力、具不可替代的共同体组织。民族国家没有过时, 其可以推动人们对其个体独特性的尊重维护各民族国家合作共赢、共享发展的伦理价值共识。在全球化背景下, 当代中国的爱国主义依旧是公民国家伦理的价值皈依。
【注释】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263页。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3页。
3《列宁全集》 (第28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168页。
4[2][3][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下) , 贺麟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第8-9页, 第8-9页, 第2页。
5樊浩:《道德形而上学的精神哲学基础》,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287页。
6《邓小平文选》 (第3卷)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3页。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256页。
8[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 柯雄译,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第90页。
9陈享光主编:《当代中国经济》, [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第90页。
10[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 [北京]三联出版社1983年版, 第398页。
11陈享光主编:《当代中国经济》, [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年版, 第333页。
12Michael Walzer, Thinking Politically: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David Miller,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33.
(原载《江苏社会科学》 2018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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