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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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难民定义是难民伦理的基础性概念。基于公约难民定义的基础性地位,以公约难民定义而非章程难民定义或区域性难民定义为中心,在道德与现实的冲突层面从缘由视角探究难民定义的底层学理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约难民定义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冲突。此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约难民定义在缘由视角上对难民身份的狭窄限定,体现为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和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因此,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应被追溯为由上述三者相互交织而成的底层学理问题。
【关键词】国际伦理 难民伦理 《难民公约》 难民定义
难民群体的道德诉求受到广泛认可,国际社会对难民群体有着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这两者决定了“难民”一词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政治概念,更是一个深具道德内涵的国际伦理学概念。什么是“难民”,亦即“难民”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关键影响的问题。难民定义不仅直接界定了国际伦理的历时性内涵与水准,体现了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难民群体的道德心理认知和道德共情意识,还在现实意义上直接决定着国际行为体在具体行动上施行难民救助的实际对象、范围、程度和功效。这意味着难民定义必须充分承载其应有的道德期待,应该能够解释和涵盖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
国际伦理学视域的难民定义主要涉及公约难民定义、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公约难民定义指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状态全权代表会议于1951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文简称为《难民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通过的解除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所载之难民定义。章程难民定义指联合国难民署依据1950年《联合国难民署章程》或依据联合国大会授权对视作难民情形的相关描述性界定;但是,“章程难民”不能享有《难民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给予难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区域性难民定义主要指非洲统一组织于1969年通过的《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于1984年在中美洲难民问题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不具约束力的《关于中美洲难民国际保护的卡塔赫纳宣言》所载之难民定义,以及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或特定国家的法定难民定义。
在上述三种难民定义中,公约难民定义是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的前置性定义和主要引用来源,也是国际社会最广泛接受的基础性定义。“由于1951年《难民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签署的国际范围,这一定义仍然是今天所有难民政策的基础。”(Barnhisel,p.45)“《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已经得到一百多个国家的签署,是唯一的全球范围的难民协议。”(Hathaway,p.v)公约难民定义不仅在国际社会认受度上非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可比,而且在功效和价值上也很显著。从难民甄别与难民救助到难民接纳与国际难民机制,皆受公约难民定义的约束。“1951年《难民公约》所载法律定义的实际重要性不能被低估。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战后被迫移徙(通常指难民流动——引者注)的基石,此定义拯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Haddad,pp.30-31)基于此,以公约难民定义而非章程难民定义或区域性难民定义为中心进行深入分析与阐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尽管公约难民定义在大半个世纪以来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本身的固有缺陷令其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冲突。本文并不试图推论出一种适用于《难民公约》的新定义,而是致力于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从缘由视角探究公约难民定义的底层学理问题,认为此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约难民定义在缘由视角上对难民身份的狭窄限定,主要体现为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和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
一、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
《难民公约》“首次尝试建立一个广泛的保护难民的国际法律结构”(Islam,p.21),它的难民定义将难民描述为:具有充分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的缘由受到迫害而居留于其本国之外,并且因为这些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者无国籍并由于前述缘由而居留于其以前的常居国之外,且不能或者出于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see Haddad,p.29)在这个定义中,难民身份的来源被分成了两类情况,一是有国籍者,二是无国籍者。人类社会在数百年前已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或民族国家时代,无国籍者现已寥寥,出于特定原因被褫夺国籍的情况也已十分鲜见。因此,对于现今时代的国际社会而言,公约难民定义中的难民身份来源主要适用于有国籍者的情形,难民事件的发生主要存在于难民与其原属国之间,此亦本文所指难民身份的默认背景。
在公约难民定义中,可能的迫害被限定于五种缘由: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亦即五种迫害缘由。从广义上看,这五种迫害缘由都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色彩,主要体现了“二战”后国际难民机制初创时国际社会对“二战”前和“二战”中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的反思与回应。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种族迫害对应着对犹太民族的迫害,宗教迫害对应着对犹太教信仰者的迫害,国籍迫害对应着对非本国人士或敌国人士的迫害,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主要对应着对犹太群体的迫害,持有某种政治见解迫害主要对应着对犹太同情者和反纳粹人士的迫害。总之,公约难民定义历史性地聚焦于具有显著政治性色彩的五种迫害缘由,“其基本前提与核心原则是,只要对迫害的恐惧持续存在,难民就应该受到国际法律制度的保护”(Islam,p.22)。
由此,在20世纪50年代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难民公约》自诞生起就包含着显著的政治性考量,公约难民定义及其生成也就具有了显著的政治性缘由,原本深具强道德属性的难民定义与难民问题,遂受到了过度的政治性界定,并导致了不利的后果。在直接结果方面,将难民身份来源狭窄地限定于迫害缘由,而且仅限于前述的五种迫害缘由,以致在《难民公约》诞生后的几十年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此起彼伏的难民潮中,数量相当可观的难民群体的难民身份无法被确认和接受,这一情况显然造成了难民定义在道德与现实层面的持续冲突,为公约难民定义和国际难民机制带来了备受指摘的道德困境。《难民公约》的设计者们当时主要从政治性缘由的视角看待难民问题,其主流认知是将难民问题看作一种阶段性的历史现象,以为只要着眼于五种迫害缘由,战后的和平与重建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弭难民问题的发生缘由。“各国最初认为难民问题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由于特定原因影响到非常容易识别的人群(即难民——引者注)的问题。”(Haddad,p.31)这种看法没有充分预见到未来难民身份的来源在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性缘由,遑论世人后来几十年间亲眼目睹的众多非迫害性缘由。当然,这也意味着以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界定公约难民定义,对大国或难民救助责任国而言在自身短期政治利益上有着显而易见的好处。那么,基于政治性缘由而被狭窄界定的公约难民定义,就不仅排除了在当时尚未充分显见的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众多迫害性缘由,使得公约难民定义以一种着眼于防范类似“二战”惨祸再生肇端的方式更加显著地聚焦于《难民公约》所列的五种迫害缘由,还排除了在当时未被纳入难民问题视野的种种非迫害性缘由,而且让难民群体的应有数量受到了人为的政治性限缩,从而使国际社会面临的难民问题在主观意识上显得并不那么严峻,进而使难民问题的各责任方在难民救助事务中的压力、成本和风险都以一种可预期的方式被有意地控制在某种易于接受的范畴内,亦使作为公约难民定义之载体和人类历史上第一份普遍性难民协议的《难民公约》能够早些获得尽可能多的主权国家的批准与加入。在间接结果方面,公约难民定义则出现了目标错位。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实质上体现了欧洲中心视角的难民伦理观。这种观点大体上认为除却五种迫害缘由之外,难有其他情形的难民潮出现,尤其在解决了和平问题之后,原本就相对富足的、自然禀赋条件相对优良的、科技领先的、国家总体脆弱度较低的欧洲,就不太可能有其他情形的难民群体出现。因此,在客观效果上,公约难民定义主要着眼的是适合欧洲情况的、自然风险程度和政治风险程度都比较低的社会结构。而现实情况是,《难民公约》指向的是整个世界,虽然五种迫害缘由确实也存在于某些发展中国家,但是与欧洲相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有着更高机率的来自自然灾害、部族矛盾、后殖民时代的不稳定期、民族观念建构困境以及国家认同危机等多种难民发生缘由。这意味着公约难民定义出现了目标错位,即由最具道德诉求的发展中国家难民群体错位到或者依然停摆在早已几乎不存在的欧洲原发难民群体上,导致公约难民定义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作为主要难民来源的发展中国家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持续冲突。
固然,如何界定公约难民是一项高度政治性的工作,如论者所言,“界定难民的困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界定行为本身就需要结合政治选择和道德动机”(ibid.,p.32)。对难民定义的确认,涉及相关各方的难民救助资源投入、国内民意结构、国际道义形象、有形或无形的国家利益得失等。“难民问题实际上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大规模的(难民)移徙造成国内不稳定,导致国家间的紧张局势,并威胁国际安全。”(Malkki,p.504)因此,政治性考量是公约难民定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难民之所以需要被定义,难民问题之所以具有强道德属性,根源上的动因乃在于其强大的道德诉求,亦即其道德性。在道德性与政治性之间的权衡,是难民公约定义的核心课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政治性缘由界定公约难民定义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个被狭窄地限缩于政治性缘由的公约难民定义,则是应受指摘的,在道德上也是难以辩护的。在此意义上,现行的公约难民定义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在更大程度上被国际政治与国家利益所界定而只在较小程度上被国际伦理与道德动机所界定的概念。
二、“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
公约难民定义被政治性地限定于五种迫害缘由的另一面,是其在某种意义上“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毋庸置疑,公约难民定义必须是人道性的,其对难民身份来源的认定必须包含着足够的人道性考量因素,必然以人道性缘由为发端。公约难民定义的人道性,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于其所载的五种迫害缘由中,但这种体现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公约难民定义是一种人道性缘由不充分的定义。它既没有纳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也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
对于前者而言,在五种迫害缘由之外,还存在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来自性别认同、家庭暴力、文化歧视、生育歧视、职业歧视等多种迫害缘由。这些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强道德属性的回应。对于后者——公约难民定义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而言,这类缘由与诉求在“二战”后数十年来的诸多国际难民潮中愈加显著,在总体上已经构成难民群体的主要形成动因之一。这些动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饥荒类缘由、自然灾害类缘由、环境或气候类缘由,以及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人权类缘由等,而这些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触发相关各方高价值位阶的道德义务。故此,公约难民定义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缺失,依然导致了它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符合这两者情形的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着持续冲突。
事实上,从个体或群体的基本生存保障条件的角度来看,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现实境遇者和来自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的现实境遇者,往往都符合人们在难民认知上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而这种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通常是国际伦理标准更新和国际道德水准提升的现实结果。这种现实结果深刻反映了在《难民公约》诞生后的大半个世纪中,人们对被迫移徙者愈发增多的同情意识和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所涉范畴在扩大化方向上的认知与共识。但是,来自公约难民定义所指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同样颇具人道紧迫性群体的现实境遇,与公约难民定义本应具备的人道性统摄力之间,形成了明显落差。这就使得人们不禁想到:“考虑到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面临着各种威胁,为什么(《难民公约》)坚持认为只有那些易受迫害的群体才有资格成为难民呢?”(Wellman and Cole,p.117)因此,公约难民定义的现行界定有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反直觉结论”(Cherem,p.189),它显然远未满足其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更不可能完成国际难民机制被赋予的应该达致的道德使命,而“这正是为什么即使在今天,来自第三世界的非自愿流离失所者在获得基于1951年《难民公约》的国际难民法规定的难民地位和难民保护方面仍然遇到如此多障碍的原因”(Islam,p.24)。不难理解的是,因为公约难民定义原本就以明显的政治性缘由作为其主要界定依据和出发点,所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现实境遇者和来自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的现实境遇者,在公约难民定义中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这意味着本应基于浓厚人道性缘由且本应为强道德属性范畴的公约难民定义,在客观结果上体现出来的却是远不充分的人道性缘由,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讽刺意味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以致于有些论者认为“《难民公约》是一份起草得很糟糕的文件……目前的定义忽略了对生存而言最基本的人类利益”(Vrachnas,Boyd,Bagaric, et al.,p.318)。
为此,在颇具欧洲中心色彩的公约难民定义之外,人们可以看到来自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区域性难民定义在人道性缘由方面的补充。《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在纳入公约难民定义的同时,还载明难民身份的认定缘由亦适用于由于外来侵略、外国占领、外国统治以及严重扰乱原属国或常居地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离开其原属国或常居地以寻求避难的群体(see Gunning,pp.36-37);《关于中美洲难民国际保护的卡塔赫纳宣言》则在认可公约难民定义的同时,还载明难民身份的认定缘由,应适用于在生命、安全或自由方面受到普遍暴力、外国侵略、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之威胁,而被迫逃离原属国以寻求避难的群体。(see Wood,p.634)这两份难民文件在难民定义上,各自或同样都纳入了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外来力量类缘由、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类缘由,以及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类缘由。虽然这两份难民文件对难民定义的补充仍然是谨慎的,与现今时代人们投射给国际难民定义的道德期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是毕竟在难民群体现实境遇层面对具有多元可能性的人道性缘由作出了值得称道的补充。
三、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
更进一步地看,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不仅仅体现于政治性缘由和人道性缘由,还更加深层地体现于契约性缘由。故此,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由政治性缘由、人道性缘由和契约性缘由共同构成的三位一体式的底层学理问题。
依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界定,公民将信任和忠诚投射给国家,国家则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权益保障,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从而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然而,“根据普遍的难民定义,迫害的概念经常与国家的故意行为联系在一起”(ibid.,p.639)。从公约难民定义对五种迫害缘由的界定来看,种族迫害、宗教迫害、国籍迫害、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迫害,都解构了国家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打破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由于国家方的“毁约”,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无法完成和持续。这五种迫害缘由都涉及国家公权力出于种族性的、宗教性的、国籍性的、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性的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性的缘由,将部分合法公民从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内的合法公民集合中甄别出来并进行迫害,类似情形意味着国家没有履行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权益保障职责,这就在实质意义上宣告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已被打破,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出现断裂。“就难民而言,这种(契约)关系已经被切断……这是确定难民身份的必要和充分条件。”(Haddad,p.33)基于此,公约难民定义的这五种迫害缘由限定,就正呼应了人们对“二战”爆发缘由和纳粹策源缘由的深刻反思与防范,并依然体现着公约难民定义挥之不去的“以欧洲为中心”(Wood,p.629)色彩。这说明公约难民定义默认地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断裂视为难民问题的主要产生缘由和难民身份的重要认定依据,内在地强调了难民群体是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断裂的必然结果和基本体现,而难民问题的消解和难民定义的确立,也自然应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入手,需要针对作为基础性概念的公约难民定义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之断裂,从而引出了《难民公约》片面契约化地仅以五种迫害缘由对难民身份进行定义。
因此,公约难民定义既有的五种迫害情形,都非常明显地着眼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缘由,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理据。进而言之,公约难民定义对五种迫害缘由的限定性强调,对国家与公民间契约关系的片面化着重,深刻体现了公约难民定义在实质意义上主要着眼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缘由,而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缘由则有所轻忽,这或许因为在《难民公约》看来,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能够更加根源性地表征着国家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也更加深刻地影响着难民问题的发生机制。在此意义上,人们不难看出的是,以五种迫害缘由为限定的公约难民定义,不仅建基于政治性缘由和“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而且在深层逻辑上也建基于契约性缘由,而五种迫害缘由亦可被同样视为契约性缘由,皆来自难民与原属国公权力之间的契约关系和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关系在完全或接近完全程度上的断裂与湮灭。
那么,公约难民定义的契约性缘由方式,在难民群体来源多样化的现实参照之下,就是一种片面化视角的定义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才构成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另一方面,迫害情形并非只发生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闭环中,迫害行为并非只来自国家,迫害情形还有可能来自非国家及非国家权力,亦即非国家迫害缘由。例如,性别认同类迫害就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原因。性别认同类迫害既尚未明确属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之五种迫害情形,尽管在理论意义上它可以被视为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但在难民现实境遇层面它还没有被广泛认可为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性别认同类迫害又不总是来自国家,因为即使在一个多元化性别认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难民原属国,多元化性别认同者仍然可能面临着来自社会观念的巨大压力和不期而遇的社会歧视,这些压力和歧视既可能构成长期的隐性迫害行为,也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候演变成为显性的严重迫害行动,而国家法律保护并非总是及时的、在场的和公正的,它也可能是迟滞的、缺席的或无济于事的。性别认同类迫害的此种可能情形,在为数不少的时候,亦可适用于文化类迫害和家庭暴力类迫害等缘由。换言之,某种缘由的难民面临的长期威胁或巨大压力,可能并不来自国家,并不源自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断裂,而来自并不鲜见的国家保护力有不逮的现实观念与社会歧视。再如,某些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饥荒类缘由、自然灾害类缘由、环境或气候类缘由等,既不属于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属于有组织社会的公权力迫害缘由。这类缘由完全可能来自公权力的非主观意愿,亦非公权力的完全掌控范围,即非国家迫害缘由。而如此种种,在现代风险社会,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越来越常见的难民发生缘由,但是在公约难民定义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体现,因此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进一步导致了公约难民定义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之间的明显冲突。
结语
总之,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限定具有过于明显的政治性色彩,在客观后果上映射为某种“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五种迫害缘由限定皆可被归结为片面化契约性缘由的产物。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导致难民身份来源的狭窄界定和公约难民定义的目标错位,使公约难民定义和国际难民机制面临着尴尬的道德困境,亦使公约难民定义成为一个严重受限于国际政治与国家利益之约束而只在较小程度上由国际伦理与道德动机所规范和激励的概念。公约难民定义既没有纳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也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而这些类别的迫害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强道德属性的回应,也需要触发相关各方高价值位阶的道德义务。公约难民定义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不符合人们在难民认知上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导致其“反直觉结论”。在公约难民定义看来,五种迫害缘由打破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出现断裂,这意味着公约难民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缘由,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理据;但这是一种片面化的缘由界定和定义方式,因为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才构成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而且迫害情形也并非只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闭环,它还有可能来自非国家迫害缘由。故此,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应被追溯为一个由政治性缘由、人道性缘由与契约性缘由相互交织的三位一体式的底层学理问题。由此观之,虽然如前文所述,本文不旨在推论出适于现时代《难民公约》的某种新定义,但是对这个三位一体式底层学理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公约难民定义的道德困境与现状冲突。人们据此可以前瞻的是,公约难民定义的未来,系于道德与现实之冲突的逐步消解,系于在下述方向何种程度的回应与突破:既有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非国家迫害类的人道性缘由、非迫害类缘由的道德诉求,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道德动机激励、道德目标定位、对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的自洽式映射。
【注释】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多元文化时代的伦理共识研究”(编号2021ZXSCXB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原载:《哲学动态》2022年第12期“应用伦理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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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难民定义是难民伦理的基础性概念。基于公约难民定义的基础性地位,以公约难民定义而非章程难民定义或区域性难民定义为中心,在道德与现实的冲突层面从缘由视角探究难民定义的底层学理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约难民定义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冲突。此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约难民定义在缘由视角上对难民身份的狭窄限定,体现为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和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因此,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应被追溯为由上述三者相互交织而成的底层学理问题。
【关键词】国际伦理 难民伦理 《难民公约》 难民定义
难民群体的道德诉求受到广泛认可,国际社会对难民群体有着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这两者决定了“难民”一词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政治概念,更是一个深具道德内涵的国际伦理学概念。什么是“难民”,亦即“难民”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关键影响的问题。难民定义不仅直接界定了国际伦理的历时性内涵与水准,体现了并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难民群体的道德心理认知和道德共情意识,还在现实意义上直接决定着国际行为体在具体行动上施行难民救助的实际对象、范围、程度和功效。这意味着难民定义必须充分承载其应有的道德期待,应该能够解释和涵盖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
国际伦理学视域的难民定义主要涉及公约难民定义、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公约难民定义指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状态全权代表会议于1951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文简称为《难民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通过的解除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所载之难民定义。章程难民定义指联合国难民署依据1950年《联合国难民署章程》或依据联合国大会授权对视作难民情形的相关描述性界定;但是,“章程难民”不能享有《难民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给予难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区域性难民定义主要指非洲统一组织于1969年通过的《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于1984年在中美洲难民问题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不具约束力的《关于中美洲难民国际保护的卡塔赫纳宣言》所载之难民定义,以及其他区域性国际组织或特定国家的法定难民定义。
在上述三种难民定义中,公约难民定义是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的前置性定义和主要引用来源,也是国际社会最广泛接受的基础性定义。“由于1951年《难民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签署的国际范围,这一定义仍然是今天所有难民政策的基础。”(Barnhisel,p.45)“《难民公约》对难民的定义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已经得到一百多个国家的签署,是唯一的全球范围的难民协议。”(Hathaway,p.v)公约难民定义不仅在国际社会认受度上非章程难民定义和区域性难民定义可比,而且在功效和价值上也很显著。从难民甄别与难民救助到难民接纳与国际难民机制,皆受公约难民定义的约束。“1951年《难民公约》所载法律定义的实际重要性不能被低估。作为国际社会应对战后被迫移徙(通常指难民流动——引者注)的基石,此定义拯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Haddad,pp.30-31)基于此,以公约难民定义而非章程难民定义或区域性难民定义为中心进行深入分析与阐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尽管公约难民定义在大半个世纪以来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本身的固有缺陷令其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一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冲突。本文并不试图推论出一种适用于《难民公约》的新定义,而是致力于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从缘由视角探究公约难民定义的底层学理问题,认为此冲突的重要根源之一即公约难民定义在缘由视角上对难民身份的狭窄限定,主要体现为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和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
一、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
《难民公约》“首次尝试建立一个广泛的保护难民的国际法律结构”(Islam,p.21),它的难民定义将难民描述为:具有充分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的缘由受到迫害而居留于其本国之外,并且因为这些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意受其本国保护的人;或者无国籍并由于前述缘由而居留于其以前的常居国之外,且不能或者出于畏惧而不愿意返回该国的人。(see Haddad,p.29)在这个定义中,难民身份的来源被分成了两类情况,一是有国籍者,二是无国籍者。人类社会在数百年前已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或民族国家时代,无国籍者现已寥寥,出于特定原因被褫夺国籍的情况也已十分鲜见。因此,对于现今时代的国际社会而言,公约难民定义中的难民身份来源主要适用于有国籍者的情形,难民事件的发生主要存在于难民与其原属国之间,此亦本文所指难民身份的默认背景。
在公约难民定义中,可能的迫害被限定于五种缘由: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亦即五种迫害缘由。从广义上看,这五种迫害缘由都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色彩,主要体现了“二战”后国际难民机制初创时国际社会对“二战”前和“二战”中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的反思与回应。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种族迫害对应着对犹太民族的迫害,宗教迫害对应着对犹太教信仰者的迫害,国籍迫害对应着对非本国人士或敌国人士的迫害,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主要对应着对犹太群体的迫害,持有某种政治见解迫害主要对应着对犹太同情者和反纳粹人士的迫害。总之,公约难民定义历史性地聚焦于具有显著政治性色彩的五种迫害缘由,“其基本前提与核心原则是,只要对迫害的恐惧持续存在,难民就应该受到国际法律制度的保护”(Islam,p.22)。
由此,在20世纪50年代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难民公约》自诞生起就包含着显著的政治性考量,公约难民定义及其生成也就具有了显著的政治性缘由,原本深具强道德属性的难民定义与难民问题,遂受到了过度的政治性界定,并导致了不利的后果。在直接结果方面,将难民身份来源狭窄地限定于迫害缘由,而且仅限于前述的五种迫害缘由,以致在《难民公约》诞生后的几十年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此起彼伏的难民潮中,数量相当可观的难民群体的难民身份无法被确认和接受,这一情况显然造成了难民定义在道德与现实层面的持续冲突,为公约难民定义和国际难民机制带来了备受指摘的道德困境。《难民公约》的设计者们当时主要从政治性缘由的视角看待难民问题,其主流认知是将难民问题看作一种阶段性的历史现象,以为只要着眼于五种迫害缘由,战后的和平与重建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弭难民问题的发生缘由。“各国最初认为难民问题是一个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由于特定原因影响到非常容易识别的人群(即难民——引者注)的问题。”(Haddad,p.31)这种看法没有充分预见到未来难民身份的来源在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性缘由,遑论世人后来几十年间亲眼目睹的众多非迫害性缘由。当然,这也意味着以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界定公约难民定义,对大国或难民救助责任国而言在自身短期政治利益上有着显而易见的好处。那么,基于政治性缘由而被狭窄界定的公约难民定义,就不仅排除了在当时尚未充分显见的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众多迫害性缘由,使得公约难民定义以一种着眼于防范类似“二战”惨祸再生肇端的方式更加显著地聚焦于《难民公约》所列的五种迫害缘由,还排除了在当时未被纳入难民问题视野的种种非迫害性缘由,而且让难民群体的应有数量受到了人为的政治性限缩,从而使国际社会面临的难民问题在主观意识上显得并不那么严峻,进而使难民问题的各责任方在难民救助事务中的压力、成本和风险都以一种可预期的方式被有意地控制在某种易于接受的范畴内,亦使作为公约难民定义之载体和人类历史上第一份普遍性难民协议的《难民公约》能够早些获得尽可能多的主权国家的批准与加入。在间接结果方面,公约难民定义则出现了目标错位。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实质上体现了欧洲中心视角的难民伦理观。这种观点大体上认为除却五种迫害缘由之外,难有其他情形的难民潮出现,尤其在解决了和平问题之后,原本就相对富足的、自然禀赋条件相对优良的、科技领先的、国家总体脆弱度较低的欧洲,就不太可能有其他情形的难民群体出现。因此,在客观效果上,公约难民定义主要着眼的是适合欧洲情况的、自然风险程度和政治风险程度都比较低的社会结构。而现实情况是,《难民公约》指向的是整个世界,虽然五种迫害缘由确实也存在于某些发展中国家,但是与欧洲相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有着更高机率的来自自然灾害、部族矛盾、后殖民时代的不稳定期、民族观念建构困境以及国家认同危机等多种难民发生缘由。这意味着公约难民定义出现了目标错位,即由最具道德诉求的发展中国家难民群体错位到或者依然停摆在早已几乎不存在的欧洲原发难民群体上,导致公约难民定义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作为主要难民来源的发展中国家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持续冲突。
固然,如何界定公约难民是一项高度政治性的工作,如论者所言,“界定难民的困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个界定行为本身就需要结合政治选择和道德动机”(ibid.,p.32)。对难民定义的确认,涉及相关各方的难民救助资源投入、国内民意结构、国际道义形象、有形或无形的国家利益得失等。“难民问题实际上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大规模的(难民)移徙造成国内不稳定,导致国家间的紧张局势,并威胁国际安全。”(Malkki,p.504)因此,政治性考量是公约难民定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难民之所以需要被定义,难民问题之所以具有强道德属性,根源上的动因乃在于其强大的道德诉求,亦即其道德性。在道德性与政治性之间的权衡,是难民公约定义的核心课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政治性缘由界定公约难民定义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个被狭窄地限缩于政治性缘由的公约难民定义,则是应受指摘的,在道德上也是难以辩护的。在此意义上,现行的公约难民定义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在更大程度上被国际政治与国家利益所界定而只在较小程度上被国际伦理与道德动机所界定的概念。
二、“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
公约难民定义被政治性地限定于五种迫害缘由的另一面,是其在某种意义上“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毋庸置疑,公约难民定义必须是人道性的,其对难民身份来源的认定必须包含着足够的人道性考量因素,必然以人道性缘由为发端。公约难民定义的人道性,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于其所载的五种迫害缘由中,但这种体现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公约难民定义是一种人道性缘由不充分的定义。它既没有纳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也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
对于前者而言,在五种迫害缘由之外,还存在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来自性别认同、家庭暴力、文化歧视、生育歧视、职业歧视等多种迫害缘由。这些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强道德属性的回应。对于后者——公约难民定义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而言,这类缘由与诉求在“二战”后数十年来的诸多国际难民潮中愈加显著,在总体上已经构成难民群体的主要形成动因之一。这些动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饥荒类缘由、自然灾害类缘由、环境或气候类缘由,以及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人权类缘由等,而这些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触发相关各方高价值位阶的道德义务。故此,公约难民定义在上述两个方面的缺失,依然导致了它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与符合这两者情形的难民群体的现实境遇之间存在着持续冲突。
事实上,从个体或群体的基本生存保障条件的角度来看,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现实境遇者和来自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的现实境遇者,往往都符合人们在难民认知上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而这种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通常是国际伦理标准更新和国际道德水准提升的现实结果。这种现实结果深刻反映了在《难民公约》诞生后的大半个世纪中,人们对被迫移徙者愈发增多的同情意识和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所涉范畴在扩大化方向上的认知与共识。但是,来自公约难民定义所指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同样颇具人道紧迫性群体的现实境遇,与公约难民定义本应具备的人道性统摄力之间,形成了明显落差。这就使得人们不禁想到:“考虑到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面临着各种威胁,为什么(《难民公约》)坚持认为只有那些易受迫害的群体才有资格成为难民呢?”(Wellman and Cole,p.117)因此,公约难民定义的现行界定有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反直觉结论”(Cherem,p.189),它显然远未满足其应该承载的道德期待,更不可能完成国际难民机制被赋予的应该达致的道德使命,而“这正是为什么即使在今天,来自第三世界的非自愿流离失所者在获得基于1951年《难民公约》的国际难民法规定的难民地位和难民保护方面仍然遇到如此多障碍的原因”(Islam,p.24)。不难理解的是,因为公约难民定义原本就以明显的政治性缘由作为其主要界定依据和出发点,所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现实境遇者和来自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的现实境遇者,在公约难民定义中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这意味着本应基于浓厚人道性缘由且本应为强道德属性范畴的公约难民定义,在客观结果上体现出来的却是远不充分的人道性缘由,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讽刺意味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以致于有些论者认为“《难民公约》是一份起草得很糟糕的文件……目前的定义忽略了对生存而言最基本的人类利益”(Vrachnas,Boyd,Bagaric, et al.,p.318)。
为此,在颇具欧洲中心色彩的公约难民定义之外,人们可以看到来自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区域性难民定义在人道性缘由方面的补充。《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在纳入公约难民定义的同时,还载明难民身份的认定缘由亦适用于由于外来侵略、外国占领、外国统治以及严重扰乱原属国或常居地公共秩序的事件,而被迫离开其原属国或常居地以寻求避难的群体(see Gunning,pp.36-37);《关于中美洲难民国际保护的卡塔赫纳宣言》则在认可公约难民定义的同时,还载明难民身份的认定缘由,应适用于在生命、安全或自由方面受到普遍暴力、外国侵略、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之威胁,而被迫逃离原属国以寻求避难的群体。(see Wood,p.634)这两份难民文件在难民定义上,各自或同样都纳入了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外来力量类缘由、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类缘由,以及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类缘由。虽然这两份难民文件对难民定义的补充仍然是谨慎的,与现今时代人们投射给国际难民定义的道德期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但是毕竟在难民群体现实境遇层面对具有多元可能性的人道性缘由作出了值得称道的补充。
三、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
更进一步地看,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不仅仅体现于政治性缘由和人道性缘由,还更加深层地体现于契约性缘由。故此,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由政治性缘由、人道性缘由和契约性缘由共同构成的三位一体式的底层学理问题。
依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界定,公民将信任和忠诚投射给国家,国家则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权益保障,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从而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然而,“根据普遍的难民定义,迫害的概念经常与国家的故意行为联系在一起”(ibid.,p.639)。从公约难民定义对五种迫害缘由的界定来看,种族迫害、宗教迫害、国籍迫害、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迫害,都解构了国家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打破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由于国家方的“毁约”,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无法完成和持续。这五种迫害缘由都涉及国家公权力出于种族性的、宗教性的、国籍性的、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性的和持有某种政治见解性的缘由,将部分合法公民从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内的合法公民集合中甄别出来并进行迫害,类似情形意味着国家没有履行向公民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公民权益保障职责,这就在实质意义上宣告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已被打破,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出现断裂。“就难民而言,这种(契约)关系已经被切断……这是确定难民身份的必要和充分条件。”(Haddad,p.33)基于此,公约难民定义的这五种迫害缘由限定,就正呼应了人们对“二战”爆发缘由和纳粹策源缘由的深刻反思与防范,并依然体现着公约难民定义挥之不去的“以欧洲为中心”(Wood,p.629)色彩。这说明公约难民定义默认地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断裂视为难民问题的主要产生缘由和难民身份的重要认定依据,内在地强调了难民群体是这个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断裂的必然结果和基本体现,而难民问题的消解和难民定义的确立,也自然应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入手,需要针对作为基础性概念的公约难民定义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之断裂,从而引出了《难民公约》片面契约化地仅以五种迫害缘由对难民身份进行定义。
因此,公约难民定义既有的五种迫害情形,都非常明显地着眼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缘由,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理据。进而言之,公约难民定义对五种迫害缘由的限定性强调,对国家与公民间契约关系的片面化着重,深刻体现了公约难民定义在实质意义上主要着眼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缘由,而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缘由则有所轻忽,这或许因为在《难民公约》看来,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能够更加根源性地表征着国家与公民间的契约关系,也更加深刻地影响着难民问题的发生机制。在此意义上,人们不难看出的是,以五种迫害缘由为限定的公约难民定义,不仅建基于政治性缘由和“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而且在深层逻辑上也建基于契约性缘由,而五种迫害缘由亦可被同样视为契约性缘由,皆来自难民与原属国公权力之间的契约关系和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关系在完全或接近完全程度上的断裂与湮灭。
那么,公约难民定义的契约性缘由方式,在难民群体来源多样化的现实参照之下,就是一种片面化视角的定义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才构成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另一方面,迫害情形并非只发生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闭环中,迫害行为并非只来自国家,迫害情形还有可能来自非国家及非国家权力,亦即非国家迫害缘由。例如,性别认同类迫害就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原因。性别认同类迫害既尚未明确属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之五种迫害情形,尽管在理论意义上它可以被视为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但在难民现实境遇层面它还没有被广泛认可为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迫害;性别认同类迫害又不总是来自国家,因为即使在一个多元化性别认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难民原属国,多元化性别认同者仍然可能面临着来自社会观念的巨大压力和不期而遇的社会歧视,这些压力和歧视既可能构成长期的隐性迫害行为,也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候演变成为显性的严重迫害行动,而国家法律保护并非总是及时的、在场的和公正的,它也可能是迟滞的、缺席的或无济于事的。性别认同类迫害的此种可能情形,在为数不少的时候,亦可适用于文化类迫害和家庭暴力类迫害等缘由。换言之,某种缘由的难民面临的长期威胁或巨大压力,可能并不来自国家,并不源自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断裂,而来自并不鲜见的国家保护力有不逮的现实观念与社会歧视。再如,某些战争(国家间战争或国家内战乱)类缘由、饥荒类缘由、自然灾害类缘由、环境或气候类缘由等,既不属于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在很多情况下也不属于有组织社会的公权力迫害缘由。这类缘由完全可能来自公权力的非主观意愿,亦非公权力的完全掌控范围,即非国家迫害缘由。而如此种种,在现代风险社会,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越来越常见的难民发生缘由,但是在公约难民定义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体现,因此片面化的契约性缘由进一步导致了公约难民定义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之间的明显冲突。
结语
总之,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缘由限定具有过于明显的政治性色彩,在客观后果上映射为某种“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五种迫害缘由限定皆可被归结为片面化契约性缘由的产物。单一化的政治性缘由导致难民身份来源的狭窄界定和公约难民定义的目标错位,使公约难民定义和国际难民机制面临着尴尬的道德困境,亦使公约难民定义成为一个严重受限于国际政治与国家利益之约束而只在较小程度上由国际伦理与道德动机所规范和激励的概念。公约难民定义既没有纳入来自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也没有纳入非迫害性质的人道性缘由和道德性诉求,而这些类别的迫害缘由,与公约难民定义所载五种迫害缘由一样需要强道德属性的回应,也需要触发相关各方高价值位阶的道德义务。公约难民定义的“非人道的”人道性缘由,不符合人们在难民认知上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导致其“反直觉结论”。在公约难民定义看来,五种迫害缘由打破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国家与公民之间在道德意义上的特殊纽带出现断裂,这意味着公约难民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缘由,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理据;但这是一种片面化的缘由界定和定义方式,因为并非只有迫害,也并非只有公约难民定义的五种迫害,才构成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闭环的断裂,而且迫害情形也并非只存在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契约性伦理关系的闭环,它还有可能来自非国家迫害缘由。故此,在道德期待与现实境遇的冲突层面,缘由视角的公约难民定义问题应被追溯为一个由政治性缘由、人道性缘由与契约性缘由相互交织的三位一体式的底层学理问题。由此观之,虽然如前文所述,本文不旨在推论出适于现时代《难民公约》的某种新定义,但是对这个三位一体式底层学理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公约难民定义的道德困境与现状冲突。人们据此可以前瞻的是,公约难民定义的未来,系于道德与现实之冲突的逐步消解,系于在下述方向何种程度的回应与突破:既有五种迫害缘由之外的其他迫害情形、非国家迫害类的人道性缘由、非迫害类缘由的道德诉求,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道德动机激励、道德目标定位、对道德直觉与道德共情的自洽式映射。
【注释】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多元文化时代的伦理共识研究”(编号2021ZXSCXB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原载:《哲学动态》2022年第12期“应用伦理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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