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摘要:技术治理是当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形态,但技术治理具有“双刃剑”的特征。社会治理如果过度依赖技术手段,无视技术治理的基本伦理准则,技术治理所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也将随之暴露出来。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使得技术治理过程与治理伦理目标逐渐分离,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维度被忽视,过度技术化的社会治理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新兴分支学科,通过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反思和探究,应用伦理学提出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和进行社会治理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应用伦理是各种社会生活伦理形态的集合,是专业性的道德实践系统,其目标是通过不同应用场景的职业活动实现对具体社会问题的伦理治理,以改善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着合乎人的内在价值需求和社会伦理之善的正确方向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了多种新型的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伦理交往和道德生活场景,科技创新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亟需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应用伦理是实现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专业支撑,“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为社会治理供给专业伦理人才,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行动机制。
关键词:应用伦理 社会治理 实践智慧 伦理先行
对中国应用伦理学发展来说,2022年是一个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年份。这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与此相对应的一个国家顶层设计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哲学一级学科之下增设“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这是中国伦理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是中国伦理学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时代机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确立了“伦理先行”的价值理念,这不仅是在反思当下社会治理技术化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科技活动治理提出的伦理要求,而且在更宽广的意义上说,“伦理先行”适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实现“伦理先行”的价值目标?拥有跨学科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社会治理专业人才至关重要,而“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为社会治理专业伦理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条件。在现代社会治理系统中,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应用伦理职业共同体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主体。将应用伦理嵌入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地克服社会治理的技术化倾向,推动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发展。
一、社会治理的技术化及其伦理缺失
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进程。从全球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看,技术已全方位地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技术治理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形态。全球社会治理的实践表明,将科学技术手段内嵌于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活动之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效率。在各国的社会治理行动中,技术专家与各级政府机构大都倾向于采用技术手段来提高治理的效能,因为这样做能够获得较高的治理收益。技术治理的引入,提供了多个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和协商共治的交流平台,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和更便捷的公共服务。技术治理在一些生活领域也起到了补齐政府治理短板的功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从技术治理的行动方式看,社会治理的技术性显现为对工具化和权力化技术的运用,这是一种治理的策略行为。将作为“装置”意义上的先进技术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彰显了社会治理的现代性特色。在人类对文明社会的追求中,“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亚里士多德,第1页)。社会治理的最终伦理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善治”,虽然社会治理的技术赋能为社会和公众带来了快捷与高效的治理效果,有效地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增强了回应公众诉求的功能,但是,技术治理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如果社会治理过度依赖技术手段,技术治理无视伦理边界或基本的伦理准则,技术治理所引发的效率与公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以及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等伦理问题也将随之暴露出来。
1.技术治理的效率至上逻辑
随着新技术向社会生活诸领域的不断渗透,社会治理拥有了新的手段。技术治理受到各级政府的热烈追捧,在社会治理中争相引入有助于治理效率提升的新技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政府的技术治理追求的是效率至上,在社会治理中引入新技术,政府主要关注的是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后能否达到或实现原先制定的计划和指标,并且考核社会治理的成效也是以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为尺度。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技术赋权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等情形。政府拥有使用技术进行治理的更大权力,由此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干预能力和水平;公众虽然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严重受制于政府的技术治理方式;同时,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在技术治理中被赋予的权力相对集中,企业在处理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时处于优势地位,公众在数字科技时代的利益博弈中则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扩张,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公众与政府和企业相比,在治理主体的地位上存在不公平和不平衡的问题。例如,公众的权利和隐私空间正被数字技术的急速发展所挤压,而公众对自身权利和隐私的保护能力则被效率至上的技术治理力量所削弱,在政府和企业技术权力的规制下,公众不断失去保护权利和隐私的主动权。
2.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特征
工具理性以追求最大功利作为行动者行为的动机,把行动者视为效果论者,只考虑行为是否能够达成所期望的结果和目的,而不关注行为动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和行为手段是否正当,不在乎行动者的行为是否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相契合。科技赋能社会治理创新,技术治理的流行使得政府和技术融为一体,专项技术、专门知识和公共权力的结合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过程,并获得了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治理加以控制与塑造的结果。但是,社会治理体系与专项技术和专门知识的合谋,导致公共权力以具体化和专业化的形式逐步形成了以技术控制替代人文关怀的治理习惯,彻底改变了社会生活不同场域的传统治理结构,并对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对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当前所呈现出来的技术乐观主义无疑将加速推进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这就可能带来将社会治理转变为完全依照科学技术方法进行运作的风险。吉登斯(A.Giddens)将风险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部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外部的、因为自然的或传统的不变性与固定性带来的风险;一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特指由人类不断发展知识而给世界带来的新的风险。(参见吉登斯,第22页)技术治理的风险属于后者,这种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源于人类对工具理性的迷恋,对作为工具理性的科学技术的极度推崇,对达成最终目标和最大利益的工具合理性的高度认同,导致个人的主体性与社会伦理关系的合宜性等关涉人类生活价值的因素往往被忽视。与技术决定论相伴随的是人的主体性丧失,充满自信和勤于思考的具体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日渐茫然,取而代之的是,复杂多样的个人和社会伦理关系都被抽象成一组或多组数据与代码,人被编码化和抽象符号化。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使得技术治理过程与治理伦理目标逐渐分离,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维度被严重忽视。
3.社会治理的过度技术化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
技术治理的所谓理性叙事背后,不存在纯粹中立的技术治理。在社会治理的技术运用中,技术工具使用者的权力意志会渗透于技术治理的全过程,而数字技术与公共权力的结合尤其放大了公共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效果,存在着数字技术越过伦理边界而被滥用的可能性。通讯技术和信息储存技术的提升,强化了行政力量监控社会和管制个人的实际能力。社会治理使用数字技术,原本只是为了对外部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防范,但如果将数字技术的使用范围无限度扩大,应用到与防范外部风险无关的其他方面,就偏离了社会治理使用数字技术的初始目的,其伦理正当性自然就要受到拷问。如果在技术治理中再进行人为的权力干预,任意扩大公共权力的行动边界,势必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度;如果这样的越权情形频繁出现,政府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塔西佗陷阱”;而当公共权力失去公众的基本信任时,政府作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其行为就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因此,必须谨防社会治理中数字技术和公共权力的傲慢与滥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如自由权和隐私权等)不受侵害,是数字技术社会治理的伦理边界,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道德责任所在。
二、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
伦理学是面向人类道德生活的实践哲学。早在伦理学知识开始出现的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被视为关乎人的交往实践事务的学科,由此区别于纯粹理论化的学科知识,也区别于技术生产性知识,旨在关注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探求人类日常实践活动的道德内涵,维护有助于个体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伦理秩序。例如,中国伦理文化传统就是融入普通人日常道德生活和伦理交往的规范传统,那些旨在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伦理关系以及日常生活道德矛盾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就是伦理知识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研究伦理学的目的包含着认识道德生活和改善道德生活两个方面,回答人类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的实践追问,解释和应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生活,被视为生活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对于各种现实的社会伦理问题具有开放性与敏感性。伦理学的实践性特征表明,不能把伦理学视为纯粹理论思辨的学问。纯粹思辨的伦理学只关注善的理念以及抽象的和普遍化的伦理规则,但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还需要进一步追问,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秩序是如何确立的?怎样才能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自愿地遵守那些普遍化的伦理规则?伦理学既注重行为目的的正确,又重视行为手段的正当,它能够帮助人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作出恰当的道德行为选择。因此,伦理学要发挥实践功能,就不能只是进行脱离现实的抽象思辨,而应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紧跟时代伦理观念和道德生活发展的步伐。
1.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引发了研究现实社会伦理问题范式的根本性变革
应用伦理学在20世纪60年代发端并在当代社会持续兴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现代性的发展,人类社会亟需解决不断涌现的现实的伦理悖论和道德难题。作为伦理学学科版图中新兴学科形态的应用伦理学,所有与社会生活相关的现实伦理议题都可能成为其研究对象,它所面对的问题域是全新的和具体的,彰显了以解释和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为己任的独特的应用性学科品格。有别于传统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应用伦理学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特色,其特色之一是反思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伦理问题,探究因科技进步和现代性追求给人的生活境遇带来困惑的缘由,但反思和探究不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终极目的,而是应用伦理学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逻辑起点。作为学科的应用伦理学虽然致力于探索现实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但这样的探索依然是理论或学术层面的努力。应用伦理学通过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反思和探究,提出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和进行社会治理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学术研究构成了具有理论或学术色彩的应用伦理学的学问,并以提出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一般性原则和规范为研究目标,其研究成果以学理性或学术性的形式予以呈现,它的实践智慧隐含在对具体的社会生活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的学问之中。在学科层面上,应用伦理学无疑是伦理学的一种当代形态,应用伦理学原则和规范呈现的方式是抽象的和普遍的,是回应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价值指引,它不是具体的社会治理行动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伦理问题的切实有效的解决,应用伦理学面向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实践智慧主要以解释性和引导性为特征。
2.应用伦理与应用伦理学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作为当代伦理学分支学科之一的应用伦理学是一个新兴学科,而应用伦理则是各种社会生活伦理形态的集合,如科技伦理、经济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企业伦理、教育伦理、法律伦理等,它们都涵盖在“应用伦理”这个专业性的一般名称之内。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实践智慧的方式不同于应用伦理学,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伦理问题是应用伦理的实践视野,它不是从宏观的角度对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提供一种总体性的理解和把握,而是倾向于为具体社会生活问题的伦理治理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应用伦理的功能性和建设性意义在于,以化解生活中的伦理悖论和道德冲突、解决具体现实问题的社会治理实践方式,帮助人类走出生活中的道德困境、构建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因此,应用伦理不以制定统一的和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为专业使命,而是着眼于具体的道德生活场域,直面当代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伦理悖论和道德难题,寻找合理的解决之道。应用伦理是专业性的道德实践系统,它的专业目标是通过不同应用场景的职业活动实现对具体社会问题的伦理治理,以改善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着合乎人的内在价值需求和社会伦理之善的正确方向发展。
3.科技创新“制造”了多种新型的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伦理交往和道德生活场景
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新事物的追求,为了满足人类对新事物的渴望,当今世界的科技创新正以令人窒息的速度发展着。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家共同体的科技创新推进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科技创新成果使得人类的生活和交往变得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科技发展的力量无法阻挡,风起云涌的科技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能量改变着社会发展的走向和人类的生活方式,颠覆了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传统伦理观念,成为搅动人类社会传统的、常态的伦理秩序和道德生活的“催化剂”。在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日益造福人类的同时,科技的误用和滥用也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造成显现的与潜在的威胁,给全球治理带来巨大风险。过去三年的新冠疫情让每个人都切身感受了生活样态从确定性向不确定性的转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不断增多。可以预见,全球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大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博弈以及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成果,将会日益加剧未来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或将成为当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和人类未来生活的常态,这是向长期沉浸于理性主义和乐观主义确定性观念的人类敲响的“伦理警钟”。人类所面临的包括科技创新在内的多重挑战和各种危机的交织叠加,使得因不确定性而引发的新型伦理问题越发突出。从日常生活治理的角度看,传统的生存伦理、交往伦理、自由伦理、权利伦理和隐私伦理等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全球治理的角度看,经济互惠发展伦理、国际关系伦理、世界主义伦理以及和平与发展伦理等遭遇到了严重的质疑。
4.科技创新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亟需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
当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是对科技活动领域的治理,而科技创新活动引发的社会生活诸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领域多样化和治理方式差异化的趋势。《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提出了“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这一顶层设计旨在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推动我国科技向善发展。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科技伦理的引导,科技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就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科技创新成果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发展“红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隐含的各种风险受到全球性的伦理关切。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纯粹技术问题,更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现实伦理问题。科技伦理治理应当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伦理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由于科技伦理问题具有横跨多学科领域的复杂性,伦理学工作者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必须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科技工作者开展协同合作研究,吸纳新知、更新思维,前瞻性地预判、权衡和应对科技伦理风险,在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治理上达成基本的伦理共识。实际上,不只是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自身提出了如何进行伦理治理的问题,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受到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的直接影响,诸如生命医学、生态环境、数字经济、国际关系、个人隐私和社区自治等,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伦理治理。例如,中国式现代化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引擎,而数字经济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式,因科技创新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新形态,正在改变着传统经济形态和市场组织结构,引发了诸多的经济伦理新问题,对传统经济伦理理论形成了多方面挑战。市场机制推动了企业之间、商业之间公平竞争伦理的逐步实现,但科技创新驱动下的市场化数字平台经济却出现了垄断现象,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济伦理治理不同于科技伦理治理,面对因经济形态发生变化而带来的新问题,经济生活领域的伦理治理就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新课题。
三、发挥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专业功能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内蕴着善治的伦理要求,面对技术化社会治理带来的非伦理后果,如何提升社会治理的伦理水平,推动社会治理走向真正的善治?在社会生活诸领域不断出现新型伦理问题的背景下,发挥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专业功能是一条可行的有效路径。
1.应用伦理是实现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专业支撑
随着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由此带来了社会生活伦理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模式的显著变迁,而社会生活伦理关系的变革推动了人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不断更新,社会生活的日益理性化与分工化诞生了新型的道德生活领域,尤其是不同专业领域的社会治理趋向技术化,这就使得专业伦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出来。在社会治理中,伦理既不能游离于治理过程之外而只充当“旁观者”,也不能局限于对社会治理过程进行“事后反思”,社会治理应当是融入人类价值理性追求的伦理型治理,而应用伦理能够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伦理先行”提供专业支撑。以对科技活动的社会治理为例,崇尚科技进步的技术主义往往忽视伦理的作用,追求技术的工具理性价值,这样的价值观取向显然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对科技发展进行伦理治理的客观需求。面对科技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诸多伦理问题和伦理风险,作为应用型专业伦理的科技伦理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时,科技伦理要求回答以下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在规划一项新的重大科技项目时,是以“防范原则”还是“先占原则”作为主要价值导向?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如何理解和实践“伦理先行”的原则?如何确定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策略,如何制定科技活动伦理治理的具体方案?对科技创新来说,如果缺乏伦理学辩护和伦理学论证,就难以制定出引导科技发展方向的合理的伦理规范,更不可能对科技创新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科技活动的前沿探索也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因此,开展科技领域的社会治理,需要对科技创新的伦理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打破科技创新“先做事,后讨论”的原有思路。在科技研发活动的社会治理中,唯有做到“伦理先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伦理标准和规范指南,推动科技活动相关领域的伦理立法,才能实现真正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实践,并通过建立伦理与科技创新的内在融合和良性互动的新模式,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类生活价值相协调的良性社会治理。
2.“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为社会治理提供专业伦理人才
从社会治理的视野看,应用伦理专业人才应当面向社会治理的市场需求、行业需求和职业需求,这是设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价值所在。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治理提供特定行业和特定职业的专业伦理人才。应用伦理创生了新型的职业岗位,满足了经济社会产业部门、公共部门以及其他与民生相关部门社会治理的专业伦理人才需要。这些专业人才以伦理职业共同体的方式,依托其职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伦理治理,实际上就是为不同生活领域的社会治理提供服务。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顺应了现代国家和政府社会治理结构变革的需要,也就是在治理主体的类型及功能的塑造上更重视专业性和职业性。应用伦理专业人才通过加入具体的职业场所,以职业化的方式嵌入到各类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公众工作与生活的复杂伦理关系之中,以发挥其在不同社会治理领域的专业功能。
当下最热门的应用伦理具体领域包括生命伦理、医学伦理、人工智能伦理、大数据伦理、数字经济伦理、环境伦理、社区伦理等,这些应用伦理领域都与相关行业和职业的发展密切关联,需要一批具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实用型专业伦理人才,参与行业发展的伦理决策与伦理治理。增设“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是因应时代之需、经济社会发展之需的重大举措。为此,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顺应和服从社会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提升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伦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在职业岗位上的应用能力与职业素养,既要持续回应社会和市场的现实需求,又要引领社会和市场的未来需求。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目前还处于起步和尝试阶段,社会和市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应用伦理专业人才、高等学校所培养的应用伦理专业人才能否满足社会治理不同领域和职业的要求,现在尚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还得经历一个摸索、探究和改进的长期过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既是中国伦理学事业未来发展的新生长点,又对伦理学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诸如“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培养标准、课程的设计、教学团队的组成、教师素质的提升、相对科学和完善的“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和培养体系的构建等,都是需要伦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共同努力并予以解决和完善的新课题。
3.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行动机制
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实践智慧运用于具体社会生活领域的突出标志之一,从世界范围看,伦理委员会作为社会治理的行动机制首先出现在生物和医学领域。诞生于1964年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涉及以人体为对象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强调人体试验方案在实施前需经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与批准。人体试验伦理委员会期望达到的伦理治理目标是,通过医学界自发建立非正式的科学研究伦理反思与伦理行为指引机制,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显现非政府组织进行伦理治理的意愿与能力,以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此后,随着生物和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和技术的各种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伦理委员会的作用范围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具体领域。各级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打破了传统的“亲科学”和“亲技术”叙事逻辑的垄断地位,使得伦理进入社会治理的步伐不断加快,并逐步走向体制化。与世界各国伦理委员会的发展趋势相呼应,在我国,伦理委员会相对健全的领域是生命和医学领域。国家级层面的伦理委员会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各省市县和一些医院也成立了相应的伦理委员会。总体上看,我国卫生健康系统的伦理委员会机制相对比较健全,卫生健康行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伦理审查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社会治理工作基础。
2019年我国成立了综合性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先后设立了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三个分委员会,推动相关部门成立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或者筹建地方科技伦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就是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部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其中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是重点领域,这些清单的发布和动态更新的目的就是要让科技共同体、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群体认识到具体的科技伦理风险。2023年4月,科技部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作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与应用伦理相关的社会治理领域非常广泛,仅仅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是远远不够的。应用伦理要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领域发挥作用,在各个具体领域成立伦理委员会就势在必行。比如,数字技术对企业伦理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各级工商管理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和各类与企业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牵头成立平台经济伦理委员会;环境伦理问题令人担忧,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各类环境保护团体或组织等可以牵头成立环境伦理委员会;等等。针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伦理问题而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专业性伦理委员会,能够为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专业功能提供实践平台。
【参考文献】
吉登斯,2001年:《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
亚里士多德,2003年:《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3年第9期“中国哲学知识体系建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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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技术治理是当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形态,但技术治理具有“双刃剑”的特征。社会治理如果过度依赖技术手段,无视技术治理的基本伦理准则,技术治理所引发的各种伦理问题也将随之暴露出来。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使得技术治理过程与治理伦理目标逐渐分离,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维度被忽视,过度技术化的社会治理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新兴分支学科,通过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反思和探究,应用伦理学提出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和进行社会治理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应用伦理是各种社会生活伦理形态的集合,是专业性的道德实践系统,其目标是通过不同应用场景的职业活动实现对具体社会问题的伦理治理,以改善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着合乎人的内在价值需求和社会伦理之善的正确方向发展。科技创新“制造”了多种新型的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伦理交往和道德生活场景,科技创新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亟需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应用伦理是实现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专业支撑,“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为社会治理供给专业伦理人才,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行动机制。
关键词:应用伦理 社会治理 实践智慧 伦理先行
对中国应用伦理学发展来说,2022年是一个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的年份。这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与此相对应的一个国家顶层设计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哲学一级学科之下增设“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这是中国伦理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是中国伦理学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时代机遇。《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确立了“伦理先行”的价值理念,这不仅是在反思当下社会治理技术化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科技活动治理提出的伦理要求,而且在更宽广的意义上说,“伦理先行”适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实现“伦理先行”的价值目标?拥有跨学科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社会治理专业人才至关重要,而“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为社会治理专业伦理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条件。在现代社会治理系统中,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突出表现是治理主体的多中心化,应用伦理职业共同体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主体。将应用伦理嵌入社会治理,能够有效地克服社会治理的技术化倾向,推动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发展。
一、社会治理的技术化及其伦理缺失
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进程。从全球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看,技术已全方位地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技术治理成为当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形态。全球社会治理的实践表明,将科学技术手段内嵌于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活动之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效率。在各国的社会治理行动中,技术专家与各级政府机构大都倾向于采用技术手段来提高治理的效能,因为这样做能够获得较高的治理收益。技术治理的引入,提供了多个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和协商共治的交流平台,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和更便捷的公共服务。技术治理在一些生活领域也起到了补齐政府治理短板的功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从技术治理的行动方式看,社会治理的技术性显现为对工具化和权力化技术的运用,这是一种治理的策略行为。将作为“装置”意义上的先进技术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彰显了社会治理的现代性特色。在人类对文明社会的追求中,“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亚里士多德,第1页)。社会治理的最终伦理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善治”,虽然社会治理的技术赋能为社会和公众带来了快捷与高效的治理效果,有效地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增强了回应公众诉求的功能,但是,技术治理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如果社会治理过度依赖技术手段,技术治理无视伦理边界或基本的伦理准则,技术治理所引发的效率与公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以及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等伦理问题也将随之暴露出来。
1.技术治理的效率至上逻辑
随着新技术向社会生活诸领域的不断渗透,社会治理拥有了新的手段。技术治理受到各级政府的热烈追捧,在社会治理中争相引入有助于治理效率提升的新技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政府的技术治理追求的是效率至上,在社会治理中引入新技术,政府主要关注的是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后能否达到或实现原先制定的计划和指标,并且考核社会治理的成效也是以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为尺度。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技术赋权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等情形。政府拥有使用技术进行治理的更大权力,由此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干预能力和水平;公众虽然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但严重受制于政府的技术治理方式;同时,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在技术治理中被赋予的权力相对集中,企业在处理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时处于优势地位,公众在数字科技时代的利益博弈中则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扩张,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公众与政府和企业相比,在治理主体的地位上存在不公平和不平衡的问题。例如,公众的权利和隐私空间正被数字技术的急速发展所挤压,而公众对自身权利和隐私的保护能力则被效率至上的技术治理力量所削弱,在政府和企业技术权力的规制下,公众不断失去保护权利和隐私的主动权。
2.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特征
工具理性以追求最大功利作为行动者行为的动机,把行动者视为效果论者,只考虑行为是否能够达成所期望的结果和目的,而不关注行为动机是否合乎道德要求和行为手段是否正当,不在乎行动者的行为是否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相契合。科技赋能社会治理创新,技术治理的流行使得政府和技术融为一体,专项技术、专门知识和公共权力的结合推动了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过程,并获得了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治理加以控制与塑造的结果。但是,社会治理体系与专项技术和专门知识的合谋,导致公共权力以具体化和专业化的形式逐步形成了以技术控制替代人文关怀的治理习惯,彻底改变了社会生活不同场域的传统治理结构,并对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对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当前所呈现出来的技术乐观主义无疑将加速推进社会治理的技术化,这就可能带来将社会治理转变为完全依照科学技术方法进行运作的风险。吉登斯(A.Giddens)将风险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部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外部的、因为自然的或传统的不变性与固定性带来的风险;一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特指由人类不断发展知识而给世界带来的新的风险。(参见吉登斯,第22页)技术治理的风险属于后者,这种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源于人类对工具理性的迷恋,对作为工具理性的科学技术的极度推崇,对达成最终目标和最大利益的工具合理性的高度认同,导致个人的主体性与社会伦理关系的合宜性等关涉人类生活价值的因素往往被忽视。与技术决定论相伴随的是人的主体性丧失,充满自信和勤于思考的具体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日渐茫然,取而代之的是,复杂多样的个人和社会伦理关系都被抽象成一组或多组数据与代码,人被编码化和抽象符号化。技术治理的工具理性使得技术治理过程与治理伦理目标逐渐分离,社会治理的价值理性维度被严重忽视。
3.社会治理的过度技术化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越界或滥用
技术治理的所谓理性叙事背后,不存在纯粹中立的技术治理。在社会治理的技术运用中,技术工具使用者的权力意志会渗透于技术治理的全过程,而数字技术与公共权力的结合尤其放大了公共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效果,存在着数字技术越过伦理边界而被滥用的可能性。通讯技术和信息储存技术的提升,强化了行政力量监控社会和管制个人的实际能力。社会治理使用数字技术,原本只是为了对外部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必要的和有效的防范,但如果将数字技术的使用范围无限度扩大,应用到与防范外部风险无关的其他方面,就偏离了社会治理使用数字技术的初始目的,其伦理正当性自然就要受到拷问。如果在技术治理中再进行人为的权力干预,任意扩大公共权力的行动边界,势必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度;如果这样的越权情形频繁出现,政府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塔西佗陷阱”;而当公共权力失去公众的基本信任时,政府作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其行为就会受到公众的质疑。因此,必须谨防社会治理中数字技术和公共权力的傲慢与滥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如自由权和隐私权等)不受侵害,是数字技术社会治理的伦理边界,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道德责任所在。
二、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
伦理学是面向人类道德生活的实践哲学。早在伦理学知识开始出现的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被视为关乎人的交往实践事务的学科,由此区别于纯粹理论化的学科知识,也区别于技术生产性知识,旨在关注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探求人类日常实践活动的道德内涵,维护有助于个体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伦理秩序。例如,中国伦理文化传统就是融入普通人日常道德生活和伦理交往的规范传统,那些旨在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伦理关系以及日常生活道德矛盾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就是伦理知识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研究伦理学的目的包含着认识道德生活和改善道德生活两个方面,回答人类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的实践追问,解释和应对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生活,被视为生活实践智慧的伦理学对于各种现实的社会伦理问题具有开放性与敏感性。伦理学的实践性特征表明,不能把伦理学视为纯粹理论思辨的学问。纯粹思辨的伦理学只关注善的理念以及抽象的和普遍化的伦理规则,但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还需要进一步追问,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秩序是如何确立的?怎样才能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自愿地遵守那些普遍化的伦理规则?伦理学既注重行为目的的正确,又重视行为手段的正当,它能够帮助人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作出恰当的道德行为选择。因此,伦理学要发挥实践功能,就不能只是进行脱离现实的抽象思辨,而应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紧跟时代伦理观念和道德生活发展的步伐。
1.应用伦理学的出现引发了研究现实社会伦理问题范式的根本性变革
应用伦理学在20世纪60年代发端并在当代社会持续兴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现代性的发展,人类社会亟需解决不断涌现的现实的伦理悖论和道德难题。作为伦理学学科版图中新兴学科形态的应用伦理学,所有与社会生活相关的现实伦理议题都可能成为其研究对象,它所面对的问题域是全新的和具体的,彰显了以解释和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为己任的独特的应用性学科品格。有别于传统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应用伦理学知识体系有其自身的特色,其特色之一是反思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伦理问题,探究因科技进步和现代性追求给人的生活境遇带来困惑的缘由,但反思和探究不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终极目的,而是应用伦理学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逻辑起点。作为学科的应用伦理学虽然致力于探索现实存在的社会伦理问题,但这样的探索依然是理论或学术层面的努力。应用伦理学通过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反思和探究,提出解决现实社会伦理问题和进行社会治理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对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学术研究构成了具有理论或学术色彩的应用伦理学的学问,并以提出解决现实伦理问题的一般性原则和规范为研究目标,其研究成果以学理性或学术性的形式予以呈现,它的实践智慧隐含在对具体的社会生活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的学问之中。在学科层面上,应用伦理学无疑是伦理学的一种当代形态,应用伦理学原则和规范呈现的方式是抽象的和普遍的,是回应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价值指引,它不是具体的社会治理行动本身,不是对具体社会伦理问题的切实有效的解决,应用伦理学面向现实社会伦理问题的实践智慧主要以解释性和引导性为特征。
2.应用伦理与应用伦理学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作为当代伦理学分支学科之一的应用伦理学是一个新兴学科,而应用伦理则是各种社会生活伦理形态的集合,如科技伦理、经济伦理、生命伦理、生态伦理、企业伦理、教育伦理、法律伦理等,它们都涵盖在“应用伦理”这个专业性的一般名称之内。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实践智慧的方式不同于应用伦理学,解决现实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伦理问题是应用伦理的实践视野,它不是从宏观的角度对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提供一种总体性的理解和把握,而是倾向于为具体社会生活问题的伦理治理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应用伦理的功能性和建设性意义在于,以化解生活中的伦理悖论和道德冲突、解决具体现实问题的社会治理实践方式,帮助人类走出生活中的道德困境、构建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因此,应用伦理不以制定统一的和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为专业使命,而是着眼于具体的道德生活场域,直面当代社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伦理悖论和道德难题,寻找合理的解决之道。应用伦理是专业性的道德实践系统,它的专业目标是通过不同应用场景的职业活动实现对具体社会问题的伦理治理,以改善现实的伦理生活世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向着合乎人的内在价值需求和社会伦理之善的正确方向发展。
3.科技创新“制造”了多种新型的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伦理交往和道德生活场景
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新事物的追求,为了满足人类对新事物的渴望,当今世界的科技创新正以令人窒息的速度发展着。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家共同体的科技创新推进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科技创新成果使得人类的生活和交往变得越来越便利、越来越快捷。科技发展的力量无法阻挡,风起云涌的科技创新正以前所未有的能量改变着社会发展的走向和人类的生活方式,颠覆了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传统伦理观念,成为搅动人类社会传统的、常态的伦理秩序和道德生活的“催化剂”。在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日益造福人类的同时,科技的误用和滥用也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等造成显现的与潜在的威胁,给全球治理带来巨大风险。过去三年的新冠疫情让每个人都切身感受了生活样态从确定性向不确定性的转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不断增多。可以预见,全球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大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博弈以及层出不穷的科技创新成果,将会日益加剧未来人类生活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或将成为当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和人类未来生活的常态,这是向长期沉浸于理性主义和乐观主义确定性观念的人类敲响的“伦理警钟”。人类所面临的包括科技创新在内的多重挑战和各种危机的交织叠加,使得因不确定性而引发的新型伦理问题越发突出。从日常生活治理的角度看,传统的生存伦理、交往伦理、自由伦理、权利伦理和隐私伦理等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全球治理的角度看,经济互惠发展伦理、国际关系伦理、世界主义伦理以及和平与发展伦理等遭遇到了严重的质疑。
4.科技创新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亟需应用伦理的实践智慧
当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面向是对科技活动领域的治理,而科技创新活动引发的社会生活诸领域的重大变化,使得社会治理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领域多样化和治理方式差异化的趋势。《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明确了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提出了“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要求。这一顶层设计旨在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推动我国科技向善发展。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科技伦理的引导,科技创新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就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科技创新成果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发展“红利”的同时,其不确定性隐含的各种风险受到全球性的伦理关切。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纯粹技术问题,更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现实伦理问题。科技伦理治理应当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伦理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由于科技伦理问题具有横跨多学科领域的复杂性,伦理学工作者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必须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科技工作者开展协同合作研究,吸纳新知、更新思维,前瞻性地预判、权衡和应对科技伦理风险,在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治理上达成基本的伦理共识。实际上,不只是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自身提出了如何进行伦理治理的问题,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受到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的直接影响,诸如生命医学、生态环境、数字经济、国际关系、个人隐私和社区自治等,同样需要进行相应的伦理治理。例如,中国式现代化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引擎,而数字经济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式,因科技创新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新形态,正在改变着传统经济形态和市场组织结构,引发了诸多的经济伦理新问题,对传统经济伦理理论形成了多方面挑战。市场机制推动了企业之间、商业之间公平竞争伦理的逐步实现,但科技创新驱动下的市场化数字平台经济却出现了垄断现象,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济伦理治理不同于科技伦理治理,面对因经济形态发生变化而带来的新问题,经济生活领域的伦理治理就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新课题。
三、发挥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专业功能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内蕴着善治的伦理要求,面对技术化社会治理带来的非伦理后果,如何提升社会治理的伦理水平,推动社会治理走向真正的善治?在社会生活诸领域不断出现新型伦理问题的背景下,发挥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专业功能是一条可行的有效路径。
1.应用伦理是实现社会治理“伦理先行”的专业支撑
随着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由此带来了社会生活伦理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模式的显著变迁,而社会生活伦理关系的变革推动了人的道德实践领域的不断更新,社会生活的日益理性化与分工化诞生了新型的道德生活领域,尤其是不同专业领域的社会治理趋向技术化,这就使得专业伦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出来。在社会治理中,伦理既不能游离于治理过程之外而只充当“旁观者”,也不能局限于对社会治理过程进行“事后反思”,社会治理应当是融入人类价值理性追求的伦理型治理,而应用伦理能够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伦理先行”提供专业支撑。以对科技活动的社会治理为例,崇尚科技进步的技术主义往往忽视伦理的作用,追求技术的工具理性价值,这样的价值观取向显然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对科技发展进行伦理治理的客观需求。面对科技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诸多伦理问题和伦理风险,作为应用型专业伦理的科技伦理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时,科技伦理要求回答以下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在规划一项新的重大科技项目时,是以“防范原则”还是“先占原则”作为主要价值导向?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如何理解和实践“伦理先行”的原则?如何确定科技活动的伦理治理策略,如何制定科技活动伦理治理的具体方案?对科技创新来说,如果缺乏伦理学辩护和伦理学论证,就难以制定出引导科技发展方向的合理的伦理规范,更不可能对科技创新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科技活动的前沿探索也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因此,开展科技领域的社会治理,需要对科技创新的伦理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打破科技创新“先做事,后讨论”的原有思路。在科技研发活动的社会治理中,唯有做到“伦理先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伦理标准和规范指南,推动科技活动相关领域的伦理立法,才能实现真正负责任的科技创新实践,并通过建立伦理与科技创新的内在融合和良性互动的新模式,实现科技发展与人类生活价值相协调的良性社会治理。
2.“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为社会治理提供专业伦理人才
从社会治理的视野看,应用伦理专业人才应当面向社会治理的市场需求、行业需求和职业需求,这是设置“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价值所在。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治理提供特定行业和特定职业的专业伦理人才。应用伦理创生了新型的职业岗位,满足了经济社会产业部门、公共部门以及其他与民生相关部门社会治理的专业伦理人才需要。这些专业人才以伦理职业共同体的方式,依托其职业活动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伦理治理,实际上就是为不同生活领域的社会治理提供服务。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顺应了现代国家和政府社会治理结构变革的需要,也就是在治理主体的类型及功能的塑造上更重视专业性和职业性。应用伦理专业人才通过加入具体的职业场所,以职业化的方式嵌入到各类组织的运行机制和公众工作与生活的复杂伦理关系之中,以发挥其在不同社会治理领域的专业功能。
当下最热门的应用伦理具体领域包括生命伦理、医学伦理、人工智能伦理、大数据伦理、数字经济伦理、环境伦理、社区伦理等,这些应用伦理领域都与相关行业和职业的发展密切关联,需要一批具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实用型专业伦理人才,参与行业发展的伦理决策与伦理治理。增设“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是因应时代之需、经济社会发展之需的重大举措。为此,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顺应和服从社会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提升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伦理知识和专业知识在职业岗位上的应用能力与职业素养,既要持续回应社会和市场的现实需求,又要引领社会和市场的未来需求。应用伦理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目前还处于起步和尝试阶段,社会和市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应用伦理专业人才、高等学校所培养的应用伦理专业人才能否满足社会治理不同领域和职业的要求,现在尚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还得经历一个摸索、探究和改进的长期过程。“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置,既是中国伦理学事业未来发展的新生长点,又对伦理学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诸如“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培养标准、课程的设计、教学团队的组成、教师素质的提升、相对科学和完善的“应用伦理”专业硕士的教育和培养体系的构建等,都是需要伦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共同努力并予以解决和完善的新课题。
3.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行动机制
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实践智慧运用于具体社会生活领域的突出标志之一,从世界范围看,伦理委员会作为社会治理的行动机制首先出现在生物和医学领域。诞生于1964年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涉及以人体为对象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强调人体试验方案在实施前需经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与批准。人体试验伦理委员会期望达到的伦理治理目标是,通过医学界自发建立非正式的科学研究伦理反思与伦理行为指引机制,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显现非政府组织进行伦理治理的意愿与能力,以赢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此后,随着生物和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和技术的各种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伦理委员会的作用范围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具体领域。各级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打破了传统的“亲科学”和“亲技术”叙事逻辑的垄断地位,使得伦理进入社会治理的步伐不断加快,并逐步走向体制化。与世界各国伦理委员会的发展趋势相呼应,在我国,伦理委员会相对健全的领域是生命和医学领域。国家级层面的伦理委员会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各省市县和一些医院也成立了相应的伦理委员会。总体上看,我国卫生健康系统的伦理委员会机制相对比较健全,卫生健康行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伦理审查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社会治理工作基础。
2019年我国成立了综合性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先后设立了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三个分委员会,推动相关部门成立科技伦理专业委员会,指导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或者筹建地方科技伦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就是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科技部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研究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其中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是重点领域,这些清单的发布和动态更新的目的就是要让科技共同体、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群体认识到具体的科技伦理风险。2023年4月,科技部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作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与应用伦理相关的社会治理领域非常广泛,仅仅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是远远不够的。应用伦理要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领域发挥作用,在各个具体领域成立伦理委员会就势在必行。比如,数字技术对企业伦理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各级工商管理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和各类与企业相关的社会组织可以牵头成立平台经济伦理委员会;环境伦理问题令人担忧,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各类环境保护团体或组织等可以牵头成立环境伦理委员会;等等。针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伦理问题而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专业性伦理委员会,能够为应用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专业功能提供实践平台。
【参考文献】
吉登斯,2001年:《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们的生活》,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
亚里士多德,2003年:《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文来自《哲学动态》2023年第9期“中国哲学知识体系建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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