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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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详情>摘要: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追问最终落脚到社会关系上。社会关系是如何生成的?唯物史观从物质生产出发,客观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并呈现出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三重延伸。以生产关系深化对社会关系的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的本质。基于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一系列概念,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任何一种彻底的理论或者哲学在阐释人和世界的关系时,都要面对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是“世界”?“人”总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对“人”的追问势必以个体为出发点而超越之,以便抓住个体中的普遍,即“人的本质”。唯物史观认为,“世界”是“属人”的世界。它既是人们创造的前提、又是人们创造的结果;它表现为在错综复杂的、持续存在的、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现实联系。人和世界的关系问题自然地转变为“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脱离了人的本质而单纯地研究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固然可以被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遮蔽了个体的现实性(其生存状态、人生目的、生活意义等),弱化了现实的个人对既定社会关系的反思和重塑。我们需要从整体上重新认识“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完整图景,特别是在唯物史观视域中重新理解“社会关系”的生成机制,进而科学认识社会形态的演变机制。
一、基于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首次对唯物史观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
这一论述勾勒出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物质生产、生产方式、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历史的基础、国家的活动、意识产生的过程、完整地描述事物(即认识事物)。从建构社会关系的角度看,这些概念呈现出一条显性逻辑关系:它既强调个人的直接生活、把个人主体当作社会关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又强调物质生产的基础性作用、物质生产必然产生一定的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它既有意识地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的活动”,又以此为基础阐发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由此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是:有直接生活需要的具体的个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中建构起现实的生产过程。
除了这条显性逻辑关系,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同时也蕴含着下列隐性逻辑:它关注的侧重点实现了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转变。这反映了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人的本质不断实现。
第一,从个人主体(即作为主体的个人)到国家主体(即作为主体的国家)的延伸。如果说“直接生活-物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交往形式”这个链条确立起来的是个人主体(或作为主体的个人),那么“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确立起来的就是国家主体(或作为主体的国家)。个人是“生活”“生产”和“交往”的主体;“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则以拟人的方式揭示“国家”也承担着主体的角色,它要对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的内容和形式作出阐释。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的延伸,凸显了国家对个人主体的限制和约束;个人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展开物质生产,“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具有存在论意义上的优先地位”,而国家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合体,它就是一种现实的、多维度的社会关系。
第二,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的延伸。人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不会局限于“直接生活”。如果说“直接生活”关涉到个人的生存(生命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自然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那么,“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关涉到个人的生命意义(意义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与他人处于密切联系中的个人。直接生活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创造条件;直接生活和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一起,构成了人的多维度立体式的存在方式。利用人的本质中生命性、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等各种要素,既能把人比其他动物的高明复杂之处揭示出来,又能把生命追求、社会习性、政治取向和精神境界不尽相同的人群区别开来。
第三,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延伸。无论物质还是意识,都可以纳入到“存在”范畴之中,即意识外的存在和意识界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意识外的存在可以被人的感官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感觉直观性,恰恰是这种直观性,容易遮蔽意识在把握这种事物时起到的作用;意识界的存在则只能通过人的思维而被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容易遮蔽意识性的存在与物质的关系。无论意识外的存在还是意识界的存在,只有把握到它们产生的整个过程,才能看作对它们“完整地描述”。正因如此,对宗教、哲学和道德等意识形式的把握,要从它们形成的历史及现实过程出发。
二、以经济结构为枢纽的社会关系建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指出:“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一论述勾勒出社会生产、物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现实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
“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一步。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生产关系”的定义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它“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在《序言》中对“生产关系”的描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序言》各自强调了“生产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意指“各个人”要借助已有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这种已有的生产关系就是“社会生产关系”,它构成了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后者意指人们所进行的社会生产同时又会结成“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所结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成为进一步生产的基础和条件。通过“生产关系”概念,我们看到人的本质中个体性的一面与社会性的一面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它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另一方面,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个体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双向互动。
“经济结构”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二步。要理解“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和“社会的”是两个关键词。
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出于个体生存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固然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但这种社会性表达的只是个人与个人因生产而结成的关系,这种社会性的复杂程度并不高。《雇佣劳动与资本》从“各个人”进行的生产为“生产关系”下定义;《序言》则强调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与“单个人”这一单数概念相比,“人们”是复数概念,把诸多“单个人”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人们”。“总和”强调了各种生产关系的同质性:每一个人在生产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都是经济结构中的一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的”这个定语既体现了经济结构的具体性,又指向马克思哲学的一贯旨趣。一方面,“社会的”这个定语强调了超越各个部分而达到的整体性,即经济结构是一种根本性的力量,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整体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一贯旨趣是:无论探讨哲学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抑或解放问题,唯物史观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阶级乃至某一个国家,它追求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普遍的人的解放”,而且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普遍的人的解放。
“经济结构-现实基础-上层建筑-变革”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三步。“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个逻辑中,经济结构就是所谓的现实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所谓的经济结构。再结合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这个逻辑还强调经济结构作为“现实基础”,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式”密切相关的。同样的,社会意识形式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除了“相适应”外,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具体表现,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
三、从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看社会形态变革
作为马克思“两大发现”之一,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这种发展规律的内在机理也是通过对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的深刻认识得来的。
第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阐明了“发展”的基本理念。物质生产力变化的总体趋势就在于“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每一个社会化的个体都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共同活动方式本身”表达了与特定社会境况相联系的个体在实现自身劳动能力上的共识。在特定的社会境况中,这些个体选择了以同样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这种共识是劳动者通过实践获得又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即便各种外在的、偶然的力量阻碍个体以某种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但这种阻碍性的力量必将被克服。在社会“共识”下,个体必将复归于共同的实现方式。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它在稳定中实现渐进式的发展。由于这种共识是劳动者批判吸收历史发展的优秀成果得出的共识,既浸透到个体意识之中,又渗透到上层建筑以及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之中,即便外在的、偶然的强大力量扭曲了乃至打破了这种共识,但被扭曲乃至被打碎的共识仍然保持张力,终将得到恢复。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强大的抗挫性,它有望在受挫折后实现恢复性、复原性的发展。因而总的来说,物质生产力的总体趋势是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二,财产关系。不要把财产关系当作一种法律关系,而要把它当作生产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以时间为顺序,在1847年完成的《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恩格斯是这样表述的:“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在1865年完成的《论蒲鲁东》中,马克思认为政治经济学“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从历史或时间的不同维度阐释“财产关系”这个概念:马克思的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他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共时性的一面,在同一时间或同一时段内,所有个体结成的财产关系的“总和”,其现实形态就是生产关系;恩格斯则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历时性的一面,财产关系是在历史或时间尺度内建构起来的,只要人们在某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进行生产或交换,那么个人和生产或交换的产品之间必然产生相应的关系。从根本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立场高度一致——财产关系终归要追溯到生产关系,就此而言,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财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一回事。
第三,桎梏与变革。由于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系,那么,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就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只要人们的生活有相应的需求,就会进行相应的社会生产;人们投身这种生产是自然而然的,在生产时劳动能力的实现是自然而然的,由此结成的生产关系也是自然而然的,因而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虽然有这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但两者不相适应的可能性同样存在;毋宁说,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情况,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不相适应正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本性造成的。
生产力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的劳动能力的实现方式。每当诸多个体共同的或不同的活动方式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尤其是上层建筑)起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与该阶段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之间就存在着张力。这种张力既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以现实为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脱离了现实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诚然,相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具体的个体或者由具体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是渺小的,然而这并不妨碍人们以唯物史观的方式把握人自身,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人的本质;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告别“人类史前”状态,走向人的解放。
原载:《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10期
来源:“人大教学与研究”微信公众号2022-10-20 “论点精粹”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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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追问最终落脚到社会关系上。社会关系是如何生成的?唯物史观从物质生产出发,客观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并呈现出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三重延伸。以生产关系深化对社会关系的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的本质。基于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一系列概念,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任何一种彻底的理论或者哲学在阐释人和世界的关系时,都要面对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是“世界”?“人”总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对“人”的追问势必以个体为出发点而超越之,以便抓住个体中的普遍,即“人的本质”。唯物史观认为,“世界”是“属人”的世界。它既是人们创造的前提、又是人们创造的结果;它表现为在错综复杂的、持续存在的、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现实联系。人和世界的关系问题自然地转变为“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脱离了人的本质而单纯地研究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固然可以被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但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遮蔽了个体的现实性(其生存状态、人生目的、生活意义等),弱化了现实的个人对既定社会关系的反思和重塑。我们需要从整体上重新认识“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完整图景,特别是在唯物史观视域中重新理解“社会关系”的生成机制,进而科学认识社会形态的演变机制。
一、基于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首次对唯物史观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
这一论述勾勒出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物质生产、生产方式、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历史的基础、国家的活动、意识产生的过程、完整地描述事物(即认识事物)。从建构社会关系的角度看,这些概念呈现出一条显性逻辑关系:它既强调个人的直接生活、把个人主体当作社会关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又强调物质生产的基础性作用、物质生产必然产生一定的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它既有意识地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的活动”,又以此为基础阐发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由此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是:有直接生活需要的具体的个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中建构起现实的生产过程。
除了这条显性逻辑关系,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同时也蕴含着下列隐性逻辑:它关注的侧重点实现了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转变。这反映了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人的本质不断实现。
第一,从个人主体(即作为主体的个人)到国家主体(即作为主体的国家)的延伸。如果说“直接生活-物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交往形式”这个链条确立起来的是个人主体(或作为主体的个人),那么“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确立起来的就是国家主体(或作为主体的国家)。个人是“生活”“生产”和“交往”的主体;“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则以拟人的方式揭示“国家”也承担着主体的角色,它要对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的内容和形式作出阐释。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的延伸,凸显了国家对个人主体的限制和约束;个人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展开物质生产,“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具有存在论意义上的优先地位”,而国家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合体,它就是一种现实的、多维度的社会关系。
第二,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的延伸。人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不会局限于“直接生活”。如果说“直接生活”关涉到个人的生存(生命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自然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那么,“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关涉到个人的生命意义(意义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与他人处于密切联系中的个人。直接生活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创造条件;直接生活和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一起,构成了人的多维度立体式的存在方式。利用人的本质中生命性、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等各种要素,既能把人比其他动物的高明复杂之处揭示出来,又能把生命追求、社会习性、政治取向和精神境界不尽相同的人群区别开来。
第三,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延伸。无论物质还是意识,都可以纳入到“存在”范畴之中,即意识外的存在和意识界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意识外的存在可以被人的感官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感觉直观性,恰恰是这种直观性,容易遮蔽意识在把握这种事物时起到的作用;意识界的存在则只能通过人的思维而被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容易遮蔽意识性的存在与物质的关系。无论意识外的存在还是意识界的存在,只有把握到它们产生的整个过程,才能看作对它们“完整地描述”。正因如此,对宗教、哲学和道德等意识形式的把握,要从它们形成的历史及现实过程出发。
二、以经济结构为枢纽的社会关系建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指出:“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一论述勾勒出社会生产、物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现实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
“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一步。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对“生产关系”的定义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它“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在《序言》中对“生产关系”的描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序言》各自强调了“生产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意指“各个人”要借助已有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这种已有的生产关系就是“社会生产关系”,它构成了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后者意指人们所进行的社会生产同时又会结成“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所结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成为进一步生产的基础和条件。通过“生产关系”概念,我们看到人的本质中个体性的一面与社会性的一面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它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另一方面,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个体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双向互动。
“经济结构”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二步。要理解“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和“社会的”是两个关键词。
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出于个体生存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固然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但这种社会性表达的只是个人与个人因生产而结成的关系,这种社会性的复杂程度并不高。《雇佣劳动与资本》从“各个人”进行的生产为“生产关系”下定义;《序言》则强调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与“单个人”这一单数概念相比,“人们”是复数概念,把诸多“单个人”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人们”。“总和”强调了各种生产关系的同质性:每一个人在生产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都是经济结构中的一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的”这个定语既体现了经济结构的具体性,又指向马克思哲学的一贯旨趣。一方面,“社会的”这个定语强调了超越各个部分而达到的整体性,即经济结构是一种根本性的力量,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整体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一贯旨趣是:无论探讨哲学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抑或解放问题,唯物史观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阶级乃至某一个国家,它追求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普遍的人的解放”,而且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普遍的人的解放。
“经济结构-现实基础-上层建筑-变革”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三步。“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个逻辑中,经济结构就是所谓的现实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所谓的经济结构。再结合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这个逻辑还强调经济结构作为“现实基础”,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式”密切相关的。同样的,社会意识形式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除了“相适应”外,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具体表现,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
三、从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看社会形态变革
作为马克思“两大发现”之一,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这种发展规律的内在机理也是通过对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的深刻认识得来的。
第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阐明了“发展”的基本理念。物质生产力变化的总体趋势就在于“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每一个社会化的个体都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共同活动方式本身”表达了与特定社会境况相联系的个体在实现自身劳动能力上的共识。在特定的社会境况中,这些个体选择了以同样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这种共识是劳动者通过实践获得又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即便各种外在的、偶然的力量阻碍个体以某种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但这种阻碍性的力量必将被克服。在社会“共识”下,个体必将复归于共同的实现方式。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它在稳定中实现渐进式的发展。由于这种共识是劳动者批判吸收历史发展的优秀成果得出的共识,既浸透到个体意识之中,又渗透到上层建筑以及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之中,即便外在的、偶然的强大力量扭曲了乃至打破了这种共识,但被扭曲乃至被打碎的共识仍然保持张力,终将得到恢复。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强大的抗挫性,它有望在受挫折后实现恢复性、复原性的发展。因而总的来说,物质生产力的总体趋势是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二,财产关系。不要把财产关系当作一种法律关系,而要把它当作生产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以时间为顺序,在1847年完成的《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恩格斯是这样表述的:“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在1865年完成的《论蒲鲁东》中,马克思认为政治经济学“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从历史或时间的不同维度阐释“财产关系”这个概念:马克思的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他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共时性的一面,在同一时间或同一时段内,所有个体结成的财产关系的“总和”,其现实形态就是生产关系;恩格斯则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历时性的一面,财产关系是在历史或时间尺度内建构起来的,只要人们在某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进行生产或交换,那么个人和生产或交换的产品之间必然产生相应的关系。从根本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立场高度一致——财产关系终归要追溯到生产关系,就此而言,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财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一回事。
第三,桎梏与变革。由于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系,那么,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就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只要人们的生活有相应的需求,就会进行相应的社会生产;人们投身这种生产是自然而然的,在生产时劳动能力的实现是自然而然的,由此结成的生产关系也是自然而然的,因而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虽然有这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但两者不相适应的可能性同样存在;毋宁说,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情况,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不相适应正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本性造成的。
生产力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的劳动能力的实现方式。每当诸多个体共同的或不同的活动方式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尤其是上层建筑)起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与该阶段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之间就存在着张力。这种张力既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以现实为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脱离了现实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诚然,相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具体的个体或者由具体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是渺小的,然而这并不妨碍人们以唯物史观的方式把握人自身,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人的本质;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告别“人类史前”状态,走向人的解放。
原载:《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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