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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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切实提升和加强基础研究分量、贯彻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做好“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工作,现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以学者个人为资助对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给予受资助人长期、稳定的支持,鼓励其围绕国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方向和目标,精心积累,潜心研究。
第三条 受资助人从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人员中遴选,且每人至多入选一次“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周期一般为3年,资助期内每人每年资助3万元。
第五条 受资助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
(2)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就突出,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影响并能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术水平;
(3)勤奋敬业,锐意进取,严谨求实,学风端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立项当年的年龄原则上未满55周岁;
(6)立项时未承担国家和院、所研究课题。
第六条 “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立项的一般程序:
(1)院根据各研究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编辑人员数量,按比例下达推荐指标;
(2)符合受资助条件的研究人员、编辑人员提出立项申请,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协议书》;
(3)研究所按照本规定和指标限额向院推荐受资助人。推荐须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
(4)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对研究所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5)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确定受资助人选;
(6)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七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资助总量约为高级专业人员总数的4%。研究所按照院下达的指标数限额申报,申报人数可以少于指标数,宁缺毋滥。
第八条 为了切实发挥“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在“人才强院”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推荐特殊优秀人员作为受资助人。直接推荐人员不占研究所推荐指标,但需经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协议书》由受资助人、研究所和科研局共同签字后执行。
第十条 资助经费由院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买,以及复印、誊录、打印、翻译等费用);
(2)科研材料、设备的购置与使用费;
(3)学术会议费;
(4)调研、差旅费;
(5)成果印制、出版费;
(6)学术助手劳务费;
(7)智力成本补偿费。
第十二条 受资助人根据研究需要自主决定资助经费开支项目的比例;但智力成本补偿费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院、所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拨付经费:
(1)承担上级交办任务或课题累计时间达12个月以上;
(2)未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计划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3)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5)因私长期出国、病休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离开项目研究,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拨付经费:
(1)无故不履行资助计划协议或无故自行终止研究工作;
(2)在资助期内,未经批准,申请并主持各类课题;
(3)拒绝承担国家和院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
(4)辞职、调离、被除名、亡故等;
(5)其它应当终止拨付经费的原因。
对终止拨款的,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必要时,追回已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所负责“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项目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将其纳入研究所科研与人才培养计划,在研究时间和条件上给受资助人以充分的保证。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年终须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年度报告书》,经研究所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局备案。
第十八条 资助期内,受资助人不得申请主持、承担新的国家和院、所研究课题。但受资助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承担院、所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期。任务完成后,经受资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
第十九条 受资助人因承担交办任务、因公长期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须对资助计划做出重大变动或调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经研究所同意后报院批准。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结项程序:
(1)资助期满后,受资助人须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书》,并提交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科研成果,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料储备、读书笔记、学习成绩单等,送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2)研究所召开学术报告会,由受资助人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整个资助期内的研究计划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做出书面评估报告。
(3)研究所签署意见后,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状况,“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可对基础学科和基础性研究领域作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506 传真:(010)65137826 E-mail:philosophy@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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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切实提升和加强基础研究分量、贯彻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做好“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工作,现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以学者个人为资助对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给予受资助人长期、稳定的支持,鼓励其围绕国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方向和目标,精心积累,潜心研究。
第三条 受资助人从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人员中遴选,且每人至多入选一次“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周期一般为3年,资助期内每人每年资助3万元。
第五条 受资助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
(2)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就突出,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影响并能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术水平;
(3)勤奋敬业,锐意进取,严谨求实,学风端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立项当年的年龄原则上未满55周岁;
(6)立项时未承担国家和院、所研究课题。
第六条 “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立项的一般程序:
(1)院根据各研究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编辑人员数量,按比例下达推荐指标;
(2)符合受资助条件的研究人员、编辑人员提出立项申请,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协议书》;
(3)研究所按照本规定和指标限额向院推荐受资助人。推荐须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
(4)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对研究所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5)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确定受资助人选;
(6)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七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资助总量约为高级专业人员总数的4%。研究所按照院下达的指标数限额申报,申报人数可以少于指标数,宁缺毋滥。
第八条 为了切实发挥“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在“人才强院”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推荐特殊优秀人员作为受资助人。直接推荐人员不占研究所推荐指标,但需经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协议书》由受资助人、研究所和科研局共同签字后执行。
第十条 资助经费由院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开支的主要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买,以及复印、誊录、打印、翻译等费用);
(2)科研材料、设备的购置与使用费;
(3)学术会议费;
(4)调研、差旅费;
(5)成果印制、出版费;
(6)学术助手劳务费;
(7)智力成本补偿费。
第十二条 受资助人根据研究需要自主决定资助经费开支项目的比例;但智力成本补偿费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院、所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拨付经费:
(1)承担上级交办任务或课题累计时间达12个月以上;
(2)未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计划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3)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5)因私长期出国、病休及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离开项目研究,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拨付经费:
(1)无故不履行资助计划协议或无故自行终止研究工作;
(2)在资助期内,未经批准,申请并主持各类课题;
(3)拒绝承担国家和院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
(4)辞职、调离、被除名、亡故等;
(5)其它应当终止拨付经费的原因。
对终止拨款的,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必要时,追回已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研究所负责“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项目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将其纳入研究所科研与人才培养计划,在研究时间和条件上给受资助人以充分的保证。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年终须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年度报告书》,经研究所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局备案。
第十八条 资助期内,受资助人不得申请主持、承担新的国家和院、所研究课题。但受资助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承担院、所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期。任务完成后,经受资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
第十九条 受资助人因承担交办任务、因公长期出国等特殊原因,确须对资助计划做出重大变动或调整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经研究所同意后报院批准。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结项程序:
(1)资助期满后,受资助人须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书》,并提交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科研成果,包括一定数量的资料储备、读书笔记、学习成绩单等,送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议。
(2)研究所召开学术报告会,由受资助人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整个资助期内的研究计划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做出书面评估报告。
(3)研究所签署意见后,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状况,“基础研究学者资助计划”可对基础学科和基础性研究领域作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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