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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 惠春寿】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发展概述

发布时间: 2025-06-27
【字号 +字号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本文来自《中国哲学年鉴》(2024)

“研究报告”栏目

 

[摘要]分析进路是当代英美学界主流的伦理学研究进路,它致力于面向伦理道德问题本身展开一阶研究,反对把实质性的规范问题还原为关于物种演化、心理发生过程、认知结构等的描述性问题,提倡清晰的推理和论证。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中国学界蓬勃发展,在诸多相关领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在元伦理学领域,学者们主要围绕道德规范性的起源、理由和动机以及道德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在政治哲学领域,学者们对分配正义、政治合法性、公共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辩。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学者们除关注康德伦理学外,尤其推动了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此外,在法哲学、应用伦理学、中西比较哲学等领域,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也取得了很多新的进展和突破,展现了其巨大的活力和前景。

[关键词]分析进路;规范性;分配正义;公共理性;美德伦理学

 

自苏格拉底提出“什么样的生活值得一过”以来,伦理学一直是哲学学科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领域之一。东西方哲学史上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在伦理学领域有所建树,他们的伦理思想也经常构成乃至影响了其整个哲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不过,严格来说,在英美世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伦理学研究是从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哲学家西季威克(H.Sidgwick)开始的。西季威克不仅是古典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而且为伦理学摆脱对形而上学、知识论、心灵哲学等的依赖,成为一门独立地研究实质性规范问题的学科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西季威克的研究方法在经过摩尔(G.E.Moore)等早期分析哲学家的进一步发展之后,也越来越成熟并逐步成为当代英美学界最主要的伦理学研究进路,即分析进路。

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就研究对象来说,它主张区分关于伦理道德本身的一阶问题和关于伦理学史、伦理学经典著作、伦理学家思想历程等的二阶问题,推崇直接面向一阶问题的哲学研究,反对用关于哲学家、哲学史等的二阶问题的研究来回答一阶问题,认为那样会导致诉诸传统、诉诸权威的谬误。

第二,就研究方法来说,它主张诉诸论证,而不是经验性考察或情感、洞见、体悟等非理性的神秘体验。一方面,分析进路认为,伦理学主要回答的是关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的实质性规范问题,这些问题不应该被还原为关于物种演化、心理发生过程、认知结构等的描述性问题。另一方面,分析进路又认为,实质性的规范问题依然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得到解决,它因此主张通过对理由进行权衡、慎思,基于合乎逻辑的论证、推理来从事伦理学研究,反对诉诸情感、洞见、体悟等非理性的神秘体验。

第三,就写作风格来说,分析进路一方面提倡概念清晰、逻辑缜密、客观公允的写作风格,另一方面则鼓励同行之间的相互批评和深入论辩,主张把哲学写作变成开放、透明的公共说理活动。分析进路认为,学术论文的目标应该是向同行清楚、有效地传达作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原创性研究,它因此不仅需要接受来自同行的批评和审议,还应该符合通行的学术规范,拒绝故作高深、玩弄词藻的写作风格。

总体来说,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秉承康德的“理性的公共使用”宗旨,认为真理不是独立于人类理性活动的外在事实,相反,它应该接受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平等权威的检验。不仅如此,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也支持和拥抱哲学职业化的进程,认为哲学不是少数天才的个体性创造,而是具有普通理性的一般人在经过特定训练后可以共同推进的集体事业。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因此提倡平等的讨论、交流,鼓励建立在理性论辩之上的学术共同体。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中国学界蓬勃发展,在诸多相关领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三部分对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研究状况予以概述。第一部分将概括出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国内发展所大致呈现出的三个阶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采用分析进路进行实质性理论研究的几个重要领域,分别是元伦理学领域、政治哲学领域、规范伦理学领域和法理学领域;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未来发展的一个展望。

 

一、三个发展阶段

 

国内学界关于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研究脱胎于改革开放后对现代西方英美哲学的译介和了解。粗略地说,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可以视为分析进路伦理学的铺垫与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体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组织的“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共21册),其中的代表性成果是何怀宏、廖申白翻译的包尔生(F.Paulsen)的《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翻译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程立显翻译的弗莱彻(J.Fletcher)的《境遇伦理学》,何怀宏翻译的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牟斌翻译的斯马特(J.J.C.Smart)与威廉斯所著的《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廖申白翻译的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姚新中等翻译的斯蒂文森(C.L.Stevenson)的《伦理学与语言》,万俊人等翻译的麦金太尔的《三种对立的道德探究观》。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阶段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英美伦理学有这样一种独特的分析风格,主要是翻译与介绍,比较缺少方法论上的反思。

第二阶段大致是21世纪的前十年,是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学习与推广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2000年前后,随着徐向东、程炼、陈真、翟振明等在北美学界接受过系统训练的学者陆续回国执教,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在国内学界正式生根发芽。这些学者不仅身体力行分析的研究风格,而且积极撰写教材并翻译相关著作,培养了一大批致力于以分析进路从事伦理学研究的青年学者,如目前在中山大学任教的谭安奎、在武汉大学任教的葛四友、在山东大学任教的李曦,以及在华东师范大学任教的蔡蓁等。第二,应奇、刘训练等人组织、翻译出版了“当代实践哲学译丛”(8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公共哲学与政治思想系列”“哲学的转向:语言与实践译丛”等丛书,把当代英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许多经典著作——比如科尔斯戈德(C.Korsgaard)的《规范性的来源》、麦凯(J.L.Machkie)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威廉斯的《道德运气》、法兰克福(H.G.Frankfurt)的《事关己者》等翻译介绍到中文学界,对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三,这个时期也逐渐有香港培养的具有分析风格的学者到内地任教,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周濂、华东师范大学的江绪林以及中山大学的邓伟生等,他们都对学生的分析思维产生了较大影响。第四,在教材方面,程炼的《伦理学导论》和徐向东的《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对国内伦理学教育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让大家接触到新的研究风格和内容,对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第五,在分析方法方面,程炼提出了由苏格拉底所体现的、评价哲学工作的两项指标:“第一条,我们要用清晰的概念将思想清晰地表达出来,我们要用字面的意思(literal meaning)而不是修辞的方式说话;第二条,我们的思想要经得起推敲和论证,而不是愿望式的、跳跃式的、故弄玄虚的。”(程炼,2005年,第2—3页)随后,葛四友在《分析进路杂谈》中进一步阐述并发展了这两条从事分析进路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表明国内青年学者已逐渐了解什么是分析进路,以及其与传统的伦理学研究范式有何区别。(参见葛四友,2008年)

第三阶段是从2010年至今,可以称之为发展与壮大阶段。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在方旭东与葛四友等学者的推动下,于2012年开始举办自由讨论与批判的“青年学术沙龙”,随后其他高校也开始以不同形式推动以青年学者为主的各种类型的讲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实践。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伦理学教研室的蔡蓁、颜青山组织举办了“伦理观念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成为次年分析进路伦理学会议的“预演”;2014年,在葛四友、王韬洋等学者的积极组织与推动下,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召开了首届“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会议;此后从2015年至2024年,吴童立、王华平在山东大学,陈江进、李勇在武汉大学,田洁、刘玮在中国人民大学,徐向东、陈玮在浙江大学,文贤庆、卢俊豪在湖南师范大学等先后组织举办了第2—10届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会议;此外,谭安奎在中山大学,陈肖生在南京大学,李勇、葛四友先后在武汉大学,叶金州在华中科技大学等共举办了6次学术书评会议,吸引了许多年轻学者的积极参与。一个认可分析进路和学术批判的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在国内从事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学者中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研究的实质进展

 

具体来说,近年来,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一)元伦理学领域的进展

在对元伦理学的介绍性研究工作领域,南京师范大学陈真的成果比较突出。自2000年以来,陈真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培养了不少从事元伦理学研究的学生。一方面,他比较系统、深入地介绍了当代元伦理学领域中的一系列前沿动态和重要话题,特别是当代元伦理学的两条主线——道德语义和实践理性的研究进路(参见陈真、王桂玲)和“未决问题论证”(参见陈真,2008年);另一方面,针对当代元伦理学领域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陈真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批评,并提出了先天道德客观主义观点,论证了道德判断具有普遍的客观性。(参见陈真,2014年)

与此同时,元伦理学方面的译著开始增多。如张鑫毅翻译了米勒(A.Miller)的《当代元伦理学导论》和罗伊恩(M.van Roojen)的《元伦理学:当代研究导论》,段素革翻译了更通俗易懂的教材——费希尔(A.Fisher)的《元伦理学导论》。王华平与吴童立组织的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元伦理学译丛”,引介了现当代的元伦理学研究成果,主要有吴童立翻译的斯坎伦(T.M.Scanlon)的《实在地看理由》,荣立武翻译的布鲁姆(J.Broome)的《推理得来的理性》和格赖斯(P.Grice)、沃纳(R.Warner)的《理性的面向》,以及苏庆辉翻译的芬利(S.Finlay)的《言辞的混淆:一个规范语言的理论》。此外,华夏出版社还出版了张婉翻译的施罗德(M.Schroeder)的《伦理学中的非认知主义》;葛四友与阮航翻译了帕菲特(D.Parfit)的《论重要之事》,其中《论重要之事:元伦理学卷》重点讨论了帕菲特对规范性的讨论、学者们对帕菲特的批判以及帕菲特的回应。

除了上述基础性的工作之外,近年来,国内元伦理学的研究逐渐聚焦于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自休谟提出“实然”和“应然”的二分以来,如何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下解释人类道德行动的规范性特征一直是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从建构主义立场出发阐释道德理由及其规范性来源的(参见张途,2023年c;王东华;钟世文),也有主张理性行动者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本身即构成了道德规范的源泉(参见文贤庆,2023年)。但除了这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外,更加流行的是情感主义的进路。研究者一方面从实践功能主义、主体性事实等传统视角出发对道德规范进行了情感主义的解读(参见卢俊豪),另一方面又基于认知科学等经验性研究,对道德和情感的互动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跨学科探讨(参见蔡蓁;安冬)。

相应地,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存在性质问题,在本体论方面,香港学者钟磊在《道德实在论及其认知向度》中为实在论进行了系统的辩护(参见钟磊);在知识论方面,除了陈真主张的先天道德客观主义外,也有一些学者基于直觉主义的立场,对道德规范的认知途径进行了分析(参见王奇琦)。

如果说以上关于道德规范的来源、性质等方面的研究可以被列入元伦理学范畴的话,那么关于行动和理由之关系的实践理性研究则应该被视为介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方面,徐向东在《理由与道德》一书中发展并捍卫了一种休谟主义的内在理由观(参见徐向东,2019年);其他学者则针对这一观点分别进行了阐释和争辩,如有的借助威廉斯的资源为内在理由辩护(参见魏犇群),有的批评内在理由无法真正解释道德理由的规范性,主张诉诸外在理由或斯坎伦式的理由基础主义(参见王华平;吴童立)。

与实践理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道德责任问题,即如何在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争论背景下重新解释道德归责的可能性。刘晓飞在《归责与规范》一书中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方案,解释了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相容问题。(参见晓非)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代主流的自由意志理论无法恰当解释运气问题,主张应该在一种更加广泛的新相容论框架下重新思考人类能动性和自由意志的关系。(参见徐向东,2023年)

此外,对于元伦理学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除了前文提到的陈真的分析和批评以外,也有学者出于对道德相对主义同情的立场,考察了哈曼(G.Haman)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以及针对这种辩护的批评意见,表明道德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体系是够格、融贯的,道德相对主义并不等同于道德虚无主义,也不会导致完全的怀疑论。(参见曹成双)

(二)政治哲学领域的进展

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聚焦于分配正义和公共理性研究。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一书体现了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研究的较高水平,并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后续诸多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葛四友出版、编译的一系列著作。如《正义与运气》从正义与运气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考察(参见葛四友,2007年);《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基于后果论的立场,提出一种既包含立足于人性中有限利他倾向的人道原则,又肯定基于自利的公平原则的新的分配理论。(参见葛四友,2019年)这种后果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提出后,引发了学界的一系列深入讨论,不少学者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批评和分析。其中,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该理论对罗尔斯理论的解读与重构存在一些误解(参见徐峰,2020年b;张途,2020年;陈肖生,2022年);在设定上可能存在超出我们现有直觉的要求(参见曹钦);在解释力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整合作为重构正义理论之基础的后果论道德观与人道主义情感等要素(参见朱佳峰,2020年;惠春寿,2020年)。

在正义与运气的关系方面,分析进路的研究尤为关注运气平等主义理论。运气平等主义主张,分配正义的目标在于消除所有人们不能为之承担责任的非自愿因素的影响。针对这一主张,有学者基于社会结构和个人责任的区分提出,运气平等主义者对罗尔斯忽视个人责任的指控并不能成立。(参见徐峰,2022年)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一种多元论的途径把罗尔斯式的关系平等主义纳入运气平等主义的阵营。(参见陆鹏杰)不过,虽然运气平等主义者并不排斥(甚至主张)许多其他的价值,但也有不少学者批评它忽视了这些价值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比如,近来的研究表明,运气平等主义者对于共同体的主张与平等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参见陈江进);运气平等主义不能真正为全球平等主义提供基础(参见俞丽霞)。

应得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诸多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是围绕罗尔斯对于自然应得的批评和关于“制度性应得”的主张进行的。其中,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关于应得的主张与他正义理论中的其他主张存在紧张。(参见王立;吴楼平)另一些学者则针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捍卫了罗尔斯对于应得的主张。(参见徐向东,2022年;朱佳峰,2023年)

除以上研究外,充足主义也是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流派。对于充足主义,研究者大多持批评立场,认为它并不比优先主义的分配方案更可取(参见范震亚);它存在内在缺陷,不能真正避免诉诸平等作为调节分配的基本价值(参见徐峰,2020年)。

如果说以上研究还主要是关于分配正义的基础性论辩的话,那么与政治合法性和领土权相关的研究则可以被归入分配正义的实践与应用领域。在合法性问题上,周濂的《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和朱佳峰的《告别政治义务》,论证了应该基于受治者的同意来确立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参见周濂;朱佳峰,2017年)在领土权问题上,研究者则论证了功能主义的主张,提出了整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领土权理论。(参见朱佳峰,2021年;2022年)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研究更多的是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的,而围绕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展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公共理性问题,以谭安奎、陈肖生、惠春寿为代表。他们分别围绕公共理性与民主、罗尔斯的公共证成理论、公共理性与至善论出版了专著,并带动了一批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在《政治思想史》《学海》《哲学分析》等杂志展开了深入讨论。(参见谭安奎,2007年;谭安奎,2015年;陈肖生,2018年;陈肖生,2022年a;惠春寿,2019年)具体来说,在公共理性问题上,研究者主要关心两方面的争论。一是外部争论,即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与它的批评者围绕是否应该诉诸公共证成理论来确定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发生的争论。有学者提出,公共理性的主张是建立在一系列概念混淆和立场摇摆之上的,不应该成为证成国家行为的基本方式。(参见葛四友,2020年)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公共理性具有足够包容的概念空间,能够消解来自至善论等反对者的批评。(参见陈雅文;惠春寿,2022年)二是关于公共理性道德基础和不同形态的内部争论。在道德基础方面,有研究者论证了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应该是对个体合理公民的平等尊重(参见张途,2023年a);在内部形态方面,有研究者分析和梳理了共识模式与聚合模式之间的争论,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可以被纳入罗尔斯广义公共理性的理念之中(参见惠春寿,2024年)。

(三)规范伦理学领域的进展

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康德伦理学一直是分析进路的研究重点。不过,与传统的研究相比,新近的研究尤为关注康德伦理学中被遮蔽和误解的维度。比如,有学者论证了后果主义原则与康德式普遍法则存在相容的情形(参见张会永);有学者反对把康德的德性学说视为义务论的主流解释,认为它其实彰显了义务论和德性论的相容(参见孙小玲)。

除了康德伦理学外,近年来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进展。在这方面,首先涉及的是“美德伦理学”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理论的合法性问题。新近的研究致力于对此给出肯定的回答,主张“美德”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概念。(参见陈真,2016年;陈真,2019年;韩燕丽,2019年)其次是美德伦理学能否提供指导行动的“规则”。对此,否定的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暗含了一种以“道德圣贤”为榜样的理想,这对行动者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参见董滨宇,2020年b)肯定的观点则主张,美德伦理学可以提供指导行动的规则。(参见文贤庆,2019年;韩燕丽,2021年)还有学者针对否定的观点指出,实际的道德典范由鲜活、具体的行动者充当,美德伦理学无需将“道德典范”设置为“道德圣贤”。(参见韩燕丽,2020年)最后是个体美德的统一性问题。批评者认为,无论是“强美德统一性”还是“弱美德统一性”都是成问题的。(参见董滨宇,2020年a)支持者则提出了一种理解“美德的有限统一”的新方式,主张这种方式与道德相符,即“某方面的缺陷总是易于妨碍其他方面美德的实施”。(参见陈乔见)

此外,还有一系列研究是针对具体的当代美德伦理学家及其理论形态展开的,特别是对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的澄清与辩护(参见李义天,2021年a),以及围绕斯洛特(M.Slote)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展开的讨论(参见李义天、丁珏;李家莲)。

不过,美德伦理学还经常受到情境主义的挑战。针对这一挑战,有研究者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心理学资源进行了回应(参见徐向东、陈玮);也有学者诉诸当代心理学中的“特质论”,认为它可以支撑将美德看作一种稳定“品质”的观点(参见张玉帅、殷杰);还有学者关注情境主义对“美德培育”的挑战,在为美德伦理学和美德培育辩护的同时,强调基于美德的道德教育可以容纳情境主义的洞见(参见陈文娟)。同时也有批评者指出,美德伦理学对情境主义的常见回应并不成功,且一度被视为美德伦理学依据的“跨情境行为一致性”与“个体间差异”也可经由“内隐情境”得到解释。(参见宫睿)

在为美德伦理学寻求心理学与行动哲学基础方面,李义天在多篇论文以及随后出版的《美德之心》一书中以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推理”模型为线索,澄清了一系列在实践推理中发挥作用的心理要素(如感觉、意图等),并以此回应了部分挑战。(参见李义天,2020年a;2020年b;2020年c;2021年a)

(四)法哲学领域的进展

法哲学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分支或者至少极具关联性的领域,随着20世纪60年代哈特(H.L.A.Hart)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出版,以及德沃金、拉兹(J.Raz)等人的不断推进,分析进路不仅为法概念提供了最有希望的理论,并且通过权利、平等、权威等概念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法哲学研究自2000年左右开始逐渐起步,陈景辉的《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一书是国内最早以分析的方式对实证主义展开辩护,并且参与到法概念最根本讨论的著作。(参见陈景辉,2007年)对应分析进路对于规范性讨论的不断深入,以及英美分析的法哲学对于法规范性的讨论,国内学界也不断出现参与法规范性讨论的论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陈景辉的《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德沃金方法论的批判性重构》和范立波的《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等。前者通过对德沃金反对元规范理论立场、法律作为规范价值概念而非描述性概念,以及法治与整全性的实质理论讨论研究法律性质的方法论能否与法概念本质分离(参见陈景辉,2015年);后者通过对实践理由的一般性讨论尝试提供一种关于法律规范性的理论(参见范立波)。此外,还有许多年轻学者致力于捍卫或批评哈特、拉兹及德沃金具体的法规范性理论。(参见朱振,2015年;骆意中,2020年b;王昱博;叶会成)

除了讨论法概念的规范性之外,分析进路的法哲学尤为关注的一些价值或者规范概念同样直接进入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其中关于权利的分析与法哲学的研究自然具有最为紧密的关联,而权利基础理论也是国内近年讨论中关注的重点所在。有学者致力于反对霍菲尔德式的权利概念分析(参见陈景辉,2019年a);也有学者为权利的意志论进行辩护,认为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不是权利意志论无法克服的障碍(参见张途,2023年b);相应地,一些学者则为权利的利益论进行了辩护(参见于柏华;刘小平);另外,还有学者通过讨论权利优先性面临的三重困境,重新捍卫了德沃金的“权利作为王牌”主张(参见刘叶深,2017年)。除了对于权利的概念和基础的一般争议外,关于权利的一些常见的特殊问题(往往与权利的本质讨论相关)也受到关注,如是否有做错事的权利,是否可能存在新的权利,以及诸如隐私权,等等。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关于法律与道德价值关系的研究,如有学者探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整体的概念究竟能够采用何种形式的平等观问题。(参见葛四友,2023年;骆意中,2023年)

分析进路的法哲学在应用伦理学以及法哲学与具体案件或者部门法的概念和性质分析中贡献良多。例如,围绕基因增强是否应该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予以控制的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技术是否应该具备合法性的问题,分析进路的法哲学研究者进行了很多专题讨论。(参见陈景辉,2019年b;马驰;刘叶深,2019年;王凌嗥;陈景辉,2020年;朱振,2020年;翟小波;骆意中,2023年)此外,刑法是国家对于强制力行使最为生动的领域,在诸如刑罚的基础、刑罚与人权的保护等问题上,学者们往往会借助大量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资源,尤其是费因伯格(J.Feinberg)及其之后的刑法和刑罚理论展开讨论,如有学者对刑罚提供了法律家长主义式的辩护(参见郑玉双),还有学者结合拉兹的权威服务观念对于犯罪化提供了工具主义的证成(参见张峰铭)。

 

三、对未来的展望

 

尽管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研究在国内有了一定的发展与壮大,但从整体上讲,它依然处于初期阶段,这尤其表现在国内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构成上。就目前来说,在国内主要的哲学院系中,以分析风格为主导的伦理学教研室仅有三个,一是华东师范大学伦理学教研室,二是浙江大学伦理学教研室,三是武汉大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教研室。更多的教研室里面没有或者只有一两名研究人员是采纳分析进路的。而且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国内哲学教育的现状,就元伦理学的研究来说,我们尚缺乏分析进路哲学的一般性背景,缺乏语言哲学、认识论与形而上学方面的训练。就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来讲,我们缺乏交叉学科(比如政治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等方面)的训练。因此,从整体上讲,目前我们对于分析进路伦理学的所谓“研究”,更多的还是翻译与介绍,真正能够往前深化的研究还有待提升。

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会有进一步的深入发展。一是分析进路在国内国际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从国际上讲,不仅英美,而且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也在逐渐接受分析进路,利用分析进路研究与拓展哲学中的重大问题。如目前从欧洲归国的哲学博士,有不少是持分析进路的,包括从事现象学与存在论研究的。从国内来说,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哲学教育接受分析进路的哲学,从而会为分析进路的伦理学提供一个一般性的背景。如武汉大学现代哲学国际班,充分吸纳英美哲学系的培养方案,努力培养学生的分析性思维;在其他院系的哲学教育中,分析进路的哲学课程也在逐渐增加。

二是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首先,随着国内哲学院系开始组织越来越多的青年学术沙龙,以求真为目标的批判性氛围日趋浓厚。其次,国内学界开设了越来越多的哲学写作与阅读方面的学术训练课程,其目的就是加强学术写作与研究上的规范训练,强调表达的清晰与论证的严密。最后,关于分析进路伦理学的会议与讲座越来越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年一度的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会议,以及近年开始出现的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学术书评。它们在伦理学界逐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把认可与接受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者聚集了起来。

三是随着英美甚至欧洲的留学博士生的回归,国内年轻学者开始积极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撰文发声,围绕诸多重要议题展开讨论,进一步促进了国内伦理学界与世界伦理学界的沟通与对话。这些议题主要有:在政治义务问题上,有学者对自然义务理论进行了批评,提出了新的正当性观点(参见Zhu);在全球正义和战争伦理问题上,有学者探讨了主权国家移民政策的限度,对政治指令的排他性权力进行了辩护(参见Sun);在运气平等主义问题上,有学者探讨了科恩(G.A.Cohen)理论中关系平等与运气平等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参见Chen);在伦理学史的研究上,有学者分析了近代英国功利主义者的伦理观念(参见Zhang)。另外,还有学者借助中国哲学的资源对多元主义的相对主义进行了论证(参见Li),借助契约论的理论资源探讨了传统墨家的核心道德概念(参见Wu and Afrouzi),展现了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跨文化研究方面的巨大空间和潜力。

 

【参考文献】

安冬,2022年:《情绪恰当性评价的普适主义前提合理吗?—对当代价值新情感主义的一个批评》,载《哲学研究》第12期。

蔡蓁,2023年:《重审心理变态研究对道德情感主义的经验支持》,载《自然辩证法研究》第2期。

曹成双,2015年:《吉尔伯特·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辩护》,载《伦理学研究》第3期。

曹钦,2020年:《更大的人道和更大的公平》,载《哲学评论》第2期。

 

原载:《中国哲学年鉴》2024年

来源:哲学动态杂志社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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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 惠春寿】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发展概述

发布日期: 2025-06-27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本文来自《中国哲学年鉴》(2024)

“研究报告”栏目

 

[摘要]分析进路是当代英美学界主流的伦理学研究进路,它致力于面向伦理道德问题本身展开一阶研究,反对把实质性的规范问题还原为关于物种演化、心理发生过程、认知结构等的描述性问题,提倡清晰的推理和论证。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中国学界蓬勃发展,在诸多相关领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在元伦理学领域,学者们主要围绕道德规范性的起源、理由和动机以及道德责任等问题展开研究。在政治哲学领域,学者们对分配正义、政治合法性、公共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论辩。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学者们除关注康德伦理学外,尤其推动了美德伦理学的发展。此外,在法哲学、应用伦理学、中西比较哲学等领域,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也取得了很多新的进展和突破,展现了其巨大的活力和前景。

[关键词]分析进路;规范性;分配正义;公共理性;美德伦理学

 

自苏格拉底提出“什么样的生活值得一过”以来,伦理学一直是哲学学科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领域之一。东西方哲学史上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在伦理学领域有所建树,他们的伦理思想也经常构成乃至影响了其整个哲学理论的建构和发展。不过,严格来说,在英美世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伦理学研究是从19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哲学家西季威克(H.Sidgwick)开始的。西季威克不仅是古典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而且为伦理学摆脱对形而上学、知识论、心灵哲学等的依赖,成为一门独立地研究实质性规范问题的学科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西季威克的研究方法在经过摩尔(G.E.Moore)等早期分析哲学家的进一步发展之后,也越来越成熟并逐步成为当代英美学界最主要的伦理学研究进路,即分析进路。

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就研究对象来说,它主张区分关于伦理道德本身的一阶问题和关于伦理学史、伦理学经典著作、伦理学家思想历程等的二阶问题,推崇直接面向一阶问题的哲学研究,反对用关于哲学家、哲学史等的二阶问题的研究来回答一阶问题,认为那样会导致诉诸传统、诉诸权威的谬误。

第二,就研究方法来说,它主张诉诸论证,而不是经验性考察或情感、洞见、体悟等非理性的神秘体验。一方面,分析进路认为,伦理学主要回答的是关于人们应该做什么的实质性规范问题,这些问题不应该被还原为关于物种演化、心理发生过程、认知结构等的描述性问题。另一方面,分析进路又认为,实质性的规范问题依然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得到解决,它因此主张通过对理由进行权衡、慎思,基于合乎逻辑的论证、推理来从事伦理学研究,反对诉诸情感、洞见、体悟等非理性的神秘体验。

第三,就写作风格来说,分析进路一方面提倡概念清晰、逻辑缜密、客观公允的写作风格,另一方面则鼓励同行之间的相互批评和深入论辩,主张把哲学写作变成开放、透明的公共说理活动。分析进路认为,学术论文的目标应该是向同行清楚、有效地传达作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原创性研究,它因此不仅需要接受来自同行的批评和审议,还应该符合通行的学术规范,拒绝故作高深、玩弄词藻的写作风格。

总体来说,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秉承康德的“理性的公共使用”宗旨,认为真理不是独立于人类理性活动的外在事实,相反,它应该接受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平等权威的检验。不仅如此,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也支持和拥抱哲学职业化的进程,认为哲学不是少数天才的个体性创造,而是具有普通理性的一般人在经过特定训练后可以共同推进的集体事业。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因此提倡平等的讨论、交流,鼓励建立在理性论辩之上的学术共同体。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中国学界蓬勃发展,在诸多相关领域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接下来本文将主要从三部分对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研究状况予以概述。第一部分将概括出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国内发展所大致呈现出的三个阶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采用分析进路进行实质性理论研究的几个重要领域,分别是元伦理学领域、政治哲学领域、规范伦理学领域和法理学领域;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分析进路的伦理学未来发展的一个展望。

 

一、三个发展阶段

 

国内学界关于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研究脱胎于改革开放后对现代西方英美哲学的译介和了解。粗略地说,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可以视为分析进路伦理学的铺垫与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体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组织的“外国伦理学名著译丛”(共21册),其中的代表性成果是何怀宏、廖申白翻译的包尔生(F.Paulsen)的《伦理学体系》,何怀宏等翻译的罗尔斯的《正义论》,程立显翻译的弗莱彻(J.Fletcher)的《境遇伦理学》,何怀宏翻译的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牟斌翻译的斯马特(J.J.C.Smart)与威廉斯所著的《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廖申白翻译的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姚新中等翻译的斯蒂文森(C.L.Stevenson)的《伦理学与语言》,万俊人等翻译的麦金太尔的《三种对立的道德探究观》。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阶段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英美伦理学有这样一种独特的分析风格,主要是翻译与介绍,比较缺少方法论上的反思。

第二阶段大致是21世纪的前十年,是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学习与推广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2000年前后,随着徐向东、程炼、陈真、翟振明等在北美学界接受过系统训练的学者陆续回国执教,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在国内学界正式生根发芽。这些学者不仅身体力行分析的研究风格,而且积极撰写教材并翻译相关著作,培养了一大批致力于以分析进路从事伦理学研究的青年学者,如目前在中山大学任教的谭安奎、在武汉大学任教的葛四友、在山东大学任教的李曦,以及在华东师范大学任教的蔡蓁等。第二,应奇、刘训练等人组织、翻译出版了“当代实践哲学译丛”(8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读本”“公共哲学与政治思想系列”“哲学的转向:语言与实践译丛”等丛书,把当代英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许多经典著作——比如科尔斯戈德(C.Korsgaard)的《规范性的来源》、麦凯(J.L.Machkie)的《伦理学:发明对与错》、威廉斯的《道德运气》、法兰克福(H.G.Frankfurt)的《事关己者》等翻译介绍到中文学界,对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第三,这个时期也逐渐有香港培养的具有分析风格的学者到内地任教,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周濂、华东师范大学的江绪林以及中山大学的邓伟生等,他们都对学生的分析思维产生了较大影响。第四,在教材方面,程炼的《伦理学导论》和徐向东的《自我、他人与道德——道德哲学导论》对国内伦理学教育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让大家接触到新的研究风格和内容,对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启蒙作用。第五,在分析方法方面,程炼提出了由苏格拉底所体现的、评价哲学工作的两项指标:“第一条,我们要用清晰的概念将思想清晰地表达出来,我们要用字面的意思(literal meaning)而不是修辞的方式说话;第二条,我们的思想要经得起推敲和论证,而不是愿望式的、跳跃式的、故弄玄虚的。”(程炼,2005年,第2—3页)随后,葛四友在《分析进路杂谈》中进一步阐述并发展了这两条从事分析进路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表明国内青年学者已逐渐了解什么是分析进路,以及其与传统的伦理学研究范式有何区别。(参见葛四友,2008年)

第三阶段是从2010年至今,可以称之为发展与壮大阶段。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在方旭东与葛四友等学者的推动下,于2012年开始举办自由讨论与批判的“青年学术沙龙”,随后其他高校也开始以不同形式推动以青年学者为主的各种类型的讲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实践。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伦理学教研室的蔡蓁、颜青山组织举办了“伦理观念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成为次年分析进路伦理学会议的“预演”;2014年,在葛四友、王韬洋等学者的积极组织与推动下,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召开了首届“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会议;此后从2015年至2024年,吴童立、王华平在山东大学,陈江进、李勇在武汉大学,田洁、刘玮在中国人民大学,徐向东、陈玮在浙江大学,文贤庆、卢俊豪在湖南师范大学等先后组织举办了第2—10届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会议;此外,谭安奎在中山大学,陈肖生在南京大学,李勇、葛四友先后在武汉大学,叶金州在华中科技大学等共举办了6次学术书评会议,吸引了许多年轻学者的积极参与。一个认可分析进路和学术批判的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在国内从事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学者中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研究的实质进展

 

具体来说,近年来,国内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领域。

(一)元伦理学领域的进展

在对元伦理学的介绍性研究工作领域,南京师范大学陈真的成果比较突出。自2000年以来,陈真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培养了不少从事元伦理学研究的学生。一方面,他比较系统、深入地介绍了当代元伦理学领域中的一系列前沿动态和重要话题,特别是当代元伦理学的两条主线——道德语义和实践理性的研究进路(参见陈真、王桂玲)和“未决问题论证”(参见陈真,2008年);另一方面,针对当代元伦理学领域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陈真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批评,并提出了先天道德客观主义观点,论证了道德判断具有普遍的客观性。(参见陈真,2014年)

与此同时,元伦理学方面的译著开始增多。如张鑫毅翻译了米勒(A.Miller)的《当代元伦理学导论》和罗伊恩(M.van Roojen)的《元伦理学:当代研究导论》,段素革翻译了更通俗易懂的教材——费希尔(A.Fisher)的《元伦理学导论》。王华平与吴童立组织的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元伦理学译丛”,引介了现当代的元伦理学研究成果,主要有吴童立翻译的斯坎伦(T.M.Scanlon)的《实在地看理由》,荣立武翻译的布鲁姆(J.Broome)的《推理得来的理性》和格赖斯(P.Grice)、沃纳(R.Warner)的《理性的面向》,以及苏庆辉翻译的芬利(S.Finlay)的《言辞的混淆:一个规范语言的理论》。此外,华夏出版社还出版了张婉翻译的施罗德(M.Schroeder)的《伦理学中的非认知主义》;葛四友与阮航翻译了帕菲特(D.Parfit)的《论重要之事》,其中《论重要之事:元伦理学卷》重点讨论了帕菲特对规范性的讨论、学者们对帕菲特的批判以及帕菲特的回应。

除了上述基础性的工作之外,近年来,国内元伦理学的研究逐渐聚焦于道德规范性的来源和性质问题。自休谟提出“实然”和“应然”的二分以来,如何在自然主义的框架下解释人类道德行动的规范性特征一直是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从建构主义立场出发阐释道德理由及其规范性来源的(参见张途,2023年c;王东华;钟世文),也有主张理性行动者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本身即构成了道德规范的源泉(参见文贤庆,2023年)。但除了这种理性主义的立场外,更加流行的是情感主义的进路。研究者一方面从实践功能主义、主体性事实等传统视角出发对道德规范进行了情感主义的解读(参见卢俊豪),另一方面又基于认知科学等经验性研究,对道德和情感的互动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跨学科探讨(参见蔡蓁;安冬)。

相应地,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存在性质问题,在本体论方面,香港学者钟磊在《道德实在论及其认知向度》中为实在论进行了系统的辩护(参见钟磊);在知识论方面,除了陈真主张的先天道德客观主义外,也有一些学者基于直觉主义的立场,对道德规范的认知途径进行了分析(参见王奇琦)。

如果说以上关于道德规范的来源、性质等方面的研究可以被列入元伦理学范畴的话,那么关于行动和理由之关系的实践理性研究则应该被视为介于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方面,徐向东在《理由与道德》一书中发展并捍卫了一种休谟主义的内在理由观(参见徐向东,2019年);其他学者则针对这一观点分别进行了阐释和争辩,如有的借助威廉斯的资源为内在理由辩护(参见魏犇群),有的批评内在理由无法真正解释道德理由的规范性,主张诉诸外在理由或斯坎伦式的理由基础主义(参见王华平;吴童立)。

与实践理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道德责任问题,即如何在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争论背景下重新解释道德归责的可能性。刘晓飞在《归责与规范》一书中提出了功能主义的方案,解释了决定论和自由意志的相容问题。(参见晓非)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代主流的自由意志理论无法恰当解释运气问题,主张应该在一种更加广泛的新相容论框架下重新思考人类能动性和自由意志的关系。(参见徐向东,2023年)

此外,对于元伦理学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除了前文提到的陈真的分析和批评以外,也有学者出于对道德相对主义同情的立场,考察了哈曼(G.Haman)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辩护,以及针对这种辩护的批评意见,表明道德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理论体系是够格、融贯的,道德相对主义并不等同于道德虚无主义,也不会导致完全的怀疑论。(参见曹成双)

(二)政治哲学领域的进展

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政治哲学领域主要聚焦于分配正义和公共理性研究。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慈继伟的《正义的两面》一书体现了分析进路的政治哲学研究的较高水平,并带动了这一领域的后续诸多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葛四友出版、编译的一系列著作。如《正义与运气》从正义与运气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考察(参见葛四友,2007年);《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基于后果论的立场,提出一种既包含立足于人性中有限利他倾向的人道原则,又肯定基于自利的公平原则的新的分配理论。(参见葛四友,2019年)这种后果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提出后,引发了学界的一系列深入讨论,不少学者针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批评和分析。其中,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该理论对罗尔斯理论的解读与重构存在一些误解(参见徐峰,2020年b;张途,2020年;陈肖生,2022年);在设定上可能存在超出我们现有直觉的要求(参见曹钦);在解释力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整合作为重构正义理论之基础的后果论道德观与人道主义情感等要素(参见朱佳峰,2020年;惠春寿,2020年)。

在正义与运气的关系方面,分析进路的研究尤为关注运气平等主义理论。运气平等主义主张,分配正义的目标在于消除所有人们不能为之承担责任的非自愿因素的影响。针对这一主张,有学者基于社会结构和个人责任的区分提出,运气平等主义者对罗尔斯忽视个人责任的指控并不能成立。(参见徐峰,2022年)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一种多元论的途径把罗尔斯式的关系平等主义纳入运气平等主义的阵营。(参见陆鹏杰)不过,虽然运气平等主义者并不排斥(甚至主张)许多其他的价值,但也有不少学者批评它忽视了这些价值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比如,近来的研究表明,运气平等主义者对于共同体的主张与平等原则之间存在冲突(参见陈江进);运气平等主义不能真正为全球平等主义提供基础(参见俞丽霞)。

应得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也得到了诸多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是围绕罗尔斯对于自然应得的批评和关于“制度性应得”的主张进行的。其中,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关于应得的主张与他正义理论中的其他主张存在紧张。(参见王立;吴楼平)另一些学者则针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捍卫了罗尔斯对于应得的主张。(参见徐向东,2022年;朱佳峰,2023年)

除以上研究外,充足主义也是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流派。对于充足主义,研究者大多持批评立场,认为它并不比优先主义的分配方案更可取(参见范震亚);它存在内在缺陷,不能真正避免诉诸平等作为调节分配的基本价值(参见徐峰,2020年)。

如果说以上研究还主要是关于分配正义的基础性论辩的话,那么与政治合法性和领土权相关的研究则可以被归入分配正义的实践与应用领域。在合法性问题上,周濂的《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和朱佳峰的《告别政治义务》,论证了应该基于受治者的同意来确立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参见周濂;朱佳峰,2017年)在领土权问题上,研究者则论证了功能主义的主张,提出了整合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领土权理论。(参见朱佳峰,2021年;2022年)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研究更多的是围绕罗尔斯的《正义论》进行的,而围绕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展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公共理性问题,以谭安奎、陈肖生、惠春寿为代表。他们分别围绕公共理性与民主、罗尔斯的公共证成理论、公共理性与至善论出版了专著,并带动了一批学者围绕这些问题在《政治思想史》《学海》《哲学分析》等杂志展开了深入讨论。(参见谭安奎,2007年;谭安奎,2015年;陈肖生,2018年;陈肖生,2022年a;惠春寿,2019年)具体来说,在公共理性问题上,研究者主要关心两方面的争论。一是外部争论,即公共理性的支持者与它的批评者围绕是否应该诉诸公共证成理论来确定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而发生的争论。有学者提出,公共理性的主张是建立在一系列概念混淆和立场摇摆之上的,不应该成为证成国家行为的基本方式。(参见葛四友,2020年)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公共理性具有足够包容的概念空间,能够消解来自至善论等反对者的批评。(参见陈雅文;惠春寿,2022年)二是关于公共理性道德基础和不同形态的内部争论。在道德基础方面,有研究者论证了公共理性的道德基础应该是对个体合理公民的平等尊重(参见张途,2023年a);在内部形态方面,有研究者分析和梳理了共识模式与聚合模式之间的争论,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可以被纳入罗尔斯广义公共理性的理念之中(参见惠春寿,2024年)。

(三)规范伦理学领域的进展

在规范伦理学领域,康德伦理学一直是分析进路的研究重点。不过,与传统的研究相比,新近的研究尤为关注康德伦理学中被遮蔽和误解的维度。比如,有学者论证了后果主义原则与康德式普遍法则存在相容的情形(参见张会永);有学者反对把康德的德性学说视为义务论的主流解释,认为它其实彰显了义务论和德性论的相容(参见孙小玲)。

除了康德伦理学外,近年来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进展。在这方面,首先涉及的是“美德伦理学”作为独立的伦理学理论的合法性问题。新近的研究致力于对此给出肯定的回答,主张“美德”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基本概念。(参见陈真,2016年;陈真,2019年;韩燕丽,2019年)其次是美德伦理学能否提供指导行动的“规则”。对此,否定的观点认为,美德伦理学暗含了一种以“道德圣贤”为榜样的理想,这对行动者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参见董滨宇,2020年b)肯定的观点则主张,美德伦理学可以提供指导行动的规则。(参见文贤庆,2019年;韩燕丽,2021年)还有学者针对否定的观点指出,实际的道德典范由鲜活、具体的行动者充当,美德伦理学无需将“道德典范”设置为“道德圣贤”。(参见韩燕丽,2020年)最后是个体美德的统一性问题。批评者认为,无论是“强美德统一性”还是“弱美德统一性”都是成问题的。(参见董滨宇,2020年a)支持者则提出了一种理解“美德的有限统一”的新方式,主张这种方式与道德相符,即“某方面的缺陷总是易于妨碍其他方面美德的实施”。(参见陈乔见)

此外,还有一系列研究是针对具体的当代美德伦理学家及其理论形态展开的,特别是对赫斯特豪斯(R.Hursthouse)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美德伦理学的澄清与辩护(参见李义天,2021年a),以及围绕斯洛特(M.Slote)的情感主义美德伦理学展开的讨论(参见李义天、丁珏;李家莲)。

不过,美德伦理学还经常受到情境主义的挑战。针对这一挑战,有研究者基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心理学资源进行了回应(参见徐向东、陈玮);也有学者诉诸当代心理学中的“特质论”,认为它可以支撑将美德看作一种稳定“品质”的观点(参见张玉帅、殷杰);还有学者关注情境主义对“美德培育”的挑战,在为美德伦理学和美德培育辩护的同时,强调基于美德的道德教育可以容纳情境主义的洞见(参见陈文娟)。同时也有批评者指出,美德伦理学对情境主义的常见回应并不成功,且一度被视为美德伦理学依据的“跨情境行为一致性”与“个体间差异”也可经由“内隐情境”得到解释。(参见宫睿)

在为美德伦理学寻求心理学与行动哲学基础方面,李义天在多篇论文以及随后出版的《美德之心》一书中以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推理”模型为线索,澄清了一系列在实践推理中发挥作用的心理要素(如感觉、意图等),并以此回应了部分挑战。(参见李义天,2020年a;2020年b;2020年c;2021年a)

(四)法哲学领域的进展

法哲学是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分支或者至少极具关联性的领域,随着20世纪60年代哈特(H.L.A.Hart)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出版,以及德沃金、拉兹(J.Raz)等人的不断推进,分析进路不仅为法概念提供了最有希望的理论,并且通过权利、平等、权威等概念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法哲学研究自2000年左右开始逐渐起步,陈景辉的《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一书是国内最早以分析的方式对实证主义展开辩护,并且参与到法概念最根本讨论的著作。(参见陈景辉,2007年)对应分析进路对于规范性讨论的不断深入,以及英美分析的法哲学对于法规范性的讨论,国内学界也不断出现参与法规范性讨论的论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陈景辉的《法理论的性质: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德沃金方法论的批判性重构》和范立波的《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等。前者通过对德沃金反对元规范理论立场、法律作为规范价值概念而非描述性概念,以及法治与整全性的实质理论讨论研究法律性质的方法论能否与法概念本质分离(参见陈景辉,2015年);后者通过对实践理由的一般性讨论尝试提供一种关于法律规范性的理论(参见范立波)。此外,还有许多年轻学者致力于捍卫或批评哈特、拉兹及德沃金具体的法规范性理论。(参见朱振,2015年;骆意中,2020年b;王昱博;叶会成)

除了讨论法概念的规范性之外,分析进路的法哲学尤为关注的一些价值或者规范概念同样直接进入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其中关于权利的分析与法哲学的研究自然具有最为紧密的关联,而权利基础理论也是国内近年讨论中关注的重点所在。有学者致力于反对霍菲尔德式的权利概念分析(参见陈景辉,2019年a);也有学者为权利的意志论进行辩护,认为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不是权利意志论无法克服的障碍(参见张途,2023年b);相应地,一些学者则为权利的利益论进行了辩护(参见于柏华;刘小平);另外,还有学者通过讨论权利优先性面临的三重困境,重新捍卫了德沃金的“权利作为王牌”主张(参见刘叶深,2017年)。除了对于权利的概念和基础的一般争议外,关于权利的一些常见的特殊问题(往往与权利的本质讨论相关)也受到关注,如是否有做错事的权利,是否可能存在新的权利,以及诸如隐私权,等等。与此相关的是一些关于法律与道德价值关系的研究,如有学者探讨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整体的概念究竟能够采用何种形式的平等观问题。(参见葛四友,2023年;骆意中,2023年)

分析进路的法哲学在应用伦理学以及法哲学与具体案件或者部门法的概念和性质分析中贡献良多。例如,围绕基因增强是否应该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予以控制的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技术是否应该具备合法性的问题,分析进路的法哲学研究者进行了很多专题讨论。(参见陈景辉,2019年b;马驰;刘叶深,2019年;王凌嗥;陈景辉,2020年;朱振,2020年;翟小波;骆意中,2023年)此外,刑法是国家对于强制力行使最为生动的领域,在诸如刑罚的基础、刑罚与人权的保护等问题上,学者们往往会借助大量规范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理论资源,尤其是费因伯格(J.Feinberg)及其之后的刑法和刑罚理论展开讨论,如有学者对刑罚提供了法律家长主义式的辩护(参见郑玉双),还有学者结合拉兹的权威服务观念对于犯罪化提供了工具主义的证成(参见张峰铭)。

 

三、对未来的展望

 

尽管分析进路的伦理学研究在国内有了一定的发展与壮大,但从整体上讲,它依然处于初期阶段,这尤其表现在国内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构成上。就目前来说,在国内主要的哲学院系中,以分析风格为主导的伦理学教研室仅有三个,一是华东师范大学伦理学教研室,二是浙江大学伦理学教研室,三是武汉大学伦理学与政治哲学教研室。更多的教研室里面没有或者只有一两名研究人员是采纳分析进路的。而且不得不承认的是,由于国内哲学教育的现状,就元伦理学的研究来说,我们尚缺乏分析进路哲学的一般性背景,缺乏语言哲学、认识论与形而上学方面的训练。就规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来讲,我们缺乏交叉学科(比如政治学、社会学与经济学等方面)的训练。因此,从整体上讲,目前我们对于分析进路伦理学的所谓“研究”,更多的还是翻译与介绍,真正能够往前深化的研究还有待提升。

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分析进路的伦理学会有进一步的深入发展。一是分析进路在国内国际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从国际上讲,不仅英美,而且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也在逐渐接受分析进路,利用分析进路研究与拓展哲学中的重大问题。如目前从欧洲归国的哲学博士,有不少是持分析进路的,包括从事现象学与存在论研究的。从国内来说,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哲学教育接受分析进路的哲学,从而会为分析进路的伦理学提供一个一般性的背景。如武汉大学现代哲学国际班,充分吸纳英美哲学系的培养方案,努力培养学生的分析性思维;在其他院系的哲学教育中,分析进路的哲学课程也在逐渐增加。

二是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首先,随着国内哲学院系开始组织越来越多的青年学术沙龙,以求真为目标的批判性氛围日趋浓厚。其次,国内学界开设了越来越多的哲学写作与阅读方面的学术训练课程,其目的就是加强学术写作与研究上的规范训练,强调表达的清晰与论证的严密。最后,关于分析进路伦理学的会议与讲座越来越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年一度的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学术会议,以及近年开始出现的分析进路伦理学的学术书评。它们在伦理学界逐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把认可与接受分析进路伦理学的研究者聚集了起来。

三是随着英美甚至欧洲的留学博士生的回归,国内年轻学者开始积极在国际重要学术期刊撰文发声,围绕诸多重要议题展开讨论,进一步促进了国内伦理学界与世界伦理学界的沟通与对话。这些议题主要有:在政治义务问题上,有学者对自然义务理论进行了批评,提出了新的正当性观点(参见Zhu);在全球正义和战争伦理问题上,有学者探讨了主权国家移民政策的限度,对政治指令的排他性权力进行了辩护(参见Sun);在运气平等主义问题上,有学者探讨了科恩(G.A.Cohen)理论中关系平等与运气平等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参见Chen);在伦理学史的研究上,有学者分析了近代英国功利主义者的伦理观念(参见Zhang)。另外,还有学者借助中国哲学的资源对多元主义的相对主义进行了论证(参见Li),借助契约论的理论资源探讨了传统墨家的核心道德概念(参见Wu and Afrouzi),展现了分析进路的伦理学在跨文化研究方面的巨大空间和潜力。

 

【参考文献】

安冬,2022年:《情绪恰当性评价的普适主义前提合理吗?—对当代价值新情感主义的一个批评》,载《哲学研究》第12期。

蔡蓁,2023年:《重审心理变态研究对道德情感主义的经验支持》,载《自然辩证法研究》第2期。

曹成双,2015年:《吉尔伯特·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理论辩护》,载《伦理学研究》第3期。

曹钦,2020年:《更大的人道和更大的公平》,载《哲学评论》第2期。

 

原载:《中国哲学年鉴》2024年

来源:哲学动态杂志社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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