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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杰耀】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

发布时间: 2025-08-11
【字号 +字号 -】

摘要:在20世纪中后叶英美价值论的历史语境中,罗尔斯的《正义论》围绕理想类型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构成了对话关系。海萨尼的非个体性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均是理想类型,二者致力于解决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为了保证经验事实不干扰理想类型的建构,罗尔斯建构了“个体分离”的理想类型;诺奇克偏离了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将“个体分离”变形为一种归纳经验事实所得的观念,并由此阐发了历史演变思维。基于经验与价值的逻辑共在关系,研究者应在建构理想类型时保有“理智诚实”,把生成新价值与容纳现有经验这两项工作统一在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之中。

关键词:分配正义;历史语境;理想类型;罗尔斯;韦伯

 

一、问题的提出:《正义论》所处的历史语境

 

实证主义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席卷了英美价值研究,冲击了哲学思辨形态的传统价值论。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日益涉足价值研究,而以政治哲学为代表的价值研究亟需为自己的研究范式辩护。在1956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第1卷中,编者悲观地认为“政治哲学已死”,指出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和思辨方法已被社会科学所侵蚀,需要寻找价值研究的新思路。“政治哲学已死”在1962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2卷中成为一句流行语,但政治哲学的思辨者没有“缴械投降”,例如I.伯林(Isaiah Berlin)指出,“什么是正义”这种问题无法被实证科学回答,但他也承认经济学方法会给价值研究带来不可预测的新发展。“不可预测的新发展”很快成为了现实:“政治哲学已死”在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3卷中被替代为“政治哲学复兴”,编者特别指出J. 罗尔斯(John Rawls)为“政治哲学复兴”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同于今天大量罗尔斯研究从康德主义或契约论的哲学传统定性罗尔斯的思想价值,编者在1967年认为罗尔斯的工作不是传统哲学的延续,而是吸收了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新理论形态。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在1971年出版后,编者在1972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4卷中指出,当时政治哲学研究的新特点之一是把经济学方法应用到社会与政治的研究。“政治哲学已死”的悲观氛围在20世纪70年代彻底消失,1979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5卷重燃了对哲学的自信感,编者乐观地反驳了伯林在1962年的悲观预言——“在20世纪,不会有权威性的政治理论出现”,认为罗尔斯《正义论》是20世纪的权威政治哲学。

从1956年至1979年出版的5卷《哲学、政治与社会》呈现了英美价值论在20世纪中后叶不断变化的历史语境,罗尔斯《正义论》标识了英美价值论在实证主义冲击下的自救策略:在方法论层面与社会科学充分对话。这一策略在《正义论》文本层面直观地体现为罗尔斯使用了无差别曲线等经济学方法来辅助讨论差别原则等哲学概念。笔者认为亟需考察这段未被研究者充分重视的历史语境,澄清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逻辑关联。而20世纪初M. 韦伯(Max Weber)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构成了我们理解这段历史语境的前置问题域。

韦伯提出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范畴是受限的而不涉足规范和理想:“经验科学的任务绝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引申出实践的处方。”涉及规范和理想的问题被韦伯归为价值研究范畴:“围绕规范性的价值标准可能并且必然有冲突,因为问题延伸到了一般的文化问题的范围。”但实证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冲破了韦伯为经验研究所设定的界线——“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给某人他应该做什么,而是只能教给他能够做什么”,这在分配正义研究领域具体表现为:福利经济学基于“能够做什么”的逻辑,意图通过社会福利方程把个体的经验偏好输出为具有价值规范性的社会福利方案。M. D. 利特尔(M. D. Little)指出:福利经济学的假设已经预设了包含价值判断的分配原则,因为人们无法客观地描述社会福利,任何社会福利方案都包含了人的主观价值诉求——说服社会成员接受某种分配原则,福利经济学不是纯粹的实证研究,必然涉及价值规范。就此而言,“政治哲学已死”的危机不仅是传统价值哲学的时代危机,而且是社会科学研究涉足价值研究而产生的外溢影响。如此,《正义论》在20世纪中后叶的历史语境中具有了另一个角度的思想价值:罗尔斯的哲学工作在方法论层面回答了社会科学研究如何合法地涉足价值研究。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此的回答凝结于他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标志性方法论——“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借鉴和发展。

虽然韦伯严格区分经验研究与价值研究,但经验研究并非完全不涉及价值规范,韦伯认为社会科学以理想类型涉足了价值研究。韦伯指出,经济理论的市场、商品价值、自由竞争等理论概念“只有凭借清晰的、即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才能够真正清楚明白地予以澄清”。理想类型是一种针对从混乱经验中挑选出来的个别现象而建构的具有一致性的人为思想乌托邦。理想类型并非对经验的直接归纳或描述,“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即经验事实触发研究者的关切而形成的观念联系,这种观念联系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即经验事实)而言是发生性的,即研究者借助理想类型的发生(即观念建构)来把握经验事件的本质。这一把握方式不是用理想类型来概括或评价经验事实,而是将理想类型与经验事实互相比照,在人的观念中判断经验事实发生的类型条件。理想类型对经验研究的意义是手段性的而非目的性的:理想类型不是经验研究所要证实的某种价值观,而是经验事实触发人之观念的发生机制。总之,韦伯否定了经验研究可以直接实证人的价值,但同时肯定了理想类型可以沟通经验与价值。

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经由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和“政治哲学已死”的危机,最后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条方法论线索在20世纪中后叶的英美历史语境中显现出来:当以经济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涉足价值问题,如何在经验与价值的夹缝间建构社会价值的观念发生机制——理想类型,成为以《正义论》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所要处理的重要方法论问题。本文利用历史语境的思想史研究方法提出这一问题,并进而通过聚焦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对其进行探讨。在此方法论线索中,经济学家J. C. 海萨尼(John C. Harsanyi)的方法论创新构成了我们理解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的必要前奏。

 

二、解决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从海萨尼到罗尔斯

 

经济学所关心的核心分配问题是如何比较某物给不同人带来的效用差别,即人际效用比较问题。经济学家L. 罗宾斯(Lionel Robbins)从行为实证主义出发,认为可见行为是唯一可靠的实证经验,但是因为人的内心是隐藏的,所以人们无法仅凭可见行为实证地比较不同人谁从同一物中获得了更大的内心满足。罗宾斯不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人际效用比较现象,只不过认为这些人际效用比较的依据是习俗约定而非实证测算,所以一个难题产生了:经济学出于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必须处理这些本身无法被可见行为实证的人际效用比较。罗宾斯实质上提出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人们无法在行为观察层面上明晰地认识人际效用比较。这一难题是经济学涉足社会分配研究的必然遭遇,这意味着社会分配研究超出了经验研究的有限范畴,社会分配研究不是为了经验地描摹某个分配现象——描述性解释,而是预设了以正义为名的价值评判——规范性解释。A. 森(Amartya Sen)区分了人际效用比较的两种理解方式——描述性解释与规范性解释,描述性解释包括了行为实证主义,规范性解释一般与最大化选择相关。描述性解释与规范性解释分别对应科尔斯戈德区分的具有解释的完备性的理论、具有规范性的或证成性的完备性的理论。因此,经济学必须设法回答:如何在价值规范层面认识人际效用比较。

海萨尼找到了解决罗宾斯的认识论难题的方法,他说:“人际效用比较的基础被我称之为相似性假设。”海萨尼把罗宾斯的习俗论纳入了相似性假设中:在经验习俗层面,如果不同人对给定的客观处境有相似的心理反应,那么可判定他们获得了相同的效用。但海萨尼意识到人际效用比较具有超出习俗论的规范意涵——非个体性(impersonality)。如果一个人在完全忽略自身处境的情况下通过人际效用比较而选择了某分配方案,那么此方案就超出了个体处境而具有正义的规范性——非个体性。非个体性实质上假设了个体在人际效用比较时预期自己身处各种社会处境(例如高收入处境和低收入处境)的概率相同,个体会基于各种社会处境发生概率相同的预期做出如何分配的概率计算。预期概率体现了人们对不确定性事件的欲望强度,而海萨尼通过设定各种社会处境的预期发生概率相同,把个体纳入了一个对各种社会处境欲望强度均等的规范状态之中。非个体性就是海萨尼建构的理想类型:人们之所以关注人际效用比较的经验事实,是因为此经验事实在观念层面触发了人的价值诉求——“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海萨尼利用概率计算的观念发生学,揭示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规范认识机制是个体要实现对自身个体经验范畴的超越,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也就是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之所在。非个体性作为理想类型不是经验研究所要证实的某种价值观,而被海萨尼认为是人们在经验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分配必须凭借的手段性工具。

非个体性的规范状态又被海萨尼称作原初状态,罗尔斯也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时所处的情形命名为原初状态:“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为了达成正义共识,人们须在原初状态中公平地进行人际效用比较:“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罗尔斯通过为原初状态设定无知之幕,屏蔽了个体经验的影响:各方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也不知道他们在先天的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以及他们的善观念或心理倾向。无知之幕使人们能超越个体经验范畴而进行人际效用比较。事实上,海萨尼的非个体性也是一种无知之幕:正因为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处境一无所知,所以才会预期各种社会处境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概率相同。海萨尼和罗尔斯都用无知之幕为原初状态引入了不确定性,即个体预期自己可能身处任何社会处境;但二人的分歧在于,海萨尼采用概率计算来处理不确定性,而罗尔斯拒绝了概率计算:“不允许被选择的原则依靠专门的冒险态度。”罗尔斯认为概率计算本质上仍然依赖具体的经验信息,即个体所知的概率信息,但无知之幕实际上使人们无法获知任何经验信息。通过阐明“无知之幕排除了各方对他们的善的观念的知识,各方不可能评价所有别人的环境对于他的价值”,罗尔斯不认为人能够在缺乏必要经验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概率计算,即概率计算与非个体性在逻辑上不相容。换言之,罗尔斯认为:只要允许概率计算,人们就不可能超越有限的个体经验范畴,海萨尼误解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规范认识机制,错误地按照以个体经验为基础的概率计算的逻辑在观念发生层面建构一个以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为目标的原初状态。

综上所述,尽管罗尔斯与海萨尼均致力于建构理想类型,但不同于海萨尼,罗尔斯认为人际效用比较的经验事实一旦在观念发生机制上触发以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为价值规范的分配正义,那么这一观念发生机制就必然与概率计算等经验逻辑无关。罗尔斯的方法论事实上有悖于我们的经验常识,因为在日常经验中,人们在不确定情形中会自然地利用概率计算来做决策,而罗尔斯则严格区分了理想类型与经验常识:理想类型不是对经验事实的常识再现或习俗归纳,而是为了解释某些经验事实通过何种观念发生机制进入了人的观念世界。罗尔斯通过建构理想类型,彻底拒绝了用经验研究佐证价值研究的方法,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只可能由观念演绎产生而不能被经验实证,即C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Korsgaard)所说的:“正义的概念指的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的思路”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130页。。《正义论》的主要哲学工作就是论证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归根结底是一种超越个体经验范畴的形式思路。

 

三、“个体分离”的理想类型及其变形:从罗尔斯到诺奇克

 

尽管理想类型的建构方法是非经验的观念演绎,但经验事实(例如研究者的个体经验)始终是触发观念演绎的必要前提:“典型概念的形成在排除‘偶然性东西’的意义上恰恰也在历史性个体那里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些经验事实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人们在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一种行为或一种制度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时候所引用的事实”。那么,研究者如何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处理那些触发观念演绎的经验事实呢?罗尔斯的方法是:通过使经验事实不参与人际比较,从而保证经验事实不会干扰理想类型的建构。为此,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引入了“个体分离”(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的理想类型: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互不关心(mutual disinterest),个体只关心自己的生活规划而对其他人的利益毫无兴趣。罗尔斯说:“在原初状态中假定互不关心是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太多的假设。……一种正义观不应当预先假定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通过否定同情等利他主义情感和妒忌、怨恨等情感纠葛,人际关系被罗尔斯割断了,因此经验事实就无法参与人际效用比较,个体只会“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去希望他们的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成功或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别”。然而,“个体分离”会带来人际效用比较的动力不足问题:个体很可能安于自己的生活而对社会分配毫不关心。为了解决此问题,罗尔斯同时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个体须符合“道德人”的模型概念(modelconception)。“道德人”并非规定了具体的道德准则而仅指“道德个体能够为相互利益进行社会合作”,如此互不关心的各方就会以社会合作为目标而进行必要的人际效用比较。从理想类型的观念发生看,“道德人”的观念建构不是观念独断论,而是针对“正义的环境”这一经验事实的观念建构:“只要互不关心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罗尔斯意识到,尽管互不关心的各方没有赶超或损害他人的初衷,但只要供分配的社会资源不绝对充足,那么个体出于自身的需求就必然会发生冲突,社会合作和分配正义就是必要的。一言以概之,有限的社会资源作为分配正义的经验环境使社会合作成为逻辑必然,这就是“道德人”的观念建构的依据。鉴于此,“个体分离”与“道德人”是人的理想类型的一体两面:个体只要意识到社会合作是他们的必然选择,那么也会意识到只有限制经验事实对人际效用比较的干扰,才能真正实现超越个体经验范畴的分配正义。

设定“个体分离”是当代价值研究的重要方法。诸多学者均认为“个体分离”是论证现代道德、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罗尔斯的重要批评者R.诺奇克(Robert Nozick)虽然与罗尔斯立场不同,却援引并肯定了罗尔斯所设定的“个体分离”。但是,“个体分离”没有被诺奇克设定为一种用以限制经验事实的理想类型,而是被变形为一种对“个体间是分离的”这一经验事实在价值层面的观念归纳:既然个体间是分离的,那么分离的个体就具有不受侵犯的自由价值。诺奇克的“个体分离”偏离了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韦伯所论的理想类型是经验事实触发人之观念的观念发生机制,这也是罗尔斯对理想类型的理解,但诺奇克的“个体分离”不是观念发生机制,而是一个通过归纳经验事实得到的具有价值内涵的观念,这恰是韦伯所批评的对理想类型的错误认识,即理想类型被视为对经验的直接归纳或描述。如此,诺奇克就直接用“个体分离”这一观念指称了一种与社会价值相对立的个体自由价值,他说:“并不存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担牺牲的善观念的社会实体,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他是一个分离的人。” “个体分离”所内含的个体自由价值也被延伸至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认为,如果分离的个体最初占有了某物,那么人们不能以社会合作的理由要求改变最初的占有事实,分离个体的最初占有行为——“先占先得”行为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性。可见,诺奇克实质上采用了罗宾斯的行为实证原则,认为“先占先得”行为就是人们用以评判分配方案的依据。

为了辩护行为实证原则,诺奇克必须论证为什么分离个体的单一经验占有行为具有覆盖其他个体的价值规范性。如前文所论,这种价值规范性必然要求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而诺奇克的论证思路是: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作为历史信息,在历史演变中可以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诺奇克认为,个体获取、转让、矫正占有物的个体经验不仅是人们进行单次分配决策时所使用的即时信息,而且在时间跨度中也是人们反复参照的历史信息。在诺奇克看来,我们如果将个体经验视作即时信息,那么海萨尼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使这些即时信息超越个体范畴的观念发生机制,但是,如果将个体经验视作历史信息,个体经验就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拥有超越个体范畴的价值规范性。“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指所有分离个体采取行动时仅着眼于自己的动机而不预设社会规范目标,但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通过过滤和平衡程序,会超越个体范畴而促成某个社会规范的实现。过滤和平衡程序即哈耶克所说的抽象规则诺奇克在阐述“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时参考了哈耶克的观点。,存在两种处理个体经验的理性秩序:其一是组织秩序,它以具体命令排斥偶发的个体经验行为;其二是自生自发秩序,它以抽象规则容纳偶发的个体经验行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是研究者用以阐明个体经验行为如何超越个体范畴的一种解释机制,“看不见”指超越个体范畴的过程以及超越后的结果——社会规范均不是由人(包括研究者)预先明确设定出来的,即人们没有设定具体命令;那么,当设定明确目标的方法被排除,超越个体范畴的唯一方法就是利用抽象规则,抽象规则允许人们在一个时间跨度中从观察到的各种个体经验行为中归纳出普适性规范。所以说,“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恰恰通过排除明确的目标设定,而使个体经验行为成为“可见的”规范性来源。当诺奇克把“个体分离”视作一种归纳经验事实所得的观念,他就已在方法论层面确认了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是价值规范的实证来源,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不仅作为即时信息催生了概率计算思维,而且作为历史信息催生了历史演变思维,历史演变思维即一种经验归纳思维,人们通过归纳个体经验行为而在时间跨度中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获得覆盖其他个体的价值规范性。诺奇克的历史演变思维本质上进一步发展了罗宾斯的行为实证原则:在实证观察的视角下,尽管个体经验作为即时信息看起来互相分离,但在时间跨度中却可被归纳为“可见的”秩序形态,因此人们可以在时间跨度中,从历史信息中归纳出分配正义的价值观念。

 

四、建构理想类型所要求的“理智诚实”:从诺奇克回到韦伯

 

诺奇克之所以偏离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并由此阐发了历史演变思维,原因是他不满于罗尔斯式理想类型的模式化特征,拒绝依照“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和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的模式化原则来评判分配正义。前文对海萨尼和罗尔斯的对照分析表明,屏蔽个体经验并拒绝基于个体经验的概率计算思维是罗尔斯建构理想类型之关键,而这恰恰被诺奇克视为“模式化”之根源,因此诺奇克的“个体分离”和历史演变思维均重新肯定了个体经验。如果我们回到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那么会发现,诺奇克的方法论恰恰缘于他在价值研究中误解了经验与价值的关系。

韦伯说:“作为一切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要素,这些价值理念都是能够经验地发现和体验的,但却不能从经验材料出发论证为有效的。”可见,韦伯并不否认价值观念蕴含于经验行为,但韦伯不认为人们可以按照“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直接从个体经验行为中提取价值观念,因为经验与价值对人而言是逻辑共在的关系,人们既无法分离二者,也不能用一方论证另一方。分离二者的做法否定了它们的逻辑共在关系,而用一方论证另一方的做法则属于循环论证。从经验中归纳价值的历史演变思维也是一种循环论证:由于一切经验认知都基于“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真理”这一价值信念,所以经验对人而言不可能脱离规定经验认知的价值观念,诺奇克所看重的时间跨度也无法褪去经验认知的主观性,归纳个体经验的历史演变思维只不过重述了“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真理”这一价值信念。这意味着历史演变思维所谓的“历史”不是客观经验,而是包含了人之价值观念的理论建构结果。韦伯指出,理想类型“经过挑选概念特征而产生的序列在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一种有规律的必然的历史的前后相继”,换言之,历史演变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序列性的理想类型,它刻画了一种被研究者按概念特征挑选出来的概念序列,诺奇克所挑选的概念特征就是“个体分离”,诺奇克所肯定的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例如分离个体的最初占有行为)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被概念化的事物在空间、时间和因果结合中的经验秩序”。因此,诺奇克用个体经验来消除罗尔斯式理想类型的模式化特征是不成立的,历史演变思维是一种新的模式化原则,诺奇克只不过用肯定个体经验的概念特征替代了罗尔斯否定个体经验的概念特征。诺奇克之所以会有这样一种错觉——经验事实优于模式化原则,恰恰是因为他沦陷于韦伯所说的“现实诱惑”之中:研究者“为了证实构思在现实中的实在有效性而武断地对待现实这种诱惑”,这种现实诱惑是很难抵挡的,因为经验事实仿佛以最直观的方式验证了理论构想,但真相是,研究者所发现的用作证据的经验现实是“被概念化的事物”,以经验现实证实理论构思是一种循环论证。罗尔斯的支持者经济学家J. M.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对历史演变思维的批评——“社会演进产生社会困境和产生社会乐园一样容易”就延续了韦伯对“现实诱惑”的警惕,历史演变思维无法保障客观性,反而容易使研究者以尊重经验事实之名,行观念独断论之实:个体很容易在观念中过分推崇自己当下偶然经验的重要性,从而用自己的经验武断地重构传统、决定未来。这体现在社会福利分配研究的历史纠正问题中,例如,针对如何合理纠正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所造成的黑人种群的当下弱势地位,其难点就是处理当下经验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有人会以当下经验来反对历史纠正,认为针对黑人种群的优惠政策(例如大学录取优惠政策)侵犯了其他人的教育权利。

观念独断论不是历史演变思维所独有的问题,理想类型的建构根系于研究者个体,观念独断论的危险是建构理想类型所要面临的一般方法论困境。问题不在于根除观念独断论的危险,而在于研究者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如何恰当地处理自己的个体经验与观念建构之间的关系,这正是韦伯的方法论提醒:研究者应具有“理智诚实”,应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在理性上自觉而明晰地检讨观念世界与经验世界的匹配关系,弱化观念独断论的倾向。经验与价值的逻辑共在是一切理论研究的必然处境,因此不存在纯粹的经验研究和价值研究。韦伯区分“能够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不是为了分割经验与价值,而是要避免偏重一方所导致的“资料专业户”或“意义专业户”错误:“资料专业户”以经验认知取代价值建构,“意义专业户”则以价值建构抹杀经验认知,二者都会造成观念独断论。韦伯认为真正的研究“艺术”是在明确区分两种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对已知经验与已知价值进行平衡,进而创造新东西。“新东西”就是作为观念发生机制的理想类型,它本质上是具有价值内涵的人之观念,并且以揭示经验与价值之间的观念联系为目的。理想类型要求其建构者保有“理智诚实”,以明晰且可被反复检讨的理性方式,把生成新价值与容纳现有经验统一在人的观念发生机制之中。具体到分配正义问题上,“我们需要理由,因为反思的本性给予了一个关于做什么的选择”,我们遵从人的反思本性、寻找理由的过程就是一个发挥“理智诚实”的过程,最终反思所得的分配理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性;鉴于分配活动必然面向社会,所以人们的分配理由也必然是一个社会性理由,建构理想类型的目的就是要呈现人们如何在观念反思中得到一个有关分配的社会性理由,此理由把分配经验与分配价值统一在了一起。

 

五、结语

 

至此,本文澄清了《正义论》中的理想类型是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并进一步阐明了罗尔斯及其重要批评者诺奇克围绕理想类型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对话。回看《正义论》所处的20世纪中后叶的历史语境,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与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建立了实质性的学术对话关系:例如,罗尔斯肯定了布坎南的研究,指出自己的正义概念与经济学的社会选择理论密切相关,而布坎南也在方法论层面认可了罗尔斯的哲学工作,表示“尽管我们的理路多少更局限于经济学,我的分析建制与罗尔斯在契约过程推演出正义原则中采用的那种分析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再例如,哲学家D. 高蒂尔(David Gauthier)在沿用罗尔斯的“个体分离”理想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人们在“个体分离”中互不关心的决策状态转译为完全竞争性市场这一经济学概念,完全竞争性市场就是个体理性决策的理想类型,个体在完全竞争性市场中仅须考虑自己生产消费活动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而无须关心他人生产消费活动的动机。最终我们看到,经济学家在20世纪末已经把罗尔斯、诺奇克等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模型纳入了经济思想史写作,这表明,伴随着“政治哲学复兴”,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已与经济学密不可分,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对话关系就是这一现象的缩影。在此意义上,政治哲学家L. 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20世纪中叶把实证主义所造成的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危机归咎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片面的。施特劳斯没有注意到时代思想之全貌,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没有像施特劳斯所描绘的那般向实证主义彻底“妥协”。相较于施特劳斯通过返回自然权利论来寻找正义之自然根基,韦伯的理想类型为分配正义的哲学研究提供了另一种方法论,罗尔斯等研究者以此方法论建构了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这些观念发生机制不仅在20世纪中叶使濒临“死亡”的政治哲学“复活”,而且也使社会科学在价值研究领域拥有了合法且有效的研究进路。我们可以在此意义上理解编者在《哲学、政治与社会》第4卷中所说的“政治哲学复兴”对社会科学的意义:“利用哲学分析的新技术重建了社会科学的方法基础。”

 

(注释从略)

原载:《世界哲学》2025年第4期

来源: 世界杂志公众号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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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杰耀】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

发布日期: 2025-08-11

摘要:在20世纪中后叶英美价值论的历史语境中,罗尔斯的《正义论》围绕理想类型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构成了对话关系。海萨尼的非个体性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均是理想类型,二者致力于解决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为了保证经验事实不干扰理想类型的建构,罗尔斯建构了“个体分离”的理想类型;诺奇克偏离了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将“个体分离”变形为一种归纳经验事实所得的观念,并由此阐发了历史演变思维。基于经验与价值的逻辑共在关系,研究者应在建构理想类型时保有“理智诚实”,把生成新价值与容纳现有经验这两项工作统一在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之中。

关键词:分配正义;历史语境;理想类型;罗尔斯;韦伯

 

一、问题的提出:《正义论》所处的历史语境

 

实证主义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席卷了英美价值研究,冲击了哲学思辨形态的传统价值论。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日益涉足价值研究,而以政治哲学为代表的价值研究亟需为自己的研究范式辩护。在1956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第1卷中,编者悲观地认为“政治哲学已死”,指出政治哲学的研究主题和思辨方法已被社会科学所侵蚀,需要寻找价值研究的新思路。“政治哲学已死”在1962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2卷中成为一句流行语,但政治哲学的思辨者没有“缴械投降”,例如I.伯林(Isaiah Berlin)指出,“什么是正义”这种问题无法被实证科学回答,但他也承认经济学方法会给价值研究带来不可预测的新发展。“不可预测的新发展”很快成为了现实:“政治哲学已死”在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3卷中被替代为“政治哲学复兴”,编者特别指出J. 罗尔斯(John Rawls)为“政治哲学复兴”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同于今天大量罗尔斯研究从康德主义或契约论的哲学传统定性罗尔斯的思想价值,编者在1967年认为罗尔斯的工作不是传统哲学的延续,而是吸收了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新理论形态。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在1971年出版后,编者在1972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4卷中指出,当时政治哲学研究的新特点之一是把经济学方法应用到社会与政治的研究。“政治哲学已死”的悲观氛围在20世纪70年代彻底消失,1979年出版的《哲学、政治与社会》第5卷重燃了对哲学的自信感,编者乐观地反驳了伯林在1962年的悲观预言——“在20世纪,不会有权威性的政治理论出现”,认为罗尔斯《正义论》是20世纪的权威政治哲学。

从1956年至1979年出版的5卷《哲学、政治与社会》呈现了英美价值论在20世纪中后叶不断变化的历史语境,罗尔斯《正义论》标识了英美价值论在实证主义冲击下的自救策略:在方法论层面与社会科学充分对话。这一策略在《正义论》文本层面直观地体现为罗尔斯使用了无差别曲线等经济学方法来辅助讨论差别原则等哲学概念。笔者认为亟需考察这段未被研究者充分重视的历史语境,澄清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逻辑关联。而20世纪初M. 韦伯(Max Weber)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构成了我们理解这段历史语境的前置问题域。

韦伯提出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范畴是受限的而不涉足规范和理想:“经验科学的任务绝不是提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引申出实践的处方。”涉及规范和理想的问题被韦伯归为价值研究范畴:“围绕规范性的价值标准可能并且必然有冲突,因为问题延伸到了一般的文化问题的范围。”但实证主义在20世纪30年代冲破了韦伯为经验研究所设定的界线——“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给某人他应该做什么,而是只能教给他能够做什么”,这在分配正义研究领域具体表现为:福利经济学基于“能够做什么”的逻辑,意图通过社会福利方程把个体的经验偏好输出为具有价值规范性的社会福利方案。M. D. 利特尔(M. D. Little)指出:福利经济学的假设已经预设了包含价值判断的分配原则,因为人们无法客观地描述社会福利,任何社会福利方案都包含了人的主观价值诉求——说服社会成员接受某种分配原则,福利经济学不是纯粹的实证研究,必然涉及价值规范。就此而言,“政治哲学已死”的危机不仅是传统价值哲学的时代危机,而且是社会科学研究涉足价值研究而产生的外溢影响。如此,《正义论》在20世纪中后叶的历史语境中具有了另一个角度的思想价值:罗尔斯的哲学工作在方法论层面回答了社会科学研究如何合法地涉足价值研究。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此的回答凝结于他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标志性方法论——“理想类型”(ideal type)的借鉴和发展。

虽然韦伯严格区分经验研究与价值研究,但经验研究并非完全不涉及价值规范,韦伯认为社会科学以理想类型涉足了价值研究。韦伯指出,经济理论的市场、商品价值、自由竞争等理论概念“只有凭借清晰的、即理想类型的概念形成才能够真正清楚明白地予以澄清”。理想类型是一种针对从混乱经验中挑选出来的个别现象而建构的具有一致性的人为思想乌托邦。理想类型并非对经验的直接归纳或描述,“它与生活的经验给定事实的关系仅仅在于,在那种构思中被抽象地描述的那类联系”,即经验事实触发研究者的关切而形成的观念联系,这种观念联系对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即经验事实)而言是发生性的,即研究者借助理想类型的发生(即观念建构)来把握经验事件的本质。这一把握方式不是用理想类型来概括或评价经验事实,而是将理想类型与经验事实互相比照,在人的观念中判断经验事实发生的类型条件。理想类型对经验研究的意义是手段性的而非目的性的:理想类型不是经验研究所要证实的某种价值观,而是经验事实触发人之观念的发生机制。总之,韦伯否定了经验研究可以直接实证人的价值,但同时肯定了理想类型可以沟通经验与价值。

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经由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和“政治哲学已死”的危机,最后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条方法论线索在20世纪中后叶的英美历史语境中显现出来:当以经济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涉足价值问题,如何在经验与价值的夹缝间建构社会价值的观念发生机制——理想类型,成为以《正义论》为代表的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所要处理的重要方法论问题。本文利用历史语境的思想史研究方法提出这一问题,并进而通过聚焦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对其进行探讨。在此方法论线索中,经济学家J. C. 海萨尼(John C. Harsanyi)的方法论创新构成了我们理解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的理想类型的必要前奏。

 

二、解决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从海萨尼到罗尔斯

 

经济学所关心的核心分配问题是如何比较某物给不同人带来的效用差别,即人际效用比较问题。经济学家L. 罗宾斯(Lionel Robbins)从行为实证主义出发,认为可见行为是唯一可靠的实证经验,但是因为人的内心是隐藏的,所以人们无法仅凭可见行为实证地比较不同人谁从同一物中获得了更大的内心满足。罗宾斯不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人际效用比较现象,只不过认为这些人际效用比较的依据是习俗约定而非实证测算,所以一个难题产生了:经济学出于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必须处理这些本身无法被可见行为实证的人际效用比较。罗宾斯实质上提出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认识论难题:人们无法在行为观察层面上明晰地认识人际效用比较。这一难题是经济学涉足社会分配研究的必然遭遇,这意味着社会分配研究超出了经验研究的有限范畴,社会分配研究不是为了经验地描摹某个分配现象——描述性解释,而是预设了以正义为名的价值评判——规范性解释。A. 森(Amartya Sen)区分了人际效用比较的两种理解方式——描述性解释与规范性解释,描述性解释包括了行为实证主义,规范性解释一般与最大化选择相关。描述性解释与规范性解释分别对应科尔斯戈德区分的具有解释的完备性的理论、具有规范性的或证成性的完备性的理论。因此,经济学必须设法回答:如何在价值规范层面认识人际效用比较。

海萨尼找到了解决罗宾斯的认识论难题的方法,他说:“人际效用比较的基础被我称之为相似性假设。”海萨尼把罗宾斯的习俗论纳入了相似性假设中:在经验习俗层面,如果不同人对给定的客观处境有相似的心理反应,那么可判定他们获得了相同的效用。但海萨尼意识到人际效用比较具有超出习俗论的规范意涵——非个体性(impersonality)。如果一个人在完全忽略自身处境的情况下通过人际效用比较而选择了某分配方案,那么此方案就超出了个体处境而具有正义的规范性——非个体性。非个体性实质上假设了个体在人际效用比较时预期自己身处各种社会处境(例如高收入处境和低收入处境)的概率相同,个体会基于各种社会处境发生概率相同的预期做出如何分配的概率计算。预期概率体现了人们对不确定性事件的欲望强度,而海萨尼通过设定各种社会处境的预期发生概率相同,把个体纳入了一个对各种社会处境欲望强度均等的规范状态之中。非个体性就是海萨尼建构的理想类型:人们之所以关注人际效用比较的经验事实,是因为此经验事实在观念层面触发了人的价值诉求——“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海萨尼利用概率计算的观念发生学,揭示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规范认识机制是个体要实现对自身个体经验范畴的超越,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也就是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之所在。非个体性作为理想类型不是经验研究所要证实的某种价值观,而被海萨尼认为是人们在经验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分配必须凭借的手段性工具。

非个体性的规范状态又被海萨尼称作原初状态,罗尔斯也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时所处的情形命名为原初状态:“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为了达成正义共识,人们须在原初状态中公平地进行人际效用比较:“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罗尔斯通过为原初状态设定无知之幕,屏蔽了个体经验的影响:各方都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也不知道他们在先天的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以及他们的善观念或心理倾向。无知之幕使人们能超越个体经验范畴而进行人际效用比较。事实上,海萨尼的非个体性也是一种无知之幕:正因为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处境一无所知,所以才会预期各种社会处境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概率相同。海萨尼和罗尔斯都用无知之幕为原初状态引入了不确定性,即个体预期自己可能身处任何社会处境;但二人的分歧在于,海萨尼采用概率计算来处理不确定性,而罗尔斯拒绝了概率计算:“不允许被选择的原则依靠专门的冒险态度。”罗尔斯认为概率计算本质上仍然依赖具体的经验信息,即个体所知的概率信息,但无知之幕实际上使人们无法获知任何经验信息。通过阐明“无知之幕排除了各方对他们的善的观念的知识,各方不可能评价所有别人的环境对于他的价值”,罗尔斯不认为人能够在缺乏必要经验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概率计算,即概率计算与非个体性在逻辑上不相容。换言之,罗尔斯认为:只要允许概率计算,人们就不可能超越有限的个体经验范畴,海萨尼误解了人际效用比较的规范认识机制,错误地按照以个体经验为基础的概率计算的逻辑在观念发生层面建构一个以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为目标的原初状态。

综上所述,尽管罗尔斯与海萨尼均致力于建构理想类型,但不同于海萨尼,罗尔斯认为人际效用比较的经验事实一旦在观念发生机制上触发以超越个体经验范畴为价值规范的分配正义,那么这一观念发生机制就必然与概率计算等经验逻辑无关。罗尔斯的方法论事实上有悖于我们的经验常识,因为在日常经验中,人们在不确定情形中会自然地利用概率计算来做决策,而罗尔斯则严格区分了理想类型与经验常识:理想类型不是对经验事实的常识再现或习俗归纳,而是为了解释某些经验事实通过何种观念发生机制进入了人的观念世界。罗尔斯通过建构理想类型,彻底拒绝了用经验研究佐证价值研究的方法,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只可能由观念演绎产生而不能被经验实证,即C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Korsgaard)所说的:“正义的概念指的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形式的思路”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130页。。《正义论》的主要哲学工作就是论证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归根结底是一种超越个体经验范畴的形式思路。

 

三、“个体分离”的理想类型及其变形:从罗尔斯到诺奇克

 

尽管理想类型的建构方法是非经验的观念演绎,但经验事实(例如研究者的个体经验)始终是触发观念演绎的必要前提:“典型概念的形成在排除‘偶然性东西’的意义上恰恰也在历史性个体那里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些经验事实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人们在给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一种行为或一种制度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时候所引用的事实”。那么,研究者如何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处理那些触发观念演绎的经验事实呢?罗尔斯的方法是:通过使经验事实不参与人际比较,从而保证经验事实不会干扰理想类型的建构。为此,罗尔斯在原初状态中引入了“个体分离”(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的理想类型: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互不关心(mutual disinterest),个体只关心自己的生活规划而对其他人的利益毫无兴趣。罗尔斯说:“在原初状态中假定互不关心是为了确保正义原则不致依赖太多的假设。……一种正义观不应当预先假定广泛的自然情感的纽带。”通过否定同情等利他主义情感和妒忌、怨恨等情感纠葛,人际关系被罗尔斯割断了,因此经验事实就无法参与人际效用比较,个体只会“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而并不去希望他们的对手的一个高或低的得分,也不寻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成功或别人的成功之间的差别”。然而,“个体分离”会带来人际效用比较的动力不足问题:个体很可能安于自己的生活而对社会分配毫不关心。为了解决此问题,罗尔斯同时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个体须符合“道德人”的模型概念(modelconception)。“道德人”并非规定了具体的道德准则而仅指“道德个体能够为相互利益进行社会合作”,如此互不关心的各方就会以社会合作为目标而进行必要的人际效用比较。从理想类型的观念发生看,“道德人”的观念建构不是观念独断论,而是针对“正义的环境”这一经验事实的观念建构:“只要互不关心的人们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罗尔斯意识到,尽管互不关心的各方没有赶超或损害他人的初衷,但只要供分配的社会资源不绝对充足,那么个体出于自身的需求就必然会发生冲突,社会合作和分配正义就是必要的。一言以概之,有限的社会资源作为分配正义的经验环境使社会合作成为逻辑必然,这就是“道德人”的观念建构的依据。鉴于此,“个体分离”与“道德人”是人的理想类型的一体两面:个体只要意识到社会合作是他们的必然选择,那么也会意识到只有限制经验事实对人际效用比较的干扰,才能真正实现超越个体经验范畴的分配正义。

设定“个体分离”是当代价值研究的重要方法。诸多学者均认为“个体分离”是论证现代道德、个人权利自由的基础。罗尔斯的重要批评者R.诺奇克(Robert Nozick)虽然与罗尔斯立场不同,却援引并肯定了罗尔斯所设定的“个体分离”。但是,“个体分离”没有被诺奇克设定为一种用以限制经验事实的理想类型,而是被变形为一种对“个体间是分离的”这一经验事实在价值层面的观念归纳:既然个体间是分离的,那么分离的个体就具有不受侵犯的自由价值。诺奇克的“个体分离”偏离了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韦伯所论的理想类型是经验事实触发人之观念的观念发生机制,这也是罗尔斯对理想类型的理解,但诺奇克的“个体分离”不是观念发生机制,而是一个通过归纳经验事实得到的具有价值内涵的观念,这恰是韦伯所批评的对理想类型的错误认识,即理想类型被视为对经验的直接归纳或描述。如此,诺奇克就直接用“个体分离”这一观念指称了一种与社会价值相对立的个体自由价值,他说:“并不存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担牺牲的善观念的社会实体,存在的只是个体的人……他是一个分离的人。” “个体分离”所内含的个体自由价值也被延伸至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认为,如果分离的个体最初占有了某物,那么人们不能以社会合作的理由要求改变最初的占有事实,分离个体的最初占有行为——“先占先得”行为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性。可见,诺奇克实质上采用了罗宾斯的行为实证原则,认为“先占先得”行为就是人们用以评判分配方案的依据。

为了辩护行为实证原则,诺奇克必须论证为什么分离个体的单一经验占有行为具有覆盖其他个体的价值规范性。如前文所论,这种价值规范性必然要求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而诺奇克的论证思路是: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作为历史信息,在历史演变中可以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诺奇克认为,个体获取、转让、矫正占有物的个体经验不仅是人们进行单次分配决策时所使用的即时信息,而且在时间跨度中也是人们反复参照的历史信息。在诺奇克看来,我们如果将个体经验视作即时信息,那么海萨尼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使这些即时信息超越个体范畴的观念发生机制,但是,如果将个体经验视作历史信息,个体经验就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拥有超越个体范畴的价值规范性。“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指所有分离个体采取行动时仅着眼于自己的动机而不预设社会规范目标,但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通过过滤和平衡程序,会超越个体范畴而促成某个社会规范的实现。过滤和平衡程序即哈耶克所说的抽象规则诺奇克在阐述“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时参考了哈耶克的观点。,存在两种处理个体经验的理性秩序:其一是组织秩序,它以具体命令排斥偶发的个体经验行为;其二是自生自发秩序,它以抽象规则容纳偶发的个体经验行为。“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是研究者用以阐明个体经验行为如何超越个体范畴的一种解释机制,“看不见”指超越个体范畴的过程以及超越后的结果——社会规范均不是由人(包括研究者)预先明确设定出来的,即人们没有设定具体命令;那么,当设定明确目标的方法被排除,超越个体范畴的唯一方法就是利用抽象规则,抽象规则允许人们在一个时间跨度中从观察到的各种个体经验行为中归纳出普适性规范。所以说,“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恰恰通过排除明确的目标设定,而使个体经验行为成为“可见的”规范性来源。当诺奇克把“个体分离”视作一种归纳经验事实所得的观念,他就已在方法论层面确认了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是价值规范的实证来源,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不仅作为即时信息催生了概率计算思维,而且作为历史信息催生了历史演变思维,历史演变思维即一种经验归纳思维,人们通过归纳个体经验行为而在时间跨度中超越个体经验的有限范畴,获得覆盖其他个体的价值规范性。诺奇克的历史演变思维本质上进一步发展了罗宾斯的行为实证原则:在实证观察的视角下,尽管个体经验作为即时信息看起来互相分离,但在时间跨度中却可被归纳为“可见的”秩序形态,因此人们可以在时间跨度中,从历史信息中归纳出分配正义的价值观念。

 

四、建构理想类型所要求的“理智诚实”:从诺奇克回到韦伯

 

诺奇克之所以偏离韦伯对理想类型的定性并由此阐发了历史演变思维,原因是他不满于罗尔斯式理想类型的模式化特征,拒绝依照“某种自然维度、自然维度的权重总和或自然维度的词典式序列”的模式化原则来评判分配正义。前文对海萨尼和罗尔斯的对照分析表明,屏蔽个体经验并拒绝基于个体经验的概率计算思维是罗尔斯建构理想类型之关键,而这恰恰被诺奇克视为“模式化”之根源,因此诺奇克的“个体分离”和历史演变思维均重新肯定了个体经验。如果我们回到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那么会发现,诺奇克的方法论恰恰缘于他在价值研究中误解了经验与价值的关系。

韦伯说:“作为一切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要素,这些价值理念都是能够经验地发现和体验的,但却不能从经验材料出发论证为有效的。”可见,韦伯并不否认价值观念蕴含于经验行为,但韦伯不认为人们可以按照“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直接从个体经验行为中提取价值观念,因为经验与价值对人而言是逻辑共在的关系,人们既无法分离二者,也不能用一方论证另一方。分离二者的做法否定了它们的逻辑共在关系,而用一方论证另一方的做法则属于循环论证。从经验中归纳价值的历史演变思维也是一种循环论证:由于一切经验认知都基于“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真理”这一价值信念,所以经验对人而言不可能脱离规定经验认知的价值观念,诺奇克所看重的时间跨度也无法褪去经验认知的主观性,归纳个体经验的历史演变思维只不过重述了“唯有经验知识才能给予我们真理”这一价值信念。这意味着历史演变思维所谓的“历史”不是客观经验,而是包含了人之价值观念的理论建构结果。韦伯指出,理想类型“经过挑选概念特征而产生的序列在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一种有规律的必然的历史的前后相继”,换言之,历史演变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序列性的理想类型,它刻画了一种被研究者按概念特征挑选出来的概念序列,诺奇克所挑选的概念特征就是“个体分离”,诺奇克所肯定的分离个体的经验行为(例如分离个体的最初占有行为)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被概念化的事物在空间、时间和因果结合中的经验秩序”。因此,诺奇克用个体经验来消除罗尔斯式理想类型的模式化特征是不成立的,历史演变思维是一种新的模式化原则,诺奇克只不过用肯定个体经验的概念特征替代了罗尔斯否定个体经验的概念特征。诺奇克之所以会有这样一种错觉——经验事实优于模式化原则,恰恰是因为他沦陷于韦伯所说的“现实诱惑”之中:研究者“为了证实构思在现实中的实在有效性而武断地对待现实这种诱惑”,这种现实诱惑是很难抵挡的,因为经验事实仿佛以最直观的方式验证了理论构想,但真相是,研究者所发现的用作证据的经验现实是“被概念化的事物”,以经验现实证实理论构思是一种循环论证。罗尔斯的支持者经济学家J. M. 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对历史演变思维的批评——“社会演进产生社会困境和产生社会乐园一样容易”就延续了韦伯对“现实诱惑”的警惕,历史演变思维无法保障客观性,反而容易使研究者以尊重经验事实之名,行观念独断论之实:个体很容易在观念中过分推崇自己当下偶然经验的重要性,从而用自己的经验武断地重构传统、决定未来。这体现在社会福利分配研究的历史纠正问题中,例如,针对如何合理纠正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所造成的黑人种群的当下弱势地位,其难点就是处理当下经验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有人会以当下经验来反对历史纠正,认为针对黑人种群的优惠政策(例如大学录取优惠政策)侵犯了其他人的教育权利。

观念独断论不是历史演变思维所独有的问题,理想类型的建构根系于研究者个体,观念独断论的危险是建构理想类型所要面临的一般方法论困境。问题不在于根除观念独断论的危险,而在于研究者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如何恰当地处理自己的个体经验与观念建构之间的关系,这正是韦伯的方法论提醒:研究者应具有“理智诚实”,应在建构理想类型时,在理性上自觉而明晰地检讨观念世界与经验世界的匹配关系,弱化观念独断论的倾向。经验与价值的逻辑共在是一切理论研究的必然处境,因此不存在纯粹的经验研究和价值研究。韦伯区分“能够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不是为了分割经验与价值,而是要避免偏重一方所导致的“资料专业户”或“意义专业户”错误:“资料专业户”以经验认知取代价值建构,“意义专业户”则以价值建构抹杀经验认知,二者都会造成观念独断论。韦伯认为真正的研究“艺术”是在明确区分两种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对已知经验与已知价值进行平衡,进而创造新东西。“新东西”就是作为观念发生机制的理想类型,它本质上是具有价值内涵的人之观念,并且以揭示经验与价值之间的观念联系为目的。理想类型要求其建构者保有“理智诚实”,以明晰且可被反复检讨的理性方式,把生成新价值与容纳现有经验统一在人的观念发生机制之中。具体到分配正义问题上,“我们需要理由,因为反思的本性给予了一个关于做什么的选择”,我们遵从人的反思本性、寻找理由的过程就是一个发挥“理智诚实”的过程,最终反思所得的分配理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价值规范性;鉴于分配活动必然面向社会,所以人们的分配理由也必然是一个社会性理由,建构理想类型的目的就是要呈现人们如何在观念反思中得到一个有关分配的社会性理由,此理由把分配经验与分配价值统一在了一起。

 

五、结语

 

至此,本文澄清了《正义论》中的理想类型是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并进一步阐明了罗尔斯及其重要批评者诺奇克围绕理想类型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对话。回看《正义论》所处的20世纪中后叶的历史语境,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与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建立了实质性的学术对话关系:例如,罗尔斯肯定了布坎南的研究,指出自己的正义概念与经济学的社会选择理论密切相关,而布坎南也在方法论层面认可了罗尔斯的哲学工作,表示“尽管我们的理路多少更局限于经济学,我的分析建制与罗尔斯在契约过程推演出正义原则中采用的那种分析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再例如,哲学家D. 高蒂尔(David Gauthier)在沿用罗尔斯的“个体分离”理想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人们在“个体分离”中互不关心的决策状态转译为完全竞争性市场这一经济学概念,完全竞争性市场就是个体理性决策的理想类型,个体在完全竞争性市场中仅须考虑自己生产消费活动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而无须关心他人生产消费活动的动机。最终我们看到,经济学家在20世纪末已经把罗尔斯、诺奇克等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模型纳入了经济思想史写作,这表明,伴随着“政治哲学复兴”,分配正义的当代哲学研究已与经济学密不可分,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对话关系就是这一现象的缩影。在此意义上,政治哲学家L. 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20世纪中叶把实证主义所造成的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危机归咎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片面的。施特劳斯没有注意到时代思想之全貌,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没有像施特劳斯所描绘的那般向实证主义彻底“妥协”。相较于施特劳斯通过返回自然权利论来寻找正义之自然根基,韦伯的理想类型为分配正义的哲学研究提供了另一种方法论,罗尔斯等研究者以此方法论建构了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机制,这些观念发生机制不仅在20世纪中叶使濒临“死亡”的政治哲学“复活”,而且也使社会科学在价值研究领域拥有了合法且有效的研究进路。我们可以在此意义上理解编者在《哲学、政治与社会》第4卷中所说的“政治哲学复兴”对社会科学的意义:“利用哲学分析的新技术重建了社会科学的方法基础。”

 

(注释从略)

原载:《世界哲学》2025年第4期

来源: 世界杂志公众号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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