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是我国哲学学科的重要学术机构和研究中心。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哲学研究所。历任所长为潘梓年、许立群、邢贲思、汝信(兼)、陈筠泉、李景源、谢地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国没有专门的哲学研究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 <详情>
哲学专业书库的前身是哲学研究所图书馆,与哲学研究所同时成立于1955年。1994年底,院所图书馆合并之后将其划为哲学所自管库,从此只保留图书借阅流通业务,不再购进新书。
2009年1月16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哲学专业书库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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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学者成长,鼓励青年学者提高学术素质、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特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包括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和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拨出经费用于青年学者资助计划。
第二章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第四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新来院的青年学者进行课题研究、知识准备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帮助他们在来院初期顺利启动科研工作。
第五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研究所重点引进的青年科研骨干和应届毕业来院的青年博士、硕士,并在科研、学术期刊编辑岗位或有特殊需要的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研究工作。
本基金项目经费每人只能资助一次。
第六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不资助以下人员:
(1)已经或正在主持院级课题享有研究经费者;
(2)非重点引进的其他调入人员;
(3)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博士、硕士毕业生。
第七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标准:
(1)未满45周岁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人员,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2)未满40周岁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人员;未满40周岁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
(3)未满40
(4)未满30周岁的应届毕业硕士,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万元。
第八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研究所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的程序为:研究所确认申报人资格;申报人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启动基金项目申报书》;研究所审议后向院推荐。
第九条 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须在正式聘用三个月后的一年内申报,应届
第十条 申报人需制定使用本基金将要完成的研究计划、预期目标以及经费使用计划。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研究所、研究室规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课题研究计划。应届
第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和应届
第十二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经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院务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获得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不影响申请或参加其他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调离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计划的,应全额退还本基金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退还经费由研究所追回后留于所内,用于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扶持、培养及奖励等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每满一年时,受资助人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向研究所提交研究进展、已有成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经研究所检查合格后,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十六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项目执行情况,应作为受资助人当年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应在研究室就项目执行情况作学术报告,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书》,经研究室评议、研究所检查合格、签署结项意见后,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三章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主要资助青年学者的学术积累和基础性研究。
第十九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受资助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
(2)勤奋敬业,学风端正,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发展潜力;
(3)立项当年的年龄未满40周岁;
(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已满三年,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院级以上(含院级)课题,并较好完成课题任务;
(6)在立项时没有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
(7)承担的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已经结项。
第二十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资助期为3年,每年资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学者可以申请承担一次青年学者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每年的资助总量约为适龄(未满4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的5%(院每年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的资助人选由研究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院下达的指标限额或比例内推荐。
资助人选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资助人选应根据院、所科研方向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制定个人学术发展计划,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经研究所审核后报院。
第二十五条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申请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推荐,并应延请一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作为项目导师。
第二十六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经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院务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人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承担院、所交办重要科研任务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期;任务完成后,经受资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或撤销项目,并终止拨付经费:
(1)严重不执行项目计划;
(2)无正当理由不承担院、所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
(3)调离我院或者辞职;
(4)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5)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不称职;
(6)院认为应当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被除名或被刑事处罚的,撤销项目,终止拨付经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每满一年时,受资助人须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青年学者资助计划年度报告书》,经研究所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局备案;不报告者,停拨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受资助人应在研究室就项目执行情况作学术报告,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发展基金项目结项书》,经研究室评议、研究所检查合格、填写结项意见后,报送科研局备案。到期不办理结项手续的,不得申请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检查和鉴定结项时,受资助人须提交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科研成果和资料储备、学术进修证明、学习考试成绩单、读书笔记等可供检查的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买,以及复印、誊录、打印、翻译等费用);
(2)科研材料、设备的购置与使用费;
(3)学术会议费;
(4)调研、差旅费;
(5)学术进修费;
(6)学术成果印制、出版费。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受资助人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各级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
(1)智力成本补偿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
(2)项目导师指导工作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
电话:(010)85195506 传真:(010)65137826 E-mail:philosophy@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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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学者成长,鼓励青年学者提高学术素质、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特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资助计划”包括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和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拨出经费用于青年学者资助计划。
第二章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第四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新来院的青年学者进行课题研究、知识准备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帮助他们在来院初期顺利启动科研工作。
第五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研究所重点引进的青年科研骨干和应届毕业来院的青年博士、硕士,并在科研、学术期刊编辑岗位或有特殊需要的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研究工作。
本基金项目经费每人只能资助一次。
第六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不资助以下人员:
(1)已经或正在主持院级课题享有研究经费者;
(2)非重点引进的其他调入人员;
(3)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博士、硕士毕业生。
第七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标准:
(1)未满45周岁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人员,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2)未满40周岁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人员;未满40周岁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引进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
(3)未满40
(4)未满30周岁的应届毕业硕士,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万元。
第八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研究所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的程序为:研究所确认申报人资格;申报人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启动基金项目申报书》;研究所审议后向院推荐。
第九条 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须在正式聘用三个月后的一年内申报,应届
第十条 申报人需制定使用本基金将要完成的研究计划、预期目标以及经费使用计划。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研究所、研究室规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课题研究计划。应届
第十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重点引进的科研骨干和应届
第十二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经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院务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获得青年科研启动基金资助,不影响申请或参加其他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调离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计划的,应全额退还本基金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退还经费由研究所追回后留于所内,用于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扶持、培养及奖励等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每满一年时,受资助人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向研究所提交研究进展、已有成果以及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经研究所检查合格后,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十六条 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年度检查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项目执行情况,应作为受资助人当年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应在研究室就项目执行情况作学术报告,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项书》,经研究室评议、研究所检查合格、签署结项意见后,报送科研局备案。
第三章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主要资助青年学者的学术积累和基础性研究。
第十九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受资助人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方向;
(2)勤奋敬业,学风端正,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发展潜力;
(3)立项当年的年龄未满40周岁;
(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已满三年,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5)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过院级以上(含院级)课题,并较好完成课题任务;
(6)在立项时没有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
(7)承担的青年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已经结项。
第二十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资助期为3年,每年资助2万元。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学者可以申请承担一次青年学者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每年的资助总量约为适龄(未满4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的5%(院每年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的资助人选由研究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在院下达的指标限额或比例内推荐。
资助人选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资助人选应根据院、所科研方向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制定个人学术发展计划,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申报书》,经研究所审核后报院。
第二十五条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申请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推荐,并应延请一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作为项目导师。
第二十六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的申请,经科研局会同人事教育局审核后,报院务会议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人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承担院、所交办重要科研任务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期;任务完成后,经受资助人申请,恢复执行期。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或撤销项目,并终止拨付经费:
(1)严重不执行项目计划;
(2)无正当理由不承担院、所交办的重要科研任务;
(3)调离我院或者辞职;
(4)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5)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不称职;
(6)院认为应当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被除名或被刑事处罚的,撤销项目,终止拨付经费,并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每满一年时,受资助人须向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研究青年学者资助计划年度报告书》,经研究所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局备案;不报告者,停拨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受资助人应在研究室就项目执行情况作学术报告,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发展基金项目结项书》,经研究室评议、研究所检查合格、填写结项意见后,报送科研局备案。到期不办理结项手续的,不得申请主持院重大课题或者院重点课题。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检查和鉴定结项时,受资助人须提交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科研成果和资料储备、学术进修证明、学习考试成绩单、读书笔记等可供检查的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年学者资助计划经费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购买,以及复印、誊录、打印、翻译等费用);
(2)科研材料、设备的购置与使用费;
(3)学术会议费;
(4)调研、差旅费;
(5)学术进修费;
(6)学术成果印制、出版费。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由受资助人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接受各级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青年学者发展基金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
(1)智力成本补偿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
(2)项目导师指导工作费,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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